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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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我国刑事政策体系中位阶特别明确,即总的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详细刑事政策。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伊始,有学者就以为其对刑事司法工作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而应定位为刑事司法政策,也即是详细刑事政策的一种。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化以及司法实践的运用,有学者提倡应当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定位为基本刑事政策,涉及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等方面。笔者以为,我们应当以发展的目光来看待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其定位为基本刑事政策,分析如下。1、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执行领域已得到贯彻刑事立法层面很多地方都体现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老年人的
2、权益保障方面规定体现出刑事政策宽缓之意;而在恶意欠薪的入刑、醉驾飙车的刑法规制、食品安全犯罪条文的修改显现出国家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体现出严格惩罚犯罪的刑事政策。此外,宽严相济与刑事执行也有着密切的关系。如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期满后怎样减刑、在何种情况下撤销缓刑执行原刑罚、对缓刑假释服刑人员实行社区矫正等方面都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这将有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和复归社会。由此讲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不局限于刑事司法领域,而是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全经过,具有全局性、系统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同基本刑事政策的定位相吻合。2、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
3、展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固然有观点以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回归,前者是后者的替代者,但是主流观点仍以为前者是后者的继承与发展,两者在基本精神上一致,都强调对不同的犯罪区别对待,但同时也具备若干不同。前者“宽在前“,严在后,重点体如今以“宽济“严,“宽是基础、是趋势,“严是“宽的保证和必要补充,突出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特点及政治要求;后者是“惩办在前,“宽大在后,“惩办是基础、“宽大是“惩办的必要调节和补充,是这一政策两方面的固有内容2,突出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化,体现了专政国家的特点及政治要求。所以讲宽严相济的刑事政
4、策对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继承的基础上加以发展,有其独立性、科学性。3、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表述不能否认其基本刑事政策的定位国家提出刑事政策的详细表述中,固然都是在司法层面予以举例和解释,但并没有明确讲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刑事司法政策,也没有否认这一刑事政策在立法中应当发挥作用,我们不能因而就对这一刑事政策做限制性的解释。“假如一个政策只是一个司法政策,而不是一个立法政策,那又怎样司法?立法上根本没体现宽严相济,司法又怎能离开立法判案呢?这是一个根本问题3。同时也不能由于讲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就不能认定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既能指导刑事司法,又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执
5、行,在它指导刑事司法时,也就能够讲它是刑事司法政策。二、刑事政策刑法化的探析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是从刑事政策发展的角度而言,分析刑事政策在刑法的制定和运行中的转化和体现,其本质是刑事政策内容的成文化、规范化。厘清刑法与刑事政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这三组概念,有利于加深对刑事政策刑法化的理解,为进一步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化立下理论基础。一刑事政策与刑法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较为复杂,刑事政策对刑法具有指导作用,刑法对刑事政策又产生制约,两者之间既有联络又有明显的差异。在研究范围上,刑事政策论不仅研究刑罚而且研究非刑罚处理方法,而刑法学不研究后者。
6、在基本性质上,刑事政策只是社会政策的一种,与作为法律规范的刑法有着质的差异4。在价值追求上,刑事政策价值追求的是功利、效率和效益,刑法价值追求公平、正义和人权。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刑事政策具有灵敏性的特征,而刑法具有稳定性。这决定着刑事政策如要保持稳定,就需要对其刑法化,刑事政策刑法化将刑事政策规范化、详细化,使刑事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使得贯彻刑事政策具有法律根据,同时刑法化了的刑事政策仍保持其基本精神和灵敏性,针对不同犯罪人和不同样态的犯罪行为进行治理。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关注刑法在刑事政策的指导和调节下所发生的观念和实践层面的变化。我们
7、在现行很多刑法规范、制度中都能发现刑事政策的影子。刑法刑事政策化的核心在于刑法要自觉地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无论是刑法的制定还是刑法的运行都要纳入刑事政策的框架,在刑事政策的大视野中予以把握。但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必须有合理的限制,即刑事政策对刑法制定与运行的导向与调节只能在刑法许可的范围内必要、适度实行,刑事政策绝不能超越甚至替代刑法。从我国刑法立法的进程能够看到刑法刑事政策化的缩影。从现状来看,由于政策在中国传统治理方略中的优势地位,加之其反映民意、反映社会进步变化更迅捷、更直接的现实优势,十分是政策根据的抽象模糊,很容易在和刑法的竞争中获得较强地位,使得刑法与刑事政策呈现出一种紧张
8、的矛盾关系。因而,我们要敏锐地发觉到刑事领域内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审慎地看待刑法的刑事政策化,而刑事政策的刑法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成为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矛盾的缓冲地带。三刑事政策的法律化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刑事政策法律化是在整个法律体系内刑事政策得以详细化,其范围是整个法律体系框架内的,而不是局限于单一的刑事法律,既包含实体性的政策,也包含程序性政策,既包含犯罪化政策也包含非犯罪化、非刑罚化政策。换言之,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只是刑事政策法律化的一个分支,刑事政策是国家和社会整体对犯罪的有效反映。由于刑法研究的直接对象是犯罪的定罪量刑,刑事政策的法律化首先应当在刑法领域得到体现,在我国法治当代化进程中,
9、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适用范围广泛,影响深远,实现刑事政策的法律化应先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化。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必要性及其窘境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化的必要性1、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回应当前刑事政策的制定应立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语境之下,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宁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构建和谐社会最大的关联点在于坚持以人为本。由此可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价值与和谐社会的理念、追求是一致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并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国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在刑事法领域贯彻施行的最佳选择。一方面,宽严相
10、济坚持对行为人区别对待,根据对象以及情节的不同执行轻缓或者严厉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政治理念;另一方面,宽严相济体现了人文关心的价值底蕴,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的因素,进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安宁有序5。因而,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法法律规范中明确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回应。2.寻求法律根据的需要就效力而言,目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仅源自于中共中央文件和最高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尚未转化成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某种程度上权威性远低于法律规范,也缺乏统一性。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活动中容易构成标准不一、操作随意的情形。此外,司法机关之间也缺乏密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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