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证医学对医疗侵权法律适用-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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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证医学对医疗侵权法律适用循证医学Evidence-basedMedicine,简称EBM是当代临床医学发展所构成的一种新的实践形式与思想方法论。国际流行病学专家DavidSackett将循证医学定义为“慎重、准确、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佳研究证据,结合医生个人的临床经历,并考虑患者的价值和愿望,将三者结合,制定出最合理的诊断与治疗方案。2我国心血管病专家胡大一亦以为,循证医学要求医师在临床实践中,应以科学证据为指导,进行科学治病与客观研究。然而目前国际范围内已拥有生物医学杂志2500余种,每年发表的论著达200万余篇,加上千余家网络系统,发表的证据资料更是难以计数。要求医师在大数据时代下
2、浩瀚如海的医学文献中,针对每一位患者的详细病情,逐一检索、评估以及利用最佳研究证据,无疑对医师的检索能力、方法及时间提出较高的要求。解决之道即以循证医学的方法来制定临床指南ClinicalPracticeGuidelines,简称CPG,让繁忙的医师在较短的时间内,根据临床指南的指引,为每位不同的患者制定最合理的诊疗方案。目前医疗界积极推动发展的循证医学及循证临床指南的制定,除了提高医疗服务均等化水平、节省医疗成本之外,在法律层面也将成为处理医疗侵权相关案例的证据之一。在美国,已有数个州法院开场同意使用医学研究证据作为注意义务标准的直接根据,即假如医学研究证据发表在权威性的医学杂志上,可以以考
3、虑作为判定医师医疗行为的直接证据。另外,也有学者主张一旦医师完全根据循证临床指南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即不能认定医师存有医疗过错,即循证临床指南能够作为医师无过错的判定标准。循证医学证据及其推动下的循证临床指南对于我国医疗侵权法律适用会产生哪些影响?循证医学证据在医疗侵权的司法实务中又会面临哪些问题?怎样规范循证医学及其相关研究证据的发展?是以笔者不揣鄙陋,就以上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个人看法。一、循证医学的基本理念根据DavidSackett对循证医学的界定,医师作出循证医疗决策需要考虑“三要素,即有关基础、临床、流行病学研究及随机对照试验、系统综述等临床研究证据,医师个人的临床经历,病人的文化信
4、仰、价值等理念与价值,医师需要将“三要素结合起来,作出最为合理的临床决策。一获得当前的最佳研究证据循证医学证据是指以患者为研究对象的各种临床研究包括防治措施、诊断、病因、预后、经济学研究与评价等所得到的结果和结论。通常,这些研究不包括体外细胞实验、离体器官的研究和动物实验。其中最佳研究证据是指通过临床流行病学方法以及有关质量评价的方法,经过分析与评价获得的最真实可靠且具有临床重要应用的研究数据。临床研究证据根据研究的不同需要,能够分为不同的证据类别。如从方法学角度,能够将研究证据分为原始研究证据和二次研究证据。其中原始研究证据是指直接以病人和或健康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随机对照试验、穿插试验
5、、本身前后对照试验等方法,进行有关病因、诊断、预防、治疗和预后等所获得的第一手研究资料;二次研究证据是在全面搜集针对某一问题的所有原始研究证据的基础上,经过严格评价、整合处理、分析总结而构成的研究报告,是对原始研究证据进行二次加工后得到的更高层次的研究证据。怎样看待和使用上述循证临床证据呢?DavidSackett以为,一项有关治疗措施的系统评价主要根据:1结果能否真实可靠,即能否为随机对照试验的系统评价能否收集和纳入了所有相关研究?能否对单个试验质量进行了评价?各试验之间的同质性能否好?2结果能否有意义,即效果的幅度和准确性如何?根据对系统评价结果真实性和意义的评估能够判定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和
6、应用价值。实际是循证医学界已建立并发展了一系列评价医学研究文献等级的系统规则,如系统性的综合文献回首Mata-analysissystemicreviews随机对照试验Randomizedcontrolledtrials观察性研究Observationalstudies非分析性研究Non-analyticstudies专家意见Expertopinion。此外,近年来提出的用来评估证据分级水安然平静推荐意见的强度GRADEGradingofRecommendationAssessment,DevelopmentandEvaluation质量评价标准为学界的通讲标准。二结合医生个人的临床经历传统医
7、学以经历医学为主,即主要根据医师的临床经历或病理生理原理等提供诊疗服务。循证医学不同于传统医学,主要体如今下面几个方面:循证医学的证据来源是临床研究而非动物实验和体外实验;搜集证据系统全面而非临床的临床研究和过时的教科书;疗效指标注重患者最终结局终点指标而非实验室指标的改变、仪器或影像学结果中间指标;临床决策根据评价最佳临床研究证据而非个人的临床经历;医疗形式以患者为中心而非以疾病为中心等特点。医师需要从传统的单凭个人临床实践经历进行疾病诊疗的医学形式中脱离出来,根据最佳的医学研究证据来作为患者的诊疗根据。例如用硝苯地平治疗高血压,经传统临床经历,它能够有效地降低血压,对肝、肾、骨髓等脏器亦无
