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改革的宪政论文-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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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税制改革的宪政论文一、从财政到宪政:分税制研究的视域转换归纳起来,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备主要体如今下面方面: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不匹配问题,即上面出政策、地方出钱落实俗称“上面点菜、下面埋单;省级下面财政体制问题,即省级下面财政体制没有进入分税制状态,真正的分税制无法有效贯穿到基层;另外,转移支付存在支付构造问题和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效应等。那么,怎样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贾康提出改革的基本思路是,通过“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两个切入点,把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框架扁平化到三个层级,在这个扁平的框架下构建财权与事权相照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体制。他同时强调,财政分税制改革的本质性推进,必须得
2、到行政体制改革如减少行政层级和调整行政区划、生产要素流动制度改革如劳动力在统一市场中的无壁垒流动及与之配套的基本养老保障金全社会统筹、财产制度改革如不动产的产权登记、保护、交易制度等多方面配套改革的支持。周飞舟指出,分税制使得财政收入权利层层上提,财政支出责任层层下移,造成县乡财政困难,地方政府越来越陷入财政危机,地方政府一方面成为依靠转移支付为生的“悬浮型政府,另一方面开场积极从预算外,尤其是从土地征收中为本人聚集财力,成为“土地财政型政府,而且分税制并未有效平衡地区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带来的区域差异。甚至有人把房价飙升、群众沦为“房奴归咎于年分税制改革。总体上看,年分税制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
3、的,但存在着不彻底性。近年来,基于深化分税制改革的现实需要,分税制问题研究出现了一种新的视角,即宪政视角。财政立宪、税收立宪、财政民主、税收法定、纳税人权利等成为部分财税学者、法学者热衷的话题。李炜光基于“当代国家的财政、税收首先或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政治的和法律的制度,然后它才是一种经济制度,有什么样的政治和法律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财政制度的论断,提出“宪政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构架是决定我国将来税制改革方向的根本性因素,宪法所伸张的正义、平等、人权等价值观,在各种税收专门法中必须得到充分和准确的体现。法学界对财税领域宪政、法治问题的关注能够讲与财税学界“不谋而合。有学者指出,财政立宪是宪政的源头,
4、财政立宪主义是我国宪政发展的契机。有学者以为:“分税制改革之所以是个宪政问题,是由于它涉及作为基本国家权利的财税权的运作能否遵守分权制衡这一宪法原则,关系到能否规范化、制度化地将宪法上统一的财税分权授予不同层级的政权组织。总体来看,在宪政的制度层面上,分税制改革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根据;在宪政的价值层面上,缺乏民主基础的分税制改革难以真正承当起保障和促进人权的神圣责任;在宪政的实践运行层面上,缺乏制约机制的分税制改革难以做到财政权利的理性运行。从宪政分权原则出发,法学界研究了税权的分配问题。从横向分配来看,“国家或政府的税权,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同时还涉及税收司法权的分配以
5、及财政监督监管体系。从税权的纵向分配来看,法学界重点研究了地方税收立法权问题。有学者以为:“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因而不能享有充分的税收立法权,这与联邦制国家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讲,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财政分权形式更符合宪政分权原则,由于权利配置的平衡化是权利配置的前提,实现国家权利的合理配置,才能有效防止公权利的滥用,以到达宪政所要求的限制公权、保障人权的目的。因而,与改革开放之初学界比拟重视分税制改革的财政、市场意义不同,包括财税学界、法学界以及政治学界在内的当下学界开场高度关注分税制改革的宪政意义,并由此构成了从财政到宪政的视域转换。新一轮分税制改革将以宪
6、政、人权保障为契机,将深深烙上宪政的“印迹。能够讲,理论界已经发生了从财政到宪政的视域转换,分税制研究的宪政范式开场构成,这是分税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不难想象,在追求法治、宪政的当今时代,假如不从根本上对分税制改革进行宪政视角的审视,不能推进分税制改革的宪政转型,那么,分税制的真正变革将无法实现。二、分税制改革宪政转型的四个维度一改革价值目的:从财权到人权自建国以来,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几经集权和分权的无序交替,财政体制长期处于震荡之中。十分是年后,中央汲取财政资金的能力急剧下降,财权极度分散,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不断减弱,突出表现为财政收入占的比重、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严重下滑
