民族语文公共服务原则与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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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语文公共服务原则与思路笔者理解,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是少数民族在城市化进程中特殊需求的一个方面,对这个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而必须从民族学、语言学、公共管理学等各个方面综合地进行研究。从外表上看,这个问题至少涉及到语言发展变化、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城市民族关系协调、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民族语文翻译人才队伍建设、民族语文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等有关方面工作。从内涵和外延上看,这个问题还牵涉到这么几个密切相关且需要妥善处理的关系:一是少数民族群众语言文化背景和城市通用沟通语言环境之间的关系;二是少数民族群众在城市中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益保障与他们融入城市社会之间的关系;
2、三是城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使用与知足少数民族群众民族语文特殊需求之间的关系;四是为少数民族提供临时性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与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把握长久普适性语言沟通工具能力之间的关系;五是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与统筹建立包括法律援助、就业指导、教育服务等综合城市少数民族公共服务体系之间的关系;六是提供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与统筹提供各有关外语及方言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七是民族语文公共服务有关语言文字种类内部之间的关系;八是少数民族群众流出地政府语言技能培训与少数民族群众流入地民族语文公共服务之间的关系等等。一、我国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等相关根据目前,我国与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
3、本民族语言文字相关的法律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正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归纳起来主要有下面几个特点:一是规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人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二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使用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义务;三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四是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当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五是规定了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国家机关、学校、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服务行业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义务。对于城市中少数民族群众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问题,集中见于(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4、和(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并根据需要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少数民族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教学研究。(国家民委民政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社区民族工作的意见)(民委发2011204号)第三条第4款规定: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与管理。在外来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社区要明确有关责任人,积极提供就业帮助、语言翻译、法律维权等方面的服务。此外,2011年7月至今,国家民委办公厅先后下发三批次“关于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单位的通知,其中
5、屡次明确了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中“购买民族语文翻译或其他社会工作服务、“开展汉语普通话培训等相关内容,有关省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做好城市民族语文服务工作的措施和办法。由此可见,在城市中加强民族语文公共服务工作有据可依,并已有一定的工作基础。二、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学习使用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阐述,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对城市少数民族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问题的观点从总的来看,在学习使用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问题上,无论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还是有关专家学者,都主张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减少障碍,促进沟通与沟通。同志1958年1月
6、在(工作方法六十条(草案))里写下了这样一段话:“外来干部要学本地话,一切干部要学普通话。先订一个五年计划,争取学好,至少学会一部分。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必须学当地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干部也应当学习汉语。彭真同志1984年1月在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会议上指出:“关于语言文字问题,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以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主,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少数民族的青壮年要学习普通话、学习汉文。同志1998年7月在视察新疆工作时曾指出:“学习当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语言的作用特别重要,语言不通,就不能沟通。我国有56个民族,语言种类繁多,为了加强学习和沟通,各个民族要克制互相之
7、间的语言障碍,汉族要学习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要学习汉语,有条件的还要学习外语,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同志2009年9月29日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同志要努力学习少数民族语言,了解当地民族历史文化,密切同少数民族群众的关系。目前看,专家学者关于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的研究还不多,基本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进行的,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他们处理学习使用城市民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关系的观点。戴庆厦、邓佑玲以为:“城市生活的快节拍、高效率要求信息的传递快速而准确。各个少数民族身居都市,也不得不选择一种通用、经济、高效传递当代科技文化信息的族际交际共通语。“应当
8、成认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语言使用功能的变化是客观的必然的趋势,是语言功能适应社会变化所做的调整。6何丽、李秋杨、王雪梅以为:“在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无论是在物质生产、生活方面,还是在文化精神方面都发生着深入的变化。在民族间频繁接触和交融的经过中,其交际工具语言的选择和使用也在发生着变化。7布阿加尔买买提以为:“少数民族一方面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这是贯彻民族平等政策的主要体现,另一方面少数民族也有接受国家通用语汉语的义务。“为了扩大交际的领域,为了民族事业的进步和发展,我们少数民族都应把学习和使用汉语作为本人义不容辞的共同任务。这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客观的需要。8巴合提努尔达尔
9、肯拜以为:“少数民族学习汉语文,能够开阔眼界,增长知识,为工作和生活创造更多更好的方便条件。我们生活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任何一个民族要发展,要提高本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不学会汉语文,不能借助汉语文看更多的书,学习更多的知识,是要落后的。9陈海玲以为:“尤其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来讲,语言的自由沟通沟通是他们真正融入当地生活的前提,也是实现真正和谐民族关系的起点。就个体而言,各民族成员只要通过族际语(汉语普通话、汉语方言或一种少数民族语言)的学习,才能够具备顺利步入主流社会的条件,进而跨越文化障碍获得个人在主流社会的更大发展。10三、国内外语言政策类型和城市民族语文公共服务做法比拟为了适
10、应不同的国内语言文字状况和管理策略,实现不同的政治目的,各国制定了相应的语言文字政策。根据李锦芳和王怀榕的研究11,主要有五种类型:一是法律规定多数民族与少数民族语言平等,同为官方语言。例如加拿大联邦政府于1969年通过(官方语言法),确定英语和法语为官方语言。新西兰从1840年至1974年,英语一直是唯一的官方语言,1974年通过法案,正式确认毛利语为新西兰的官方语言,享有与英语同等的法律效力。英国于1967年通过威尔士语言法案,规定威尔士语与英语具有同等效力。二是几种语言平衡使用、共同发展。瑞士规定德语、法语、意大利语为传统官方语言,罗曼什语为地区性半官方语言。比利时规定弗拉芒语和法语均为
11、官方语言,根据语言使用的领地权原则,将全国划分为4个语言区,各语言社区都进行了语言立法,规定了本社区的官方语言。此外还有“宽松政策,柔性涵化(例如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强迫同化(例如沙俄、前苏联对中亚的严厉管制)和“消极对待母语,采用国际通用语言为官方语言(例如新加坡)等三种类型。我国的语言政策具有本身的特色。最根本的特点就是“平等,各民族语言文字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同时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道布、周庆生等专家将这两条相辅相成的政策概括为“多样性和统一性12或“多样性和主体性13。郭友旭以为:“中国奉行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政策,对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保障采行的是集体保障原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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