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金融危机监管体制的变革及启示-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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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谈金融危机监管体制的变革及启示一、独立机构监管形式的理论基础一确立与发展独立机构监管形式源于行政机构独立的理念,起源于美国。罗斯福时期,为实现有效政府的施政理念,施行“新政,建立了独立行政机构。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三权分立理念的指导下,确认行政机构“独立具有合法性。随后,金融市场的出现催生监管需要。美国继续秉承“分权独立理念,设立与政府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司法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专业监管机构,如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等。固然上述机构未完全摆脱政府影响,但均有很强独立性。其他国家亦紧随美国步伐设立独立金融监管机构。20世纪80年代中期,欧洲一体化进程推
2、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核心内容之一便是引入独立监管机构。在定义“独立性时,起初以为是“不属于传统政府体制组成部分,随后变为“在行使职权时无需政府高级官员的批准或者同意,最后采用多元标准,即对其在体制、环境中的地位进行全面分析,以决定能否具备独立性。日本政府虽具有干涉金融监管的权利,但实践中该权利很少被付诸施行。其他经历过金融危机的国家如印尼、墨西哥和韩国也纷纷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国际组织亦提倡此形式。巴塞尔委员会将能否具有独立金融监管机构作为衡量一国银行监管体制能否健全的核心标准之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催促各国在金融改革中确立独立金融监管机构,并以为,固然独立机构监管形式已在不少国家建立,但
3、改革仍不深化,力度有待加强。因而,截至2008年初,独立机构监管形式已在全球范围内广泛采用。固然各国监管机构的独立程度不同,职权范围、运作形式有异,但采用独立机构监管形式已成为共鸣,并被纳入金融监管体制能否健全的衡量指标,得到高度认可。二制度优势独立机构监管形式具有下面优势:1.得以在专业判定基础上做出适当决策合理的金融监管决策需考虑众多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所需专业知识较其他行业范围广、要求高,而政府人员一般不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因此无法监督决策的合法性及行为的适当性。而具有某一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往往可对该领域存在的问题做出科学决策。因而,由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独立判定,既可保证监管效率,避免不当干
4、涉;可以保证监管有效性,实现监管目的。2008年之前的情况印证了上述理论的合理性。监管机构人员熟悉并把握不同的商业形式、交易类型、合规机制及会计财务知识等;近年来的资产证券化进程涉及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金融衍生品、破产法、公司法、证券业等多个穿插学科,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监管机构人员与专业金融人士间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因而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有益于信息分享、渠道畅通。这些情况均表明一个专业性、独立性的监管机构符合金融市场内在需求。2.维持金融政策连续性,实现长期目的银行监管独立前,政府人员能够干涉货币政策。为获得选票或实现同盟者及支持者的短期利益,政府人员往往忽视社会长期利益,
5、过度放宽贷款条件,任意调整存贷利率,进而导致通货膨胀等恶性后果。为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设立了独立的中央银行,较好地实现低通胀率目的,抵制利益集团的压力,实现长期经济增长。随后,独立金融监管机构的立法形式超出了银行业范围,在证券业、保险业等其他领域逐步显现。维持金融政策连续性具有重大利益。从投资者角度着眼,若金融政策朝令夕改,则投资者必定疲于应付,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保证政府换届时主要金融政策的稳定。从金融机构角度着眼,政策可影响有关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机制、产品设计销售、客户招徕等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保证其稳定性可节省金融机构为符合监管条件而付出的“调整成本,集中精神设计出盈利性强、稳定
6、性高的金融产品和商业形式。三质疑及评价在对2008年之前金融危机进行的历次反思中,理论界和实务界仅对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产生质疑,比方,有学者以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政策是对自由市场的过度干涉,还有观点以为金融行业中的某些利益集团实力强大,会发生“监管俘虏现象。对于“独立性则从未怀疑,反而以为监管能力低下源于独立性缺乏,因而应当继续加强,授予更广泛的职权。比方,2008年之前,美国国会屡次修改银行法和证券法,授予金融监管机构广泛职权,即便安然和世通丑闻发生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仍然加强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但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反思则跳出了上述途径。独立监管形式不再被视为解决金融危
7、机的“唯一方法,而被视为危机爆发的“问题之一。这一转变催生了加强政府介入机制的呼声。二、金融危机对独立机构监管形式的挑战一监管机构“集体失败此次金融危机影响多个金融行业。公众的关注、质疑与批评不再针对某一个金融监管机构,而是针对金融市场中的诸多“监管巨头,进而表明监管机构的“集体失败。处于风口浪尖的是美联储、证券交易委员会和美国储蓄管理局。对美联储的批评包括:对金融机构的接管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比方“太大不能倒现象;对雷曼兄弟“见死不救表明监管政策的前后矛盾,违背稳定性原则;美联储固然享有国会广泛受权,但是并未完善投资者保护机制,因此备受诟病。同时,证券交易委员会对资本市场中的某些领域缺乏专业