7、,导致所谓“弱政府、弱中央。尤其到了世纪年代初期,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大幅下降,已由年的下降到年的,中央财政已经到了举步维艰、捉襟见肘的地步。不仅如此,全国财政收入占的比重也急剧下滑,由年的降到年的。财政面临严重危机,几近崩盘。因而,分税制改革也是中央财政困难“逼出来的改革。为理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摆脱中央财政困难的局面,增加全国财政收入,年推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强化中央财权。通过按事权划分财权,重新分配中央和地方税种等措施,中央悄无声息地掌控了财税资源的支配权。自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从年的急剧上升至年的,此后有微小波动,但基本保持在左右。全国
8、财政收入占的比重也持续稳步升高,由年的上升到年的。因而,年分税制改革的价值目的定位就是克制中央财政危机,强化国家财权,十分是中央财权。国家财权的强化绝非毫无代价、百利而无一害。年来的分税制改革逐步构成了国家财政权强势、私人财产权弱势的格局。私人财产权作为一项最基本的人权,是国家财政权的来源、客体、目的和界线。理想状态下,私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权虽相反但能相成,然而现实中二者在总量上往往是此消彼长。事实上,我国实行分税制之初,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财政漏洞,缓解中央财政压力,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然而,国家财权的空前强大造成私人财产权的戕害、持续弱化,甚至萎靡,必然背离分税制改革的真正目的,私人财产权保障
9、的宪政原则必将空置。分税制改革历经年,强化财权的价值目的已经实现,分税制改革应该实现从财权到人权的价值定位转换,回归到私人财产权的保障上来,使国家财政权与私人财产权相反但能相成、相别但能和谐。二改革逻辑定位:从分财到分权事权与财权不清是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的主要缺陷。年分税制改革确立了事权与财权一致的原则,是我国财政体制发展中的一大成就。但由于当初改革的首要目的是通过“分财以克制中央财政危机,因而,事权与财权的划分尽管做出了初步尝试,但划分不清的症结并未彻底得到解决。首先,分税制改革就事权与财权的划分过于抽象、宏观。“中央财政主要承当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以及“调整国
10、民经济构造、协调地区发展、施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前者主要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等,然而后者对应哪些财权难以捉摸。诸如国家宏观调控的尺度怎样?构造调整、协调发展又应该怎样把握?诸如此类的不确定性必然导致财权划分不明晰、不合理。其次,司法、环保监管、食品和药物安全等应属于中央事权并由中央承当所需经费。就司法权而言,由地方承当司法所需经费容易导致司法的地方化,不利于法院、检察院独立行使审讯权和检察权。再次,分税制改革尽管初步实现了按既定规则分配政府间税收,但众多分享税种仍具有强烈的协商分成特征。就增值税来讲,中央和以省为代表的地方分成比例为:。由于增值税因其税收中
11、性而主要具有财政而无调控职能,因而,此分成比例完全是“讨价还价的分财结果。就企业所得税而言,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交纳的部分归中央,其余部分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为:,也体现了协商分成的特点。总之,由于事权与财权划分中的非制度化、非宪政化状态,导致“财不断向上集中,“事不断下放,出现财权与事权互相逆行的状态。现实中,“中央点菜、地方埋单的现象不是个案,正所谓“中央财政危机刚过,地方财政困难来袭。要破解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此消彼长的难题,解决地方政府宏大的财政困难,必须实现从分财到分权的逻辑定位转换。然而,财政学者大都把集权与分权的问题落脚于政府权利、行为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探究上,并没有从
12、分权制衡的宪政原则进行分析,必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地方分权和中央集权的矛盾。分权包括划分事权和财权,而事权划分是财权划分的前提和基础。只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事权划分规范、合理,各级政府的财权才能具有科学根据,事权与财权才能相匹配。税权作为财权的核心内容,其划分包括横向和纵向两方面。税权的横向划分主要是指税权在同级政权中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分配,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税收司法权。当代宪政国家一般设立专门的代议立法机构,统一行使税收立法权。我国大量的税收规范都是通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章等来完成的,税收立法现状与税收法定等宪政原则仍有较大的差距。另外,我国基本上不存在对税收立法的违宪审查,
13、税收征管的司法审查实践也很少。因而,需要强化税收领域的违宪审查和司法审查。税权的纵向配置主要是指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益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配。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分税制改革划归地方的税权主要是税收征管权和部分收益权;对于税收立法权,省级下面地方政府则完全没有;尽管省级地方政府有一定的立法权,但受我国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限制,税收立法权本质上仍由中央把握。三改革制度设计:从法制到法治从年开场实行财政包干,扩大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以调动地方筹集财政资金的积极性,到年采用“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体制,再到年的“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这种政策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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