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野下的经济逻辑分析-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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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视野下的经济逻辑分析1面向法学的经济逻辑学11经济逻辑学的研究现状及意义经济逻辑学整合了经济思维和逻辑方法中概念、判定、推理、诠释以及论证的理论方法。经济逻辑的提法已在很多著作中出现。该提法在经济理论的构造分析和思路顺延的探索中发挥着体现理论思维性、方法性和科学性特点的作用,所以很多涉及经济逻辑思维的作品本质上仍然是在讨论经济问题本身,系统研究经济逻辑学原则、方法的需求不断提升,因此经济逻辑成为热门话题并成为一门学科是大势所趋。经济逻辑学研究内容大致能够分为四个方面,即研究其本质、特征等的概念论;对经济思维确实定性、层次性及论证性等原则的整体开掘的原则论;对重点在于经济决策的逻辑分析如概率
2、逻辑、模糊逻辑和博弈逻辑等的经济思维程序论;强调经济逻辑等解释、假设基础和语用分析方式的经济思维方法的研究等。1经济逻辑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是经济思维形式,并以经济思维进展、特征和分析为研究方式。瞿麦生指出:“经济逻辑学以为经济活动和经济研究是在一定的社会情景中进行的经济人的行为;有效的经济逻辑是研究经济活动和经济研究经过中的思维形式构造及其思维方法的学科。2经济逻辑学应有效地对经济价值创造的情境与机制进行研究,实现理论框架的抽象与建构。因此,经济逻辑以经济推理及其思维方法为主线,在学科性质上将其视为动态逻辑,从研究方式上以语境为中心。经济逻辑学讨论经济活动和经济问题的思维经过中的构造化特征、运
3、作方法以及价值导向理论体系。12经济逻辑学以经济推理为研究对象经济推理是经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既有研究中,经济推理多被作为讨论经济问题的思维形式和集结经济推理的“语言、经历、知识、信息、思维、情感、价值意图和实践活动3的逻辑方法。首先,经济推理具有经济性。其发生于经济活动和研究中,因此关于理性选择的合理性判定始终都无法脱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准则;其次,经济推理具有策略性。经济推理力图在识别与认知中把握经济现象中隐含的规律,在将来经济走向和发展趋势中进行有效预测,在制定经济方案或交易问题当中实现最佳决策。经济推理思维要在不确定甚至错误的信息与尽可能小的风险中获得最大收益的平衡。因而,经济推理研究
4、理性经济人怎样将理性运用于有效获取、分配和利用资源,并确立、评估、选择和施行相应的措施或方法;第三,经济推理具有复杂性或语境依靠性。逻辑学强调推理确定性和可预期性,但经济现象处于风云变幻的现实社会中,因而需要在根据特定预设的前提下对不同经济现象进行调查研究,并对推理结论的不确定性做好各种准备和弥补方案。2法学基于经济逻辑学的思维形式21理性选择行为的判定正是由于其语境依靠性,经济推理对现实问题有强烈敏感性。经济推理通常很难与明确明晰的法律规范在制度架构以及处理方法上相对应,由于这种思维形式要顾及各种可能选择对结果的效益和影响,因此其对于例外情况的重视是法学领域当中始料未及的。经济学通常关注于对
5、细微差异结果进行排序、计算和预估,而在法律当中即便会力图找到明确的规范指向和差异,却无法保证其中的判定具有绝对的准确性和唯一的正确性,由于这一思维进程还要遵循规范的特定价值导向和语境关联。比方一个反对价格设定的法规本身并不能判定价格设定永远不具有经济正当性,相反,该规则所反映的判定是:价格设定的经济正当性是很罕见的,也很难被证实;再比方(刑法)曾经认定投机倒把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但当时的社会情境决定了对这种犯罪的危害性预期能否真正对经济发展有益,是难以预估的。由于确立明晰规则的成本宏大,就不值得确立更复杂的、或者愈加反映经济规律的法律规范,并且法律面对的对象通常具有抽象性和广泛性,因而规范
6、效力的持续需要保证法律不会由于过于细微而需要时常调整和修改,造成人们日常生活的无所适从。失去了稳定性的法律形同虚设,而且事实上,法庭适用一个更复杂规范的困难性所招致的错误可能会超过该规范所带来的好处。成本不但与事物相关而且和行为相关,由于成本的计算需要从决策和选择当中进行考察。反复多变的人类需求造成了不同语境下的选择差异,因而关于成本和时机成本之间的变动没有平稳和固定的走向。成本并非针对事物的同时也不是面对普遍对象,而是有特定主体的。例如学校教育对学生和学生家长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对于不同当事人的成本(时间、经历、金钱和风险)有多样性和差异性。这决定了经济运行对语境的高度依靠。商