8、毒副作用,大多数患者能够耐受,即以为它是一种安全有效的降压药物,进而被广泛推广应用。而随后一些跨国的大规模随机双盲安慰剂或以相关药物作为对照的前瞻性临床试验结果却表明,硝苯地平对上述评价指标的作用并不能平行反映它们对患者预后的影响,并且对上述临床指标有着显著治疗作用的药物,反而可能增加患者病死率,使预后恶化,进而改变了人们对该药物使用的传统经历认识。需要注意的是,循证医学与传统经历医学本质上并不矛盾,循证医学并不能否认和取代临床经历,通过循证获得的最佳证据必须在考量患者病史、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基础上,并结合医师的临床经历,审慎地做出临床判定。如有充分研究证据证实,对闭合性股骨干骨折采取髓内钉
9、内固定是业内公认较好的治疗方法。若医师既擅于髓内钉,又擅于钢板,则髓内钉应是最明智的选择。但若医师很少做髓内钉,对于髓内钉操作并不熟练,但擅于钢板内固定,此时现有最佳证据虽表明髓内钉更好,但医师根据本身临床经历选择钢板固定显然更为合理与明智。三考虑患者的价值和愿望当代医患关系形式从“主动与被动式发展到“指导与合作式再到目前的“互补与介入式,医患双方更多地强调相互之间的伙伴关系,患者开场主动介入到医疗决策中。循证医学与“互补介入式的医患关系形式本质上是一致的,即要求患者在得到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对本身疾病的诊疗作出选择,进而主动介入到循证医疗决策中。由于循证医学强调个体化的临床决策,不同个体患者的
10、价值观和愿望并不一样。例如不同患者因心房颤抖导致脑卒中的发生风险增加,在预防脑卒中发生的临床决策上会体现不同的选择。若服用华法林,患者次年发生脑卒中的风险会从2%降至1%。但服药后期需要定期做血液检测,且患者轻度出血或大量消化道出血的风险可能增加1%。患者1以为,发生脑卒中是我最不愿接受的,为预防脑卒中,我不在乎服用华法林;患者2则以为,发生脑卒中虽是坏事,但不至于致命。我讨厌服药,害怕做血液检查。我喜欢爬山,而服用华法林将限制我的活动,恐怕再也不能爬山。消化道出血的风险也使我感到恐慌,所以我愿意选择不服用华法林。可见,不同患者的不同经历导致他们对同一治疗措施的价值观和选择完全不同。循证临床决
11、策本旨上是当前可得的最佳同类证据指导下的高度个体化决策,医师需要顺应个体患者的价值观与愿望。医师在实践循证医学时需要考虑:当前获得的最佳证据能否适用于个体患者;假如患者不接受,有无更好的替代方案;什么的治疗方法最符合个体患者特定的价值观和意愿;怎样帮助患者介入临床决策等。二、循证医学对医疗侵权法律适用的影响一循证医学下的医疗过错推定宜解释为“可推翻的推定(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由于医师的诊疗行为绝大多数为技术性行为,因而当诊疗行为发生过错时,违背的绝大多数是“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
12、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并不占多数。因而,“诊疗规范成为医疗损害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重要规范,它不但是判定医师能否存在过错的根据,也是医师日常诊疗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技术规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医师的诊疗行为一旦违背“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法律规定将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法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安排,是由于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前的裁判实践中经常存在这样的情形:法院在查明被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显然违背有关诊疗规范的事实之后,却仍然认定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或者采纳所谓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作出被告医疗机构不承当侵权责任的判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为,根据民法原理及(侵
