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法律规制讨论-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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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单放货法律规制讨论 摘要国际海洋运输贸易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现象屡屡发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困扰。文章通过从无单放货的违法性、各国和国际公约对无单放货问题规定与实践,以及“鹿特丹式无单放货制度和完善无单放货制度入手,对无单放货法律规制问题进行讨论。以为无单放货是对凭单放货原则的违背,动摇了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基础,毁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阻碍了海洋运输贸易的发展,而且由于各国对无单放货问题研究不深,理论界也出现很多争议,司法实践更是得不到统一。怎样规制无单放货,成为国际法中重要讨论课题之一,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关键词无单放货;法律规制;(鹿特丹规则)提单是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基石,随着航海技术不断
2、发展,提单在实践中遭遇了困难的窘境无单放货。无单放货毁坏了提单信誉机制,是对凭单放货原则的违背。在实践中,由于提单仍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想要彻底消除无单放货现象是不可能的,我们只要通过研究无单放货的理论和实践,寻找适当的途径,减少无单放货现象的发生。在规制无单放货问题上,(鹿特丹规则)开启了无单放货法律规制的先河,创立了新型的无单放货制度,但是这种新制度能否具有适用性,能否能够被各国所接受,仍然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笔者从无单放货的违法性入手,结合(鹿特丹规则)的相关规定与当今司法实践,对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讨论。一、无单放货违法性问题分析固然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并未明确
3、表示对无单放货违法性的态度,但是基本上已经确立了凭单放货这一基本原则。本文主要以英、美以及我国为例,来讨论无单放货的违法性问题。一英国的原则及其司法实践1855年英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提单法),该部提单法的出现对当时的海洋运输乃至国际社会都有着重大的影响。之后英国在(提单法)的基础下,于1992年公布了(海上货物运输法),该部法律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在既有的法律规范下,“凭单放货字样一般都会作为提单的条款记载在提单上,可见英国坚持凭单放货这一基本原则。在英国的司法判例,著名的SzeHaiTongBank一案中,法官提出了承运人必须承当由于其无单放货行为产生的风险。可见,英国在司法实践中肯定了
4、无单放货的违法性。在TheRafaelaS案中,上诉法院以为记名提单下仍然需要凭单放货,肯定了记名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该判例影响深远,十分是关于记名提单无单放货违法性的认定,为很多国家作出了示范与指引。譺訛综上所述,英国在司法实践中以为无单放货具有违法性。二美国的原则及其司法实践美国在(1916年联邦提单法)中以为记名提单下承运人能够无单放货,(1994年联邦提单法)也未改变这一规定。该部提单法规定,假如托运人和承运人合意签发记名提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则能够不凭正本提单放货。譻訛可见,美国立法规定与英国有所不同。固然美国在立法上否认了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违法性,但是在美国近十几年来
5、的司法实践中,这一观点遭到动摇。1997年,在审理“猪肉制品公司与日通国际物流美国公司纠纷案中,受理的联邦法院以为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仍需凭单放货,并且应承当记名提单下无单放货的责任,该判例影响深远,被很多类似的案件所效仿。这种观点已经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得以运用,能够看出,美国逐步成认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单放货行为具有违法性。三我国的原则以及司法实践200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部关于审理正本提单下承运人货物交付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运人需要对其无单放货的行为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譼訛我国的(海商法)对于无单放货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该法的第七十二条中规定,承运人有义务签
6、发提单。以此看来,我国在立法上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已经明确了凭单放货的原则,以为无单放货具有违法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上,也仍然坚持凭单放货的原则。本文以一纠纷为例:北京锦绣公司作为托运方,与承运方美国轮船公司签订了FOB术语下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在收货人没有付款赎单,未提供正本提单,仅仅凭保函就从承运人手中取走货物,导致托运人无法获得货款。大连海事法院审理了此案,最后判决被告美国轮船公司败诉,对其未凭正本提单放货的行为承当法律责任。综上能够看出,凭单放货这一基本原则在我国已经基本确立,无论是原则还是司法实践,我国对于无单放货的违法性都是持肯定态度。二、国际公约关于无单放货违法性问题的规定无单放货涉及