7、品的价值面对消费者的需求在边际被决定。通常是在实际情境之下,人们对商品愿意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决定了商品的价值。假如法律人能够秉持经济逻辑思维的策略性,并能够判定理性主体面对特定制度、裁决以及惯例的时候会怎样回应、怎样作为,甚至能够在相反指向的灰度和裁决中有一个明确的预测,那么法律人在最终判定立法、执法和司法经过中的详细的情境化的特定决策才能够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是法学层面上的效益。22法律思维的特征法律思维的特征首先体如今其规范性,及任何价值判定的标准都要结合规范的引导及其合法性。面对特定法律问题,法律人通常首先会考虑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为什么这么规定,能否存在漏洞以及不完善之处;第二,法律思
8、维具有社会性,需要讲明的是,法律人借以分析显示规范运作逻辑和试图解释相关法律产生的原因以及探寻法律发展的更深层次的可能空间的素材,总是来源于社会生活。这点和经济思维形式具有共通性;第三,法律思维具有概念性和逻辑性。特定范畴的归纳和单个术语的理解及诠释都有可能会深入影响特定案件的裁决取向。无论像“硫酸能否属于武器,或者在不允许机动车入内的公园里出现急症病人时“救护车算不算机动车等等都属于法律思维形式中的判定难题。这一点也体现了法律思维的语境依靠性和前述的社会性。何种选择能够实现问题的高效率解决在法学领域当中并没有一个能够量化的分析、辨别与衡量标准。法律体系的逻辑性也非常显著,例如法律适用中对于上
9、位法和下位法、特殊法和一般法的遵循顺序都有严格的规定。法学方法论当中法律逻辑具有本体性地位;第四,法律思维强调程序的公正和结果的正义。“法律的本质就在于使正义获胜,因此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法律和正义完全就是一回事。47576这种特点包涵了法律思维的目的性。这种目的和经济思维的效率最大化追求具有本质区别。法律思维力图实现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使弱者利益得到保护,使违法者遭到应有处罚。这种正义的标准是情境化的详细的公正,因此在识别上表现为恰当性。23法学与经济逻辑思维的区别及共通性法学和经济学的思维形式和价值原则存在不同。首先,法律逻辑和经济逻辑之间的思维分别体现了经济学的效
10、率性和法律价值的多元性;其次,经济学对理性经济人的预设以及法学对于法律主体的角色处置也不同;第三,经济逻辑能够讲是新近构成的一个穿插型学科并具有强烈的方法论与思维方式的自我定位,法律逻辑则伴随着法学的发展逐步由形式逻辑之维走向非形式逻辑之维;第四,经济逻辑思维能够在通过符号化与范畴化讲明问题的同时,愈加注重现实的细微差异,而法学通常擅长将特定价值导向普遍的可接受性,并在照顾现实互动协调的经过中进行具有后续效力的诠释和解读。因而,在面临复杂的社会生活的时候,经济思维相对来讲比法学的相对滞后性和保守性愈加灵敏。这些不同也为寻找两者的关联之处确立了前提和基础。经济学本质上是要处理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11、,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任何选择做出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法学当中不管是民法、经济法还是刑法、行政法都离不开这种基于利弊分析、得失判定的思维方式。基于此能够开掘法学和经济学思维方式上的共通性。法学和经济学都面临着从形式逻辑转向非形式逻辑,或者从实证的、构造的模型或者框架的分析转向现实生活的话语与修辞的调和当中。因此可以以从详细层面上将法律论辩和经济修辞联络起来。“经济学家不仅建立模型进行经历检验,他们还需要讲明如何的模型应该是好的模型,而且,他们还做理性推理、诉诸判定并议论其他的经济学家及其工作。经济学牵涉讲服的艺术。在缺少统一的标准和明确的经历检验的情况下,经济学家必须依靠判定,他们也进行辩
