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型〞金融监管形式的启示-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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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峰型金融监管形式的启示摘要:当前我国金融改革正向深水区迈进,在(存款保险条例)已经施行、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的背景下,金融监管也需要探究新的监管形式。十八届五中全会已明确提出改革并完善现有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原则。国际金融危机过后,“双峰型金融监管形式由于其在应对危机时的优异表现得到广泛认同。本文在分析双峰监管形式框架和发达国家双峰监管实践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其对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意义,提出应引入行为监管形式,继续完善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框架,并加强两者之间的协调配合。关键词:双峰型监管形式;行为监管;审慎监管;金融监管改革一、双峰监管构造及其优势分析根据金融监
2、管所需要到达的目的不同,可划分为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前者主要是防备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欺诈和不公正交易,保护消费者权益;后者主要是以维护金融稳定、实现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备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为目的。双峰监管形式即由承当上述两个监管目的的监管机构构成,各监管机构职责明晰、体制分明,故双峰监管又被称之为目的型监管形式。一行为监管行为监管是针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管,主要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各项合法权益,制定的公平交易、反欺诈误导、消费争端解决、个人信息保护等一系列规定或指引,并要求金融机构遵照执行。此外,行为监管还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银行定价等行为的监管。监管机
3、构通过组织现场检查、评估、披露和处置,保证金融市场公开透明、维护金融消费者自信心。因而,在某种意义上,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度关联,甚至能够等同使用。二审慎监管审慎监管是监管当局针对被监管机构施行的全面监管,以确保金融机构合规运营、内部风险控制良好,并保持充足的流动性,实现金融机构总体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审慎监管又包括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上世纪70年代,国际清算银行BIS最早使用“宏观审慎这一概念,但直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才日益被国际社会认同。危机过后,各国均强调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备,提出了逆周期监管理论、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
4、注重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的监管等。微观审慎监管始于1997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银行业为例,微观审慎监管施行“风险为本监管,其中以美国的骆驼评级法Camels最为典型,是国际上普遍公认的监管评级方法,重点监测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性C、资产质量A、管理水平M、盈利能力E、流动性L和对市场风险的敏感度S。2010年,巴塞尔协议在资本充足率、资本质量、流动性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旨在提高金融机构在市场波动时期的恢复能力。三双峰监管的优势分析双峰监管的主要优势有:一是监管目的得以明确,有利于实现“双赢。双峰监管将金融监管目的一分为二,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系统安全稳健,行为监管保护
5、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两个目的能同时实现。二是职责权限划分明确,避免功能重复。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机构各司其职,各自制定具有针对性、行之有效的监管规则和制度。从目前金融业混业经营现状看,双峰监管在信息把握、监管边界确定方面优势明显。三是行为监管使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有利于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因而国际金融危机过后,美财政部在的(金融监管构造当代化蓝图)中以为,双峰监管将是将来最理想的金融监管形式。二、国际上现行的双峰监管形式实践国际上双峰型的金融监管形式一直备受关注,但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前,只要澳大利亚和荷兰两个国家施行此种监管形式。危机过后,澳大利亚、荷兰两国经济迅速
6、复苏,尤其是澳大利亚的表现可谓“一枝独秀,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其双峰监管形式。鉴于此,英国在危机后改革金融监管形式,于2013年4月正式踏上双峰监管的道路,成为金融监管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一澳大利亚的双峰型监管形式澳大利亚早在1998年就开场施行双峰型金融监管见图1。澳审慎监管局APRA作为审慎监管当局,负责对金融机构施行审慎监管,以维护金融系统稳健。澳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作为行为监管当局,负责维护金融市场诚信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专门负责制定和施行货币政策,并承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旨在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而不对个体银行进行审慎监管。此外,澳大利亚还设立
7、金融监管理事会CFR,负责对中央银行、双峰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金融监管理事会通过季度会议的形式协调监管政策,建立起各监管成员之间有效的沟通机制,以保证监管信息的沟通和分享,防止出现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最后,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CTA负责对审慎监管局、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任命,共同推动监管措施的制定和施行,并是金融监管机构理事会的重要组织者。二荷兰的双峰型监管形式荷兰历经两次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现有的双峰监管形式。2002年第一次金融监管改革中,明确由荷兰中央银行DNB负责施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并成立福利金和保险监管局PISA负责对保险业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8、。此外,成立专门负责行为监管的机构,即金融市场管理局AFM,对金融系统的各类主体进行行为监管。在详细监管实践中,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执照分别由荷兰中央银行和福利金和保险监管局发放,证券机构的执照由金融市场管理局发放。2004年,荷兰进行了第二次金融监管改革,将福利金和保险监管局并入荷兰中央银行。至此,审慎监管职能全部由荷兰中央银行承当,行为监管则继续由金融市场管理局负责,构成了旗帜鲜明的“双峰监管形式见图2。与澳大利亚不同,荷兰选择荷兰中央银行行使审慎监管职能,这一方面是由于荷兰中央银已有超过两百年悠久历史,其作为监管者的重要地位已不可替代;另一方面,荷兰在参加欧盟后,荷兰中央银行已将相当一部分货
9、币政策职能过渡给欧央行,因而其有充足资源和时间来全面负责审慎监管。三英国的准双峰监管形式改革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由财政部、金融服务局、英格兰银行三方组成,曾被以为是全球金融业最稳定的国家之一。但详细来看,英国三大金融监管主体虽承当着金融监管职能,但都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其中财政部负责确立监管框架与金融立法,但并未赋予应对危机的责任;金融服务局对金融体系有独立统一的监管权,但不具备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英格兰银行虽负责制定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但却没有配备必要的监管政策工具。因而危机爆发后,英国“三方体系监管缺陷暴露,北岩银行爆发挤兑事件,银行业丑闻不断,金融消费者权益
10、严重受损,金融体系遭到很大冲击。英国于2009年开场金融监管改革。2009年7月,英国财政部长奥斯本发表(从危机到自信心:稳健银行业的计划)演讲,提出改革英国现有“三方体系监管格局,由英格兰银行负责施行全面的审慎监管,成立消费者保护机构专门负责行为监管。2010年7月,英国政府提出了详细金融监管改革方案。2011年6月,英国政府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蓝图。2012年12月,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得到议会批准。2013年4月,准双峰型金融监管形式正式在英国施行见图3。英国的准双峰监管改革是以英格兰银行为主导,并赋予其在维护金融系统稳定中的核心地位。详细架构是:在英格兰银行内下设审慎监管局PRA,并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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