13、权责任法)的立法思想,违背有关诊疗规范的这类行为本身即是过错。对这种情形,法院应当直接根据“违背有关诊疗规范的事实,认定被告医疗机构有过错,既不应要求原告证实被告有过错,也不得许可被告举证证实本人无过错。即此条所谓“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属于不允许被告以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推定。笔者以为,将医师的诊疗行为与有关“诊疗规范能否相符作为全然断定医师过错的通用性标准有失偏颇。诊疗规范虽通常是某类医疗专业领域集体智慧的结晶,应遭到社会的普遍尊重。然而,诊疗规范并不虽然存在,不排除某些医疗专业领域诊疗规范的缺失,此时法律必须另寻它径寻求医疗过错的法价值判定标准;再者,即使诊疗规范存在,亦无法保障其能够紧随
14、医学的发展。据统计,医学知识每19年翻一番,其半衰期已缩短到5年,甚至更短。医疗技术日新月异,诊疗规范可能已经改变或忽略不同地域的医疗水平,医患双方不可避免地面临这样一种风险:低水平、滞后的诊疗规范成为医师的辩护理由或者成为患者的诉讼武器。能够讲,诊疗规范滞后于临床实践,无法完全匹配实践经历总结得来的治疗方法成为不可争议的事实。而循证医学不管从临床决策的证据来源、证据检索与评价、判定指标、治疗根据,还是医疗形式等方面,均优于诊疗规范,有利于克制诊疗规范的滞后性。例如,在传统中医药文献及现实中药处方开具中,大剂量用药屡见不鲜。如我国(药典)规定附子不超过10g,细辛不超过3g,而现实中存在附子超
15、过100g、细辛超过10g的现象;如小承气汤用大黄120g,大大超过我国(药典)的规定,(白虎汤)用石膏500g,回阳救逆汤重用附子,独参汤重用人参等等。根据循证医学要求,采纳最佳的医学研究证据来作为患者的诊疗根据,而中药超剂量使用在临床实践中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因此使得中医师面临选择好治疗效果或选择疗效不佳但不违法的两难。若固步自封、机械地遵循(药典)的规定,可能与患者的最佳利益相悖。若运用循证医学的思维去突破医疗常规的束缚,又会面临推定过错的法律风险。因而,笔者以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只能作为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但不应作为通用性决定性标准。假如医师能够
16、证实其采取的诊疗手段是通过循证医学的方法,针对患者的详细病况所采取的最佳证据,即可推翻此推定。二循证临床指南应作出医师无过错的判定标准临床指南一方面于某种程度上为医师于特定情境作出医疗决策提供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司法实务中判定医疗行为能否偏离临床指南而具有责任原因之简易基准。临床指南可分为基于共鸣的临床指南和循证临床指南两类。前者基于专家临床经历和主观判定,就详细问题达成的共鸣;后者基于广泛收集的临床证据,根据循证医学的方法制定。24能够预见,将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循证临床指南的出现。有美国学者以为,应将循证医学所得到的临床指南,作为医疗照顾标准与医师注意义务之间的桥梁,假如医师
17、完全按照临床指南来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师应遭到临床指南的保护,不应以为有过错。关于循证临床指南能否能够作出医师无过错的判定标准,笔者将通过博弈论加以进一步分析。博弈论gametheory奠基于美国数理经济学家VonNeumann与OskarMorgenstem1944年发表的(TheTheoryofGamesandEconomicBehavior)一文。上世纪50年代,JohnF.Nash进一步奠定了当代非合作博弈论的基本框架。由于医患双方在行动选择时往往无法达成约束性协议,医患纠纷经过中医患双方的博弈选择表现出选择次序性和屡次性,加之医患双方之间存在固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
18、因而医患之间的博弈是不完全信息下的动态非合作博弈。一个博弈模型需要介入者、行动、博弈信息、策略、获益、结果以及平衡等基本要素。本研究的博弈模型包括:博弈有三类介入者,即立法者、医师和患者,三方均为理性人;行动及策略上,随后医师根据立法者的规则决定其诊疗形式,其中若立法者将循证临床指南作为医师存有过错的证据,则医师倾向于选择防御性医疗,即对患者施行按照循证临床指南所指向的全部检查或治疗。若立法者将循证临床指南作为医师无过错的证据,则医师只要遵循循证临床指南的指引对患者开展诊疗服务,即可免于承当相关的过错责任,进而大大降低了医师的防御性医疗。最后由患者选择诉讼与否,若循证临床指南为立法者设定为医师
19、有过错的证据,则患者能够在诉讼之前自行或借助相关专家先行检视医师行为有无遵循循证临床指南的指引,进而做出诉讼与否的决定。将上述要素通过博弈树加以表现,如图1所示。由于医患双方在实际的医疗服务经过中,会面临复杂的环境,为便于分析,笔者在不影响研究的情况下,做如下基本假设:1假设f为某一特定疾病所需医疗服务量,医师在提供医疗服务f后所获得受益为Rf,相对应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f后所获得受益为Pf。2假设医师遵守循证临床指南规范下的医师注意义务所提供的医疗服务量是最适当的服务量f,此时医患双方的获益均为最高,即为R,P。3当医师在最适当的服务量f之外又由于防御性医疗等因素提供了额外的服务,此时造成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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