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讨论-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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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讨论摘要:老年人消费纠纷的现有解决机制未针对纠纷详细特点进行程序设计,缺乏适当性而存在功能性障碍,且各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难以适应解纷的实际需要。故有必要对现行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内在创新并注重互相衔接,构成一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公正、高效、便捷地解决老年人消费纠纷。关键词:老年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加重,老年群体日益庞大,老年消费市场潜力无限。商家纷纷推出各式老年产品与服务并进行花样营销,令老年消费者难以招架。不断涌现的消费纠纷,损害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恶化了老年消费环境,制约了“银发浪潮下老龄产业的发展与壮大。在报告中指出,
2、要“施行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老年人消费纠纷的公正、高效解决,既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维护老年消费者权益、繁荣老年消费市场、促进老龄产业发展的题中之意,也是加强老年人的介入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构建和谐的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一、老年人消费纠纷的特点老年人消费纠纷是老年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经营者发生的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争议,其因老年消费者这一特定当事人的参与而呈现下面特点:1.纠纷双方本质地位不对等老年消费者是孤立的个体,经济来源多为退休金、积蓄、子女孝敬等有限形式,
3、与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的经营者在经济实力上存在悬殊差异。同时,老年消费者因年龄、活动范围、技术水平等限制,接受信息的渠道较为单一,辨识商业信息的能力也很薄弱。故老年消费者在经济实力和信息占有与获取方面都处于弱势。2.纠纷领域相对集中随着年龄的增长和生理机能的衰退,老年人愈发追求健康并加强对疾病的防治,在保健品方面的花费较多。在“老有所养思想的触动下,老年人在金融保险方面的投入也逐步增加。“有钱、有闲的生活也使老年人在旅游等娱乐方面的消费呈上升趋势。与消费需求相对应,老年人消费纠纷主要集中在医疗保健、金融保险、餐饮娱乐主要为旅游等领域。3.纠纷具有多发性、群体性与潜在性消费活动浸透于老年人的日常生
4、活,消费纠纷具有多发性与经常性。而经营者同类违法行为损害的消费者往往不在少数,这在商家组织健康讲座和集体旅游进行不法销售的情形中表现尤甚,故老年人消费纠纷多呈现群体性特点。但老年人维权能力弱、怕被儿女责怪、顾及面子、行动不便等因素导致很多老年人消费纠纷处于潜在状态,并未显现出来。这降低了商家的违规成本,助长了不法经营者的气焰。二、老年人消费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窘境立法固然为老年消费者提供了和解、调解、行政投诉、仲裁和诉讼这五种纠纷解决方式,但实践中各解决方式未针对纠纷的详细特点进行程序设计,使其因缺乏适当性而存在功能性障碍,难以适应解决老年人消费纠纷的实际需要。且各纠纷解决方式间缺乏有效衔接,
5、像五条平行线,未能交织成纠纷解决机制“网络。1.和解受制于经营者,易造成本质不公和解主动直接、及时安然平静、简单灵敏,不需要第三方的参与,有利于减轻社会压力。但因老年人消费纠纷中双方地位不对等,加之我国现有法律未规定经营者在纠纷解决中的法定义务,故无论是和解协议的达成还是履行都受制于经营者的态度。此外,协商经过与结果的不公开性,使和解协议内容即便明显不公、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易被发现,使得和解极易成为强势的经营者压制老年消费者甚至躲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一种手段。2.调解缺乏强迫力而易陷入“调而不解的僵局消协等组织主持的调解“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当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
6、的一种润滑剂1。但这些调解组织不具备强迫经营者介入调解的权利,构成的调解协议也无强迫执行力。且调解需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而事实的调查需要经营者、行政机关等各方面的配合,调解组织又缺乏强迫相关方配合调查的权利。这些不利因素易造成“调而不解的僵局。3.行政处理的纠纷解决功能受限在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下,老年消费者以为行政机关能“管住经营者,对行政手段有较高的信任,加之行政机关的管理权限使经营者不得拒绝参加行政调解,故行政调解的启动较和解与调解更为顺畅。行政机关具备的专业优势和调查取证权也能有效弥补老年消费者辨别能力差、取证能力弱的缺憾。但行政机关的首要职能是行政执法,侧重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7、,往往忽视通过行政手段对老年消费者进行救济,解决消费纠纷只是附带性工作。同时,除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其他行政部门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行政处理的规范性、制度性程度较低。4.仲裁备受冷落,难以发挥作用仲裁集自主性、专业性、终局性等优势于一身,是当代商业社会重要的解纷方式,却在解决老年人消费纠纷的实践中备受冷落。究其原因,首先,较之和解、调解、诉讼这些传统解纷方式,仲裁仍属新生事物,社会各界对其宣传引导力度也不够,公民对其价值缺乏认识,不了解也不会利用,很多老年人更是对仲裁“连听都没听讲过。其次,仲裁需具备书面仲裁协议,但老年消费者与经营者交易时大多连书
8、面合同都没有,更遑论将仲裁条款写进合同。而纠纷发生后双方利益的对立及损害的单向性使得达成仲裁协议的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再次,仲裁地点多在大中城市、规则过于专业繁琐、费用偏高等“不接地气的设计使得对纠纷解决的便利性、经济性最为关注的老年消费者对仲裁望而却步。5.诉讼“内忧外患,承受过大的解纷压力具有程序周密、运作规范、终局权威等优势的诉讼机制因外在压力和内在弊端而在解决老年人消费纠纷实践中面临困窘。一方面,老年人消费纠纷的多发性和普遍性造成法院案件受理量大增,与法院有限的解纷资源构成不平衡。“从民事诉讼角度看,国家与公民在民事诉讼制度方面存在着供需矛盾,作为非盈利性公共产品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供应增
9、幅无法跟上公民的需求增幅,进而客观上导致或加剧了诉讼的拖延和积压2;另一方面,诉讼的一些特性与老年人消费纠纷存在不适性。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预设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法院平等保障双方享有诉讼权利。这种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老年消费者与经营者本质地位的不对等,不利于老年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诉讼的高成本也是其解决老年人消费纠纷的掣肘。三、完善老年人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设想(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互相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互相协调地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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