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和对策-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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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和对策提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自面世以来飞速发展,但也产生众多法律问题。本文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的法律关系入手,重点分析法律关系界定模糊、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缺陷等法律风险,并提出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平制定格式合同、诚实信誉履行提示及讲明义务,充分落实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等防备措施,以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顺利发展。关键词: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备措施20世纪90年代,商业银行出现了一项新型投资业务理财业务,随后这项新型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是2005年以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狂飙突进,多种形式的理财产
2、品让人眼花缭乱,理财产品规模也在持续走高,理财产品市场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繁荣景象。但是,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飞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众多的法律风险,如法律关系界定不明晰、格式合同的法律问题、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随着市场环境越来越扑朔迷离,外部监管越来越严格规范,怎样有效识别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潜在的法律风险,采取何种法律措施有效进行风险防备,是银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及其法律关系一日趋繁荣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一种具有服务性、差异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它融合了客户关系管理和资金投资管理等内容,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综合化以及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日益成为商业银
3、行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扩大利润来源的重要途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传统业务的运作规律和功能定位完全不同。比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通常高于存款收益,银行通过高收益来吸引客户,获得客户越来越多的短期资金,进而使银行的资产负债构造得到改善,进而分散风险;此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表外业务,还能够创造可观的中间业务收入。能够讲理财业务既为商业银行增加了业务收入,同时又知足了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商业银行长期运营积累了丰富的客户群体,通过对这些客户数据进行综合化的处理与分析,不断推动理财产品业务形式、业务种类的创新。在当前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商业银行通过这种创新,一方面为客户提供综合化的融资服务以及多元化的
4、金融服务,进而培植和稳固客户群体;另一方面抢抓金融市场,拓宽业务形式,寻求新的盈利增长点,而且还促进了商业银行信誉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强化。二扑朔迷离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做不同的划分。如,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类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等等。本文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收益的不同,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划分为四种类型,即: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银行
5、承销的理财产品。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其所包含的法律关系也不尽一样,详细分析如下:1、债权债务关系。第一,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产生的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保证收益理财产品是由商业银行和客户约定,银行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并由银行完全承当投资风险的一种理财产品。产品到期后,客户依约定获得银行承诺的固定收益,但客户不能提早赎回该类理财产品。根据监管部门规定,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是表内产品,要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所以此类业务属于资产负债业务,不属于中间业务。业务运行经过中,全部的投资风险都由银行来承当,产品到期后,即使投资失败,银行也要用自有资金向客户兑付本金及固定收益。该类理财产品与银行存款业务性质一样
6、,银行负有的义务均为支付本金和固定收益,客户享有的权利均为收回本金并获得固定收益,银行与客户之间是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基础法律关系也是债权债务关系,它是由商业银行和客户约定,银行保证客户的本金安全,客户承当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在业务开展经过中,银行负有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义务,若产品出现亏损,银行应承当全部责任,依约定用自有资金兑付客户本金,这与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是类似的,此时的法律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2、信托关系。第一,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一种信托关系。该产品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收益也具有不确定性,由银行和客户约定,银行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
7、兑付收益。通常而言,“高风险高收益,该类理财产品的收益较高,但也面临着零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是独立的封闭运作形式,不能并入表内与银行资金合并,即使是同一种理财产品,不同期发行的也不能合并,每一期都必须单独核算。在产品运作经过中,客户亏损自担,银行不承当任何投资风险,客户承当全部的投资风险,享有产品产生的收益。只要客户获得了收益,银行才能以业绩提成的方式共享收益,这与信托公司的运作方式是一致的,因而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信托法律关系。第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也是由银行和客户约定,银行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兑付。若该类产品产生盈利,客户就能够获得相应
8、收益,这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分红方式相吻合,此时的法律关系也是一种信托关系。3、委托关系。银行长期运营积累了优良的资产、良好的信誉,并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一些金融机构基于此委托银行承销理财产品,包括基金、保险、国债、企业债券等多种形式,银行收取一定的承销费用,但不承当产品的收益风险。在整个理财产品承销经过中,银行相当于证券市场上的承销商,接受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委托,以理财产品发行机构的名义来销售理财产品,由理财产品发行机构承当理财产品承销的民事法律后果。银行与发行机构构成委托关系,其中发行机构是委托人,银行是受托人,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为第三人。客户与理财产品的发行机构之间产生直接的法律关
9、系,银行作为经营机构只是一个承销商,并不享有权利,也不承当义务,不承当由此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二、不容忽视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随着国民经济飞速发展,金融改革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创新步伐不断加快,无论是产品设计、营销手段,还是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和改革日益活跃。但不容忽视的是,繁荣的理财市场背后乱象丛生,蓬勃发展的理财业务的问题隐患和薄弱环节逐步暴露,法律风险不可小觑。一法律关系界定模糊。由前述分析可见,银行理财业务中存在着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投资者、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三方,不管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信托关系、委托关系,稍有不慎就会给银行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下面以我们常见的
10、基金业务为例,详细说明一下其中隐含的法律问题。常见的基金业务包括两个基本步骤:一是商业银行通过和基金公司签订协议,成为一个中介机构;二是商业银行基金公司与客户签订基金购买协议。第一个步骤中商业银行与基金公司构成与被的关系;第二个步骤中客户与被的基金公司构成买卖关系。外表看来,基金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晰,实则不然,这其中暗藏着很多法律问题。问题一:由于金融知识的复杂性,部分客户并不了解银行与基金公司的关系,而选择在商业银行购买理财,多是客户基于对该商业银行本身的信任。本质上而言,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并非运用本身的资金进行交易,而是依靠了本身的信誉优势,那么商业银行能否应当承当相应的信誉担保
11、责任呢?问题二:随着金融电子化水平日渐提升,银行网点基金业务办理经过中或者客户通过移动工具客户端购买基金的经过中,客户和基金公司之间本质上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那么客户能否知悉其与基金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呢,笔者对此表示怀疑。问题三:基金业务操作经过中,商业银行通常会让客户签署一份大致内容为“本人已阅读风险提示,自愿购买该款基金产品的保证声明,但并未清楚说明客户与银行、基金公司三者的关系。当客户与基金公司产生纠纷的时候,商业银行通常会凭借该份保证书免除本人的责任,但总有“有违公平交易原则之嫌。综上可见,我们仍然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进一步明确客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三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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