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品回收监管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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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旧品回收监管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废旧物品回收业合法、有序经营,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废旧物品回收业,是指经营生产生活性废旧物资、书刊和镏金银及其制品包括废液、废渣、废料、珠宝、文物及经营信托寄卖的行业。第三条凡在我市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店、站、门市部下面统称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和流动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业户,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距离铁道路不少于米;二、经营场所具有比拟完善的安全防备设施,具备高度不低于2米
2、的封闭式围墙和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储藏场所,储藏纸张等易燃品还应具有封闭式仓库;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四、从业人员必须依法经营。第五条从事废旧物品回收业的经营网点必须到达下列消防安全条件:一、经营、储藏场所必须到达消防安全要求;二、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五、必须配备齐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六、废旧物品应分类堆放,堆场、堆垛、明火或散发明火地点互相之间应保持相应的防火距离。第六条经营废旧物品回收业,必须履行下列手续:一、申请经营废旧物品回收网点的单位和个人,由其行业管理部
3、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出具证实,持证实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二、从事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业的人员,本地的常住人口应持寓居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实,外地的暂住人口应持原寓居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实和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暂住户口证实,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登记并制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在办法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证照齐全方可从业。从业时要配带胸卡并携带有关证、照。第七条经审批合格允许开业的废旧物品回收业网点和流动废旧物品回收人员,因故停业、歇业、转业或变更营业名称、经营项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须向原批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迁移经营地址的必须向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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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 回收 监管 试行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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