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介入权的行政法保障-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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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介入权的行政法保障一、引言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陆续开场了政府治理的变革。政府转变职能、放松规制、充分强调公民介入,这些都推动着民主法治的进步。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有了比以往更广阔的视野并更具现实逻辑性。十分是随着政治文明发展战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政治价值观确实立,法治思想得到进一步深化。政治文明的本质是一种回归主体性的文明,它强调每一个公民都拥有介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法治意味着有效的人权保障。塞缪亨廷顿以为,“发达的当代政体区别于发达的传统政体的关键乃在其政治制度的性质。传统政体的制度只需要组织社会上少数人的介入,而当代政体却必须组织广大民众的介入。
2、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得到有效保障是政治文明的标志,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二、公共事务介入权概念的界定公共事务介入权RightofParticipationinPublicAffairs是“公民自愿民主地参加决定和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公共事务,并共享其利益的权利。由此能够看出,公共事务介入权其实包括了决定、管理公共事务和共享利益这三方面权利。1979年以来,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屡次重申,介入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人类尊严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人民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
3、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介入权、表达权、监督权。其实在此之前,关于保障公民有序介入的理念早已构成。如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介入,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管理本人的事情,党的十五大报告、十六大报告也对公民有序介入有具体的表述。三、行政法对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保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国内很多学者对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进行过理论讨论,主要是就权利的理论基础、概念、内涵和意义等问题以及其包括的一些详细的介入权利,如立法介入权、公共政策介入权、公共规
4、划介入权、行政执法经过中的介入权和公平共享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利益的权利等进行阐述,并构成了一些比拟成熟的观点。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对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的有效保障,这就涉及相关制度的建设、完善和创新。在法治社会,制度的建设、完善和创新依靠于法律。而在此经过中,行政法对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的保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重大意义,有着其本身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一必要性。我国宪法第三条为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提供了最根本的保障。但宪法作为根本法,只能对该权利做一基本的规定,而不可能涉及详细的制度安排。行政法作为宪法最重要的施行法,其核心是公共权利和公民权利的关系问题,因而,行政法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要担负起公共
5、事务介入权保障的重任。在涉及公民公共事务介入的制度设计方面,如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利益共享机制等等,行政法的作用非常明显,地位至关重要。二紧迫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法治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加强,介入公共事务的需求也日益强烈。而在现实中,公共权利异化现象越来越遭到社会的关注。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共管理面临着怎样代表公众要求和愿望的合法性危机。充分保障公民的公共事务介入权,有助于增进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合法性。合法性意味着公众对政权的认同和支持,对既定社会秩序和权威的自觉认可和服从的良好状态。行政法作为调整行政关系
6、包括行政管理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和行政监督救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应当对法治建设、公共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具有敏感性,并及时做出回应,这就迫切需要行政法对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的保障提供更完善合理的制度设计。四、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行政法保障的实现途径行政法对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的保障主要体如今介入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以及对损害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的违法行为的有效追查上。一完善知情权保障机制。有效介入的前提是公民对相关事务的知情,没有知情权RighttoKnow介入权就会落空。我国学者对知情权的范围有不同的观点。有“五权讲,以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的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指司法机
7、关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有“三权讲,以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有“二权讲,以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不是知情权的内容,个人知情权应属于隐私权的隐私知悉权能。本文所讨论的知情权的范围是涉及与公民公共事务介入权相关的范围。笔者以为,至少应当包括两点: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如公众对社会新闻、股市行情、商品质量的知情权。公民的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从行政法
8、的角度来看,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法规根据。从过去并不重视信息公开到如今有行政法规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这确实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是,有了制度规定还不够,还需要政府和公众共同努力,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国家目前非常重视这一方面的制度建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事实上,政府的观念并没有完全转变,有的甚至还以为向公民公开信息是政府对公民的恩赐。因而,我们必须以法治的理念来进一步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首先,要转变政府观念,构成信息公开的治理理念。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是当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这迫切需要政府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构成对信息公开制度深
9、层次内涵的理解,而并不是仅仅停留在表层的制度建设上。其次,转变公民的意识。我们应该深入地认识到,在保障公民公共介入的制度上,单靠政府的推动以及观念的转变还是远远不够的,公民介入意识的觉悟是使制度在广度和深度上可持续推进的动力,也是使制度能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基于此,行政法在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同时,更应该以软法的形式对政府观念的转变和公民积极行使知情权作出引导。二完善和创新行政机制。在充共享有知情权的前提下,行政法还必须为公民有效介入提供制度保障,完善和拓宽介入渠道。从行政机制层面来看,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与创新。1.行政立法及决策中公民介入机制的完善及创新。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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