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改革方法体系讨论-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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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司法改革方法体系讨论方法在人类社会和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方法论能够促使刑事司法改革日益科学化。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存在实践探索和顶层设计的结合问题、重点难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的协调问题、介入改革和方案完善问题以及政策立法和依法改革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构成了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方法论转向需要。而刑事司法改革方法论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能够克制这些“贫困化问题,最终在刑事司法改革中通过方法论体系的基本要求、基本目的、基本手段、基本机制和基本保障措施来达成。关键词:司法改革;刑事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科学化;方法论一、方法意义上的刑事司法改革研究进路一方法的价值和意义人类所以优胜于其他生物者,以其富于记
2、忆力于模拟性常能储藏其先世所遗产之智识与情感,成为一种“业力,以作本人生活基础。而各人在世生活数十年中,一方面既承袭所遗传之智识情感;一方面又受同时之人之智识情感所熏染;一方面又自拔其智识情感;于是复成为一种新业力以贻诸后来。如是展转递增,展转递减,而世运乃日进而无极。此中关键则在先辈常以其所经历之事实及所推想之事理指导后辈,后辈则将其所受之指导,应用于实际生活,而经历与推想皆次第扩大而增长,此即方法。1正如著名学者傅斯年所言,史学的方法即是整理史料的方法,也就是讲通过科学的比拟方法和手段,去理解和处理历史中的不同记载。2通过方法来进行探索和研究并不仅仅是描绘定义,而是在认真调查和考虑基础上相
3、关研究的拓展和深化。这种探索的方法并不是脱离实际的简单观察和思维。它们能够使用多种多样的陈述、完善的表格设计等多种途径来进行尝试。3而英国著名社会学家吉登斯则进一步以为,尤其是从社会学方法的研究视角和规则来看,社会科学的这种双重解释以及“共有知识的传承特性,要求社会科学观察者必须沉浸于一种“生活形式中,将意义框架的创造和再生产看作是他试图分析的人类社会行为的条件,这才意味着由此一个观察者能够产生这样的描绘。4例如,绘画中的构图方法,它几乎已经成为一种考虑方式,系统地采用三维模型并充分发挥绘画的全部技能,使得经过深思熟虑的自然或者城市风光,为观看者提供数条幽径而渐入佳境。5而在法学领域尤其是刑事
4、司法改革领域议论方法和方法论,研究者必须对某一制度、实践、改革问题的深层构造作出形式化的概括,或者对某一问题作出了因果关系意义上的解释,或者是提出了某一具有解释力的理论变量,揭示了某种因果律。6当然,这种因果律在某些方面已经被经历证明,而在某些方面没有明确的证据对它进行否认。“科学能够在已发现其为真的地方应用因果律,但是并不必须假定它在其他领域内也是真的。因而,我们不可能觉得因果律必可应用于人的意志这一点具有任何先天确实实性。7而从刑事诉讼法的施行现状、司法改革问题与完善研究进路等方面来看,刑事诉讼乃至刑事司法改革的理论和实践都存在一种因果意义上的“贫困化的现象。这种“贫困化现象集中体如今刑事
5、司法改革的方法中。只要借鉴上述社会科学以及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资源与研究进路,对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改革这一所谓的“富矿进行挖掘、整理与创始,才能促使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方法的完善和方法论体系的构建,进而促使我国法学研究者构成本人的理论标签与自我标识,8最终实现中国法学的转型和升级见下列图。二通过方法克制刑事司法改革的贫困化(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在国外尤其是英美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为“小宪法,尤其在涉及人权保障、程序正义、司法价值、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等方面体现和发挥着其他法律难以比较的优势和作用。在我国,固然(刑事诉讼法)有着上述的重要地位,但是
6、相对于其他部门法学,对于它的研究却显得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相适应。刑事诉讼同民事诉讼一样,面临着理论与实践的脱离、刑事程序与实体的背离、研究自主性与创新性的缺失以及研究方法的单一等问题,这些问题构成了张卫平教师所言的“贫困化问题。9刑事诉讼研究和刑事司法改革理论的“贫困化,体现了当下法学研究的幼稚病症,与日益成熟的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人类学等学科相去甚远。而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刑事司法研究不能脱离我国社会的司法现实背景与人民的法律愿望和需要,否则提出的理论或者从事的研究就只能是一种“人云亦云的理论浮想而缺乏实践能力与操作性。那种“象牙塔内的理论,既不能解决中国问题,又欠缺足够的解释力,最终导致
7、实践“反对理论,构成所谓的“理论与实践的两层皮现象。更为严重的是,理论不能指导实践,法律理解与适用出现偏差,刑事诉讼程序就有被“躲避、搁置和架空的危险,而最终的后果是替代性的刑事司法“潜规则的日益盛行。10因而,针对这种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改革理论研究的贫困化现象,我们有必要从新的视角、理念和方法来进行“反贫困机制设计,最终使得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研究日益科学、日益完善、日益成熟。其一,研究方法的突破与创新。从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目前的研究状况来看,相比于刑法学中的“法解释学大讨论,其总体上还是处在“注释法学的初级阶段,相关法律解释的目的、逻辑与方法特别不健全,难以到达适应灵敏多样和色彩绚丽的司法
