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用计生情况审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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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干部任用计生情况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提携任用经过中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根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派机关,事业单位提携任用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社会团体及企业单位任聘用领导干部;申报发26号第六条第二十二项优先条件。第三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内容包括:被审核对象个人的生育含收养、送养、托人抚养的子女,下同情况;是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单位法定责任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同时审核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第四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夫妻双方及子
2、女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还须提供原离婚的判决书、协议书、调解书等相关证实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实;夫妻双方单位证实、现寓居地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下面材料:一生育子女为双多胞胎的,提供出生医学证实和能够证实其生育子女为双多胞胎的相关材料。二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和生育证审批表、病残儿医学鉴定表或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证实资料等能够证实其生育行为合法的证实材料。三合法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和其他证实其收养行为合法的相关证实材料。四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提供社会抚养费或超生子女费征收决定书、缴款票据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五是
3、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县市、区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拟提携任用为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其所负责区域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意见;是乡镇、办事处分管人口计生工作的领导,拟提携任用为正科级领导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由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其所负责区域计划生育工作完成情况的意见;是各单位负责人的,由单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其所负责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目的完成情况的意见。以上材料均应为原件,原件丢失或其他原因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原发放或保存单位公章。必要时组织、人事、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可单独或联合对拟提携任用对象生育情况
4、进行调查。第五条计划生育情况审核按下面程序进行:一拟提携任用对象为县市、区工作人员的,由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向本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并提供被审核对象的联络方式、相关信息;拟提携任用对象为市直机关各单位含机关直属机构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向被审核对象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并提供被审核对象的联络方式、相关信息。二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接到(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后,应及时收集被审核对象的相关计划生育证实材料,组织审核。一般情况下,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收到(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函)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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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 任用 计生 情况 审核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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