12、论以使其判定能讲服人。这一经过也使非理性的因素如个人的信念和风格、社会的规章等有机可乘。5因而,经济学和法学作为语用之学,都需要依靠于语境分析和案例引导来获取生命力。法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主体之间公平价值以达致整体的正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需要建立在互利的基础之上。因而,法学和经济学都面临着从主体本身权利和利益的最大化到主体间的话语与商谈互动在利益协调当中的平衡,这里需要涉及博弈论的内容和交往理性的比对。在微观层面上,法学本质上是为了抑制主体实现本身利益或效率(实现单位时间内或者特定情境之下,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收益的理性决策)最大化的(经济理性人亚当斯密)诉求。主体特定的需求有时会和别人的利益和
13、需求产生矛盾和纠纷,法学的主要目的是要协调这种矛盾实现一种稳定的秩序。这里就涉及资源的稀缺性。相对于主体不断多样化、多层次并不断扩展的需求,知足需求的资源和能力就逐步缺乏。而相关的能够知足需求的资源和时机就有可能在主体互动经过中成为引导其特定行为走向的一种刺激性机制。这里就需要深化分析法学当中的制度性要素作为一种并非针对单一主体的重要协调机制在资源配置当中的作用。这本质上决定了经济逻辑思维在法学方法论的推理思维当中发挥着实践性的作用。3理性经济人在法学当中的表现经济人的假设来源于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以为人们的理念及言行均以特定目的为导向,都以实现个人私利为导向。同时,经济人具备足够的理性程度
14、实现本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在约束条件下具有做出最优选择的能力。正是人们自利的行为促进了市场的构成和发展。197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提出了“有限理性的讲法,以为人类的理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掺杂了感性因素等制约,因此是处于理性和非理性之间。因此经济人假设能够讲是主体为了追求本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为了实现目的对各种选择、方案和时机等根据成本和收益作出选择。经济学家通常在分析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及其程度的时候会预设特定立法是理性设计出来的,并预设法律调整的对象会根据法律制度进行理性反思和计划,有效地选择、评估和确立行动的计划,以保证在符合法律要求的范围内做出实现决策成本和收益平衡的最佳选择。立法
15、者本身也确立了这种思维,在很多法律当中都体现了这种策略性。在司法情境当中,法官通常也会基于当事人力图实现本身利益最大的意图而试图进行协调。不同的经济学家对于某种行为、习惯、制度和法律等的效果总是进行相应的判定和预测,这些系列性的后果有时并不是能够迅速展现,而是需要深邃远见,因此很多结果在短期之内是无法有效注意到的。“一个好经济学家与一个坏经济学家之间的区别就只要一点:坏经济学家仅仅局限于看到能够看得见的后果,而好经济学家却能同时考虑能够看得见的后果和那些只能揣测到的后果。这种区别可太大了,由于一般情况都是,当时的后果看起来很不错,而后续的结果却很糟糕,或者恰恰相反。41法律人和经济学家之间的预
16、期方式有时也基于经济学智识的积淀、理念的把握和价值考虑导向的不同有可能会有决策效果和预期出现偏差的情况。这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经过中,在判定、推理和裁决时愈加深化地挖掘理性经济人的内涵。况且亚当斯密对“人的系统的批判也讲明,在立法目的的引导下,法律对象不应该被消除差异并根据秩序的要求严格遵循制度范畴的框架约束。立法者应该明白作为制度调整对象的理性人也拥有观察、谋划、考虑、判定和分析的能力,而不是任人摆置的棋子和牵线木偶。关于这一点能够从若干社会实例中体现出来。古往今来,出现治安状况恶化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当地政府假如不想再扩增警力,而只是想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通常会采取“以重典治乱世的方法。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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