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在司法鉴定中的价值-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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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家在司法鉴定中的价值1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下专家的角色定位当事人的证据方法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下,举证和证实责任由双方当事人承当,陪审团和法官处于消极中立地位,正所谓“争斗的当事人,沉默的法官。当事人要证实本人的诉讼主张,必须提供充分和可靠的证据,并到达“排除合理怀疑或“优势证据的证实标准。为了履行证实责任,法律赋予当事人聘请专家提供意见证据的权利。可见,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下,专家被视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基于这种角色定位建立的专家证据制度主要有下面特征:1聘请专家的决定权在当事人。当事人根据本人的诉讼主张,自行决定聘请什么样的专家提出意见证据。法官一般不主动替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2实行“事后资
2、格审查制度。法律并不事先规定哪些人或哪些机构具有提供专家证据的资格。理论上,所有人都可能成为专家证人。在诉讼中,专家要出庭接受质询,只要该案的法官和陪审团以为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具备提供意见的能力,该专家就具备提供意见证据的资格;3专家意见的范围广泛。哪些问题需要专家提供意见证据,由当事人决定。只要当事人以为专家意见有助于事实审理者认定本人提出的事实和主张,就可聘请专家提供意见证据;4专家与普通证人没有严格区别。专家是诉讼中当事人聘请的证人,是能够提供本人意见或推论的特殊证人,即“专家证人expertwitness,普通证人则被称为“外行证人laywitness。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诉讼地位一样,
3、适用于普通证人的规则一般也适用于专家证人。专家提供的意见或推论常受当事人意见的左右。双方当事人都千方百计寻找能够提供有利于本人诉讼主张的专家出庭作证,同时利用本人的专家反驳对方专家的意见,否认或贬低对方专家意见的可采性或证实力;5专家意见可根据审讯前或庭审中直接观察到的信息或资料,可以以是假设性问题,还能够是该专业领域根据惯例作出意见所必须的数据或资料,但专家一般不能介入勘验、检查等活动;6专家意见必须经过可采性审查。在“预审听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要进行穿插询问,对专家的资格和专家意见的可靠性、关联性等进行审查,经过审查之后具有可采性的专家意见方可提供应陪审团;7专家的费用由当事人承当。将专家
4、作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有其优点,即专家意见能够在相互对抗中去伪存真,避免法官偏听偏信。但也存在先天缺陷:首先,专家通常是根据当事人的诉讼需要提供意见证据,导致专家意见很容易带有倾向性,使诉讼演变为“专家的斗争,专家则沦为当事人博得诉讼的“。人们无法想象,根据互不成认其科学性的专家意见作出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其次,针锋相对的专家意见经常会使诉讼陷入没有结果的科学争论之中,不但造成法官取舍困难,也会大大增加诉讼成本,降低诉讼效率;再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案件复杂程度的提高,诉讼中专家证据呈现出迅速扩张的趋势,一些伪科学和冒牌专家也出如今法庭,法庭上充斥着各种各样的“垃圾科学junkscien
5、ce。美国联邦法院一位法官在其裁决中感慨:“如今,法庭上几乎不存在被一些所谓的专家证实不了的问题,这并不是外表上令人感到荒唐。最后,由当事人承当专家的费用和报酬,使诉讼蜕变为法外资源博弈的游戏。英国沃尔夫勋爵在“接近正义的最终报告中以为,专家证据是造成民事诉讼中不必要费用支出的主要根源之一。社会缺乏对专家证人公正性的关注,十分是“民事案件对专家证据的可采性的听任是一种严重的弊病,它造就了一批获取高额报酬的专家,他们根据聘请他们的当事人的需要出具专家意见,这种做法的代价就是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2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下专家的角色定位法官的辅助人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下,法官负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最终责任,双方
6、当事人的举证权遭到了审讯权的制约,正所谓“主动的法官,消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聘请专家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法官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方面的缺乏,以便法官能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因而,“鉴定往往具有准司法活动的特点。一些国家将鉴定人定位为“审讯官的辅助人或者“法官的助手,还有一些国家甚至将鉴定人视为“科学的法官。如法国遵从“鉴定人是关于事实的法官这一古老的法谚,把鉴定人视为“科学法官,而“德国的诉讼制度则把鉴定人的性质理解为法官的助手。总体来看,在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下,专家作为鉴定人充当着法官辅助人的角色,具有既不同于证人、又不同于法官的特殊法律地位。基于这种角色定位设立的司法鉴定制度主要有下面特征:
7、1鉴定的决定权由法院行使。法官根据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能够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当事人一般不得自行聘请或委托鉴定人。2实行“事前资格审查制度。法律事先规定哪些机构和人员具有鉴定资格,并以“鉴定名册事先予以公布。没有受权的机构和没有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鉴定活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3鉴定的范围由法官决定。哪些问题需要鉴定,由法官自行决定。通常,对于法官不能根据普通人的知识和经历进行判定的问题,才聘请鉴定人提供意见。4鉴定人保持中立。鉴定人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得出的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意见的左右。鉴定人超越当事人的利益和立场,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鉴定人的地位高于普通
8、证人,尤其是法庭自行委托的鉴定人。假如鉴定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法定情况,则需要回避。5鉴定人因鉴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同意,能够查阅檀卷和有关材料,必要时还能够介入勘验、检查,能够直接询问有关证人。6鉴定意见对法官具有较高的约束力。由于鉴定是法官调查案件的辅助手段,鉴定人又是法官委托的,鉴定意见很容易被法官采纳为定案根据。7鉴定费用通常由委托鉴定的司法机关支付。在职权主义诉讼形式下,由于鉴定人承当着准司法职能,因而鉴定人必须有法定的资格。建立鉴定人名册制度,就是为了保证鉴定人具有从事鉴定所需条件和能力。鉴定人必须保持中立,鉴定活动不受当事人立场的影响,有利于提高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但职权
9、主义鉴定制度也存在难以克制的缺陷:首先,由于鉴定的决定权被司法机关垄断,当事人的举证权遭到一定抑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其次,由于鉴定人是法官聘请的解决专门性问题的辅助人,鉴定意见难以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充分质证,不利于鉴定意见被双方当事人认可;第三,法官对鉴定意见的依靠,增加产生误判的可能。由于鉴定意见具有“科学判决的性质,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评价过高,往往不经本质审查就成认其证据效力。另外,日本学者还指出,“同一人在同一审讯官的支配下作为鉴定人而经常活动时,其结果就使审讯官对其鉴定丧失了作出批判性评价的能力,或者反过来讲,也就是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有迎合该审讯官判定的危险。3在两
10、大法系的融合中寻求角色平衡当事人的证据方法兼法官的辅助人在诉讼中,专家作为当事人的证据方法和法官的辅助人均有其优点,但各自也存在先天缺陷。为扬长避短,专家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出现了互相借鉴和融合的趋势。这一变化在更深层次上改变了法官与专家和当事人之间的职能分工,进而引起了一系列程序制度的变革。目前,大多数国家在诉讼中都不是单纯地将专家看作当事人的证据方法或者法官的辅助人,而是兼具两种角色特征。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主要扮演着当事人证据方法的角色,同时也吸收了大陆法系国家鉴定人制度的优点;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仍然扮演着法官辅助人的角色,但也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据制度的长处。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据
11、制度的变化主要体如今下面方面:一是强调专家证人中立、公正的立场,以遏制专家完全当事人化带来的弊端。如1998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赋予专家证人对法院的优先职责,要求专家证人“应立足于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客观真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其最终目的是“力图通过反叛传统的对抗制诉讼形式而变革诉讼文化。二是赋予法官委托中立的专家证人的权利。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七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法院可自行选任合适的专家证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抵消由当事人选择专家证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利用专家证人进行“诉讼游戏的可能性,也促使当事人聘请的专家证人能够保持中立的立场。由于“这样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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