8、实践的要求。因而,借鉴其他部门法学以及学科的研究方法,势在必行。法律回归社会科学的“精神家园,社科法学的真正体现,也许在将来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研究中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目前,刑事诉讼中实证研究方法的兴起、法律与文学运动中对于司法文本的解构与重构等,都鲜明地体现了这一研究方法的发展趋势与潮流。其二,研究资源的更新与创始。一般以为,穿插研究是理论创新的重要源泉,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以及刑事证据的研究也不例外。达马斯卡灵性地借鉴了韦伯的科层式社会体系,创造性地运用于刑事司法的组织体系中,提出了至今仍然被各国学者广泛引用的两类、四种司法模型。由此观之,在刑事诉讼乃至刑事司法中,法律文本的准确理解,
9、需要解释学以及诠释学;法律规范的严格适用,需要主体角色理论以及心理学基础;法官公正裁量与司法裁判,需要司法治理技术以及信息经济学知识;刑事证人的出庭与证据采信,需要认知心理学的判定与总结,等等。因而,刑事诉讼和刑事司法的研究者,必须重视研究资源的更新与创始,注重多学科知识与理论的综合使用与技术应用,以充分回应法律的社会性、复杂性与综合性特征。其三,研究进路的开掘与借鉴。不管是研究进路中的“从经历到理论、“从技术到制度,还是研究范式中的“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小处入手、大处着眼,都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研究的整合性、体系性和创造性。前者是研究进路的轨迹论、构造论,后者是研究进路的问题论、分
10、析论。“也许正在发生,也许必然发生中国法学正在逐步转型,中国刑事诉讼也在发生转型:从“贫困到“反贫困,从实践反对理论到“理论反对实践,11最终实现从“幼稚到“成熟。三通过方法论促使刑事司法改革科学化通过上述对于方法及其价值的阐述和分析,能够得出方法及其相关研究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方法论促使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发展,能够克制刑事司法改革和刑事诉讼发展中的“贫困化现象,并使其日益走向科学化。其一,通过方法促使刑事司法改革科学化,有助于全面和深入地理解我国各个时期的刑事司法改革特征和研究状况。通过方法这一关键途径,能够准确地理解和判定各个时期的刑事司法改革动向和内容。这是由于,方法牵涉到各
11、个时期刑事司法改革的施行状况;不同方法的应用,在刑事司法改革中可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其二,通过方法的视角,有助于理解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经历教训,促使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方法的比拟、借鉴和吸收。对刑事司法改革方法的比拟考察,能够得出方法理解上的失败教训和成功经历;方法接受上的错误观点和积极观点;方法应用上的教条思想及其反思。12例如,通过对日本刑事司法改革中精细方法的考察,能够看出这种司法改革对于各类主体的细化要求和态度。对待罪犯是一种“严父惩罚的态度;而对被害人则是“慈母爱护的精神。13其三,通过方法的归纳和整理,有利于刑事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确立司法改革的标准和限度,为
12、下一步的深化和推进提供基础和前提。例如,在欧洲,刑事司法改革的方法特征典型地体现为国内法与泛欧洲区域的整合途径。由于欧洲加速整合而象征主权的国界在欧洲区域内敞开后,泛欧洲性的跨国犯罪就此“获利,欧洲各国不一的追诉标准使得各自追诉机关疲于奔命又未必见效,于是,欧洲开场逐步朝向一致性的欧洲化刑事程序发展,相关公约或协定不胜枚举。14其四,促使刑事司法改革方法上升为方法论,有助于准确把握刑事司法改革的层次构造。刑事司法改革同样需要方法论来实现科学化的理论。正如有学者以为的,刑事司法改革的科学化,必须是以合理的政治定位为前提,以科学的法律定位为参照系,以完善的功能定位为关键,以独立的财政制度作支撑,立
13、足于社会的科学有效监督,着眼于预防和控制贪腐问题,符合公共目的的多元化、系统化的法律价值体系。15二、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方法论转向司法改革是一个宏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体制、步骤、方法等方面进行完善。不管是理论上渐进式的“相对合理主义、激进式的“超前改革观、折中式的“条件论,还是实践中开拓式的“地方探索法,讲明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司法改革的进程和发展都满腔热情。而确定司法改革的目的和任务后,最为重要的就是司法改革的方法问题。方法选取的科学合理,才能正确反映司法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才能实现改革的预期目的。16从我国司法改革的历史来看,自20世纪80年代法院系统民事审讯方式改革以来,历次司法改革体现
14、为一种由点到面、由浅到深以及逐步“自觉的发展趋势。从根本意义上来看,司法改革的推进与深化,都是由当时中国的国情和现实法律实践需要所决定的,表现为司法实践的技术理性以及法学理论的繁荣。17中国的司法改革需要系统的理论指导,更需要科学的方法论指引。有学者在十多年前就明确地指出了缺乏方法论指引的改革问题所在。“如今的司法改革在全国各地是新招迭出,这从正面讲是一种繁荣,从反面将是一种无序。如今各地都过分地追求改革的形式和影响,而不考虑其效果和合法性。18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它全面部署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而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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