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安全责任(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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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查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备、发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渎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按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
2、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当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适宜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当工程安全责任。不过,固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当工程安全责任的根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能够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以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
3、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我们以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渎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经过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背国家强迫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在这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中,监理企业不可能置身事外,据调查结论:该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对违背
4、国家规范和强迫性标准进行基坑施工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未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让违背国家规范和强迫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施行,负有渎职之责。施工经过中,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却熟视无睹,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监理人员也难脱干系。举一反三,相类似的问题发生时,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企图洗脱责任恐怕令人难以信服。(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背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下面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十分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下面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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