7、的相关主体是多方面的,而且涉外性强。与各国的法律规范相比,国际公约的影响力更为深远。一传统的国际公约传统的国际公约并没有直接对无单放货问题进行规制,但是根据立法者的立法目的,能够看出传统的国际公约仍然肯定凭单放货这一基本原则。例如,(海牙规则)第三条中规定了承运人必须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并在提单上载明货物的详细情况。(维斯比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补充,规定当好心第三人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提单时,应该对好心第三人获得正本提单给予保护。(汉堡规则)则是在前两者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该公约第一条第八款规定,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证实,并且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单证。譽訛(汉堡规则)中明确了
8、提单是运输合同证实、货物收据、交货凭证,对提单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是提单信誉制度的延续。综上所述,固然传统的国际公约并未对无单放货进行详细的法律规制,但是它们奠定了凭单放货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而且凭单放货这一基本原则有利于防备风险,减少提单欺诈的发生。因而,从国际贸易的客观实践来看,坚持凭单放货这一基本原则是非常有必要的。二(鹿特丹规则)在前面所提到的国际公约中并未明确无单放货的规制问题情况下,(鹿特丹规则)有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该公约在创立无单放货制度中影响深远,针对提单问题,它更为细化,同时明确规定了无单放货的相关问题,具有创新性、前瞻性。(鹿特丹规则)填补了以往国际海运中在这方面领域的空白
9、,对无单放货制度的规定具有创新性意义。其对承运人“凭单放货的义务作了重大改革,对于该规则创立的无单放货制度,我们会在下文进行阐述。三、“鹿特丹式无单放货制度(鹿特丹规则)突破了以往对无单放货问题的认识,对无单放货问题的规制具有创新性意义,下面详细谈谈其对于无单放货的法律规制内容以及存在的缺乏。一“鹿特丹式无单放货制度的解析1.扩大了无单放货制度的适用范围(鹿特丹规则)顺应了当今的海上货物运输发展要求,将该规则的适用范围从“海运扩大到“海运及其他,这是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制度的根本性的变革,具有前瞻性和时代适应性。另外(鹿特丹规则)改变了以往国际法上对提单的称谓,如在第一条第十四款的定义中,用“运
10、输单证取代了“提单,突破了原有的形式,使得运输单证的范围扩大到海运单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的纸质单证。譾訛并且在运输单证的基础上划分为可转让运输单证和不可转让运输单证。除此之外,该规则将“电子运输记录作为一种新的单证形式进行规定,同时,该规则采用电子运输记录代替以往电子提单的提法,并且在规则第一条第十八款中对电子运输记录进行定义,电子提单属于电子运输记录的一种,所以电子提单仍然适用该规则。从该规则对运输单证以及电子运输记录的规定可知,两者的不同之处仅仅表现为其存在形式,它们的功能以及法律地位都是等同的,都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运输单证也越来越往电子化方向发展。2.允许无单放货意思自治在国际海上货
11、物运输中,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凭单放货原则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都得以应用,并且已经构成了一项基本原则。但是(鹿特丹规则)动摇了这一原则,在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假如签发的运输单证或电子运输记录明确记载能够不凭单交付时,在不影响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前提下,在知足该条第二款所列举的情况时,允许承运人无单放货,此时凭单放货不再是承运人的强迫性义务。由此能够看出,(鹿特丹规则)把可转让运输单证下承运人的强迫性义务向承运人与托运人意思自治方向上转化。这就意味着托运人和承运人能够约定能否凭单交付,假如明确记载了货物能够不凭单交付,同时托运人也接受了这个意思表示,那么托运人就要遭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在知
12、足该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举的情况时,承运人则能够无单放货。这突破的传统提单制度的规定,把提单当事人的合意协商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弱化了凭单放货原则的强迫性。3.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的松绑在传统的提单制度下,承运人在货物交付时的义务和责任都十分重,不符合公平原则,在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引起了不少争议。(鹿特丹规则)尝试打破这种不合理的责任分担制度,把无单放货的责任风险分散到托运人或单证托运人中,使船货双方平衡分配无单放货的责任和风险。譿訛这详细表如今指示交付中的责任风险承当。(鹿特丹规则)弱化了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转而以托运人指示交付代替。该公约在规定无单放货交付制度的核心章节第九章中的第四十五、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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