8、知识储备,公布的程序规则存在不少缺陷。麦道夫骗局引起了人们对其监管能力的广泛质疑。美国储蓄机构管理局也成为众矢之的,原因在于,其在已意识四处于本人监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面临较高风险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为了博得“监管竞争,增加注册费收入,甚至降低监管标准,因而(多德弗兰克法案)撤销了该机构。此次危机也使公众对整个金融监管体系丧失自信心。二市场“自我调节失灵危机发生前,监管者对市场“自我调节成效坚信不疑,所以很少利用手中权利干涉市场交易。这一态度导致了宽松的监管框架。金融机构难免抛弃审慎原则和自我约束机制,进入高风险投资领域。2008年之后,加强监管的观点逐步占据上风。英国一项对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研究
9、报告表明,金融危机发生后,应当摒弃金融服务管理局“宽松的监管形式,转而采取愈加具有“侵入性的监管理念。总之,此次金融危机中,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失灵已成为共鸣,愈加严格的监管势在必行。三“监管俘虏现象“监管俘虏现象是指在某一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利益集团可采取各种手段俘虏监管者,影响监管措施及监管政策,进而保证集团利益。监管机构人员通常具备专业背景,易于从行业视角看待问题,而非从投资者角度出发,进而造成保护力度缺乏。此外,由于金融机构可提供高薪职位,为维系这种“工作时机,监管机构人员往往做出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决定。同时,严密连接金融行业与政府关系的“旋转门制度,以及利益集团对监管机构的游讲增加了“
10、监管俘虏现象产生的可能性。四“公众关注问题金融监管问题起初很难引起公众兴趣,由于金融市场极为复杂,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才能理解其规律。此外,投向金融市场的家庭收入只占小部分。但随着投入的增加、亏损的增加、市场的变动、政府的救市和媒体的宣传,金融市场吸引了较多公众注意力。此举迫使政府进一步采取应对措施,以实现民意。比方,美国国际集团AIG高管薪酬大幅上涨事件曝光后,奥巴马总统立即对此严厉批评,以疏导民众怨气。总之,公众对危机的关注推动政府加强干涉,以此获得更多项选择票。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域外变革特点一域外变革概述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具有“危机导向的历史特征。(多德弗兰克法案)的目的在于拓宽金融监管
11、者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独立监管机构的监管范围,将此前排除于监管范围之外、但对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机构纳入监管体系。该法案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和有序清算程序。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决策体系中,财政部具有“一票否决权,处于重要地位。委员会的任何决策,应获得2/3以上成员及财政部的同意。委员会采取紧急措施时,亦应获得财政部同意。作为委员会主席,财政部部长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多方面监管权利。因而,作为政府代表的财政部无疑处于领导地位。有序清算程序中,财政部有权决定能否采取措施及采取何种措施。启动清算程序时,财政部处于领导地位并享有“一票否决权;清算程序中,财政部有权对重要事项做出决定,如促成企业与破产
12、金融机构的合并或收购、指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或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作为接管人、通过纳税人基金提供援助、发行政府债券、决定增加对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援助及援助的数额和利率等。英国最新(银行法)规定独立金融监管机构做出决策时应获得财政部同意,但并未规定同意的条件或标准,因而赋予财政部较大自由裁量权。德国2010年(银行重组法案)规定BaFin成为金融市场核心监管机构,但其出售破产金融机构资产时应事先与中央银行协商。若需要额外资金援助,则应获得“筹划指导委员会同意,而该委员会由总理代表、财政部部长、司法部部长、经济技术部部长及各州代表等政府人员组成。法国金融监管权利被授予单一监管机构ACP(Autor
13、itedeControlePrudentiel)。ACP有19位成员,其中政府指定14位。此外,法国财政部部长有权要求ACP对所做决议重新表决。ACP的制裁权利由专门委员会行使,其组成人员包括财政部指定的三位人员。因而,ACP的决策几乎都应获得财政部同意。西班牙政府于2009年设立银行业有序重组基金。银行寻求援助时,应向西班牙中央银行和财政部提交一份重组计划,而财政部对该计划享有“一票否决权。若基金以为重组计划不具有可行性,则可在征得财政部同意后自行设计重组计划。丹麦金融机构的接管及破产清算需要丹麦财政部介入,其有权直接与金融服务监管局进行协商,选择更为有效的重组方式。丹麦同时设立金融稳定基金
14、,由财政部管理和控制。二特点不同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各有特色,但总体上存在共性,主要表现为下面四点:1.深化政府介入程度金融危机后,很多国家在改革进程中不约而同加强了政府介入程度。唯一例外是瑞士,但瑞士是联邦制国家,缺少将监管权利集于一身的政府部门,因而难以效仿其他国家的改革途径。此次变革中,财政部无疑成为最大赢家。很多国家立法授予本国财政部较大监管权利,不仅包括决定接管陷入窘境的金融机构,还可指定或者辞退金融监管机构负责人。2.拓宽政府介入范围此次变革不仅授予政府部门在危机发生时干涉金融监管的权利,更将范围扩大至金融机构日常运营。主要表如今监管决策权与审慎监管权。据此,政府部门有权决定金融机
15、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及审查资本充足率,推动行业竞争;有权检查金融机构运营状况比方检查会计报表及日常交易记录,进而采取预警措施。此外,还能够做出监管决策比方对银行进行并购重组或破产清算及承当保证人角色比方担保银行向存款人返还存款等。3.监管权利多样化2008年之前,政府部门只能在金融监管中运用间接手段施加有限影响。但改革浪潮将政府部门由幕后推向前台,其被授予直接监管权利,比方,有权监督金融机构能否遵守审慎监管要求;有权宣告金融机构破产;有权监督金融机构清算程序等。固然某些权利需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共享,但更多权利则是由政府部门单独享有。有两项权利值得注意。一是决定接管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援助;二是做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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