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历史-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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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政历史清末新政所涉不可谓不广,而其中的标志性举措该是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1906年9月1日公布的“宣示预备立宪的那道著名上谕:而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君民一体,呼吸相通,博采众长,明定权限,以及筹备财用,经画政务,无不公之于黎庶。又兼各国相师,变通尽利,政通民和,有来历矣。时处今日,惟有及时详晰甄核,仿行宪政,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若操切从事,徒饰空文,何以对国民而昭大信?故廓清积弊,明定责成,必从官制入手。亟应先将官制分别议定,次第更张。并将各项法律详慎厘订,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晰
2、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著内外臣工,切实振兴,力求成效。俟数年后规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公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此谕一,有人欢呼,有人抗议,内外评价不一(1906年(东方杂志)之“临时增刊有两个专栏“舆论一斑和“外论选译,对此有详尽介绍)。而当我们在时隔一百多年后回首这段历史时,无论怎样,可能谁都无法否认其对于清末立宪活动所具有的总纲性意义。在实际上,为“仿行宪政,为“以预备立宪基础,该谕旨公布后,十分是在1907年,又相继公布若干上谕。比方:将原来的考察政治馆“著即改为宪政编查馆光绪三十三年七月初五日上谕;因“上下议院一时未能成立。故“亟宜设资政院
3、,以立议院基础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三日上谕。而在光绪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一日之间甚至连续两项上谕。一是重申“先设资政院,以立议院基础,强调“非教育普及,则民智何由启发?非地方自治,则人才无从历练。至教育宗旨,必以忠君爱国、屏除邪讲为归,自治法规必以选举贤能、力谋公益为主。著学部通筹普及善法,编辑精要课本,以便通行。并著民政部妥拟自治章程。另一是“著在京各部院、在外各省督抚,迅即将君主立宪国政体,博考各国成案,慎选各人论讲,督率所选各员分班切实研究。务期宗旨纯正,事理明通。“钦奉上述谕旨,便有了若干详细的宪政措施,这被聚集于“光绪新法令中,作为“宪政类,顺理成章位列十三类法令之首。它们依次是:1
4、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初十日1908年7月8日的“资政院奏拟订资政院院章折,并附拟成的“资政院院章第一章总纲、第二章选举。2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1908年7月22日的“宪政编查馆会奏各省咨议局章程及按语并选举章程折,并附拟成的共12章62条并加有按语的“咨议局章程,及共8章115条的“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同时,还附“宪政编查馆通咨各省设咨议局筹办处文和“宪政编查馆通咨各省咨议局预算决算办法文。3光绪三十四年八月初一日1908年8月27日的“宪政编查馆会奏遵拟宪法大纲暨议院选举各法并逐年应行筹备事宜折,并附“宪法大纲、“议院法要领、“选举法要领,及“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4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
5、一日1909年1月2日的“宪政编查馆会奏遵设专科考核议院未开以前逐年应行筹备事宜酌拟章程折,并附共六条的“设立考核专科章程。5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十日1909年1月1日的“民政部奏调查户口章程折,并附拟成的共11章40条的“调查户口章程。6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1908年12月23日的“度支部奏遵拟清理财政章程折。7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1909年1月6日的“宪政编查馆奏核议清理财政章程酌加增订折,并附共8章35条的“清理财政章程。8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1909年1月18日的“宪政编查馆奏核议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并另议选举章程折,并附共9章112条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及共6
6、章81条的“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9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1909年1月19日的“学部奏编辑国民必读课本简易识字课本大概情形折。光绪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1908年11月14日,光绪皇帝驾崩。翌日,慈禧太后的生命也走到了尽头。因而,第4项及其后五项的奏折和法规、章程出台时,在位的已是年仅三岁的宣统皇帝溥仪于光绪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即位,时任监国、摄政王的是幼主之父、光绪帝之弟、醇亲王载沣。因“宣统年号启用于已酉正月初一,即西元1909年1月22日,因而它们仍属于“光绪新法令。上述九方面能否涵盖了光绪朝最后八年新政中的所有“宪政,抑或所有这些法规、章程纳入“宪政能否均为妥当,这可能都有待
7、进一步的讨论。不过,这至少反映了本丛书汇编者在网罗、汇编时的观点和考虑。据如今此丛书点校本的责任编辑王兰萍编审撰写的“选题建议纲要可知,丛书原版的汇编机构为商务印书馆编译所。此编译所设立于1902年,集研究、整理、编辑于一体,任所长的先后有蔡元培、张元济等。诚如兰萍博士所言,将光绪朝的法令汇总并分门别类,“以部门划分法律规范本是项极其专门的研究工作,需要编辑人员具备西方法学的基本训练。蔡元培、张元济均为中国近代教育界、出版界之创始、引领人物,思想维新,学贯中西,致力引进西学、介绍新知,在此毋庸赘言。而编译所中直接担当丛书详细聚集整理工作的职员刘崇杰、王我臧、陶宝霖等,皆有留学日本接受新学熏陶的
8、经历。刘崇杰,福建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获政学士。那时早大的政治经济科,所学并非今日所谓“政治经济学,而是广泛涉及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史学等领域,其中,法学课程包括国法学、法学通论、日本宪法与行政法、民法要论、刑法、行政法、商法要论等1(P.59),几乎涵盖了我们如今所讲的“法学主干课的一大半。他毕业回国后,曾任福建法政学堂监督兼教务长、教育部福建学务视察员等职,后入外交界。刘崇杰是商务印书馆清末出版的另一套主打大型丛书(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的主要译校者。(刘崇杰不仅在该丛书24名译校者名录中位列第一,为丛书“综司厥事,而且,因有早稻田大学留学背景,他“携稿
9、东渡,赴东京邀请“昔年同学分任校订,并分别索请到时任早稻田大学总长大隈重信、学监高田早苗所写的“序,使丛书增色不少。参见(新译日本法规大全)点校本第1卷之“张元济序、“大隈重信序、“高田早苗序及“译校者姓名录,何佳馨点校,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王我臧,福建人,亦曾留学早稻田大学,也是(新译日本法规大全)译校者之一。回国后,他出版了(经济学各论)、(汉译日本法律经济辞典)等译著,并在(东方杂志)等期刊上发表了译论文若干。陶宝霖,编译所高级职员,浙江人,是日本法政大学法政速成科第二期修业生,与汪兆铭、程树德等皆为同学,约于1905年底完成修业1(P.5354)。回国后,他除介入(大清法规大全)的
10、编辑、整理之外,还出版了(调查户口章程释义)1911年、(法制概要)1914年、(中华民国国会组织选举法浅释)1923年等著作,并发表了(中华民国之宪法)1913年、(比拟共和国宪法论)1913年、(评宪法起草委员会之议决各项)1913年等数十篇论文2(P.668),还曾担任(法政杂志)主编、浙江省咨议局议员等职。把“光绪新法令划分为十三类,将前述法规、章程纳入“宪政,位列第一类,这大致应该是在日本受过法学教育的这些编辑者考虑、推敲的结果,可能一定程度地也体现了当时关注立宪活动的有识之士对于宪政外延的基本共鸣。以上是有关“宪政的范围,若要真正理解清末宪政,我们应该首先对此有所了解。其次,从上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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