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形式差异性成因-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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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监督形式差异性成因论文关键词:宪法监督形式理论基础法律传统历史际遇司法体制论文摘要:人们通常将宪法监督形式在总体上划分为四种典型的类型,即立法机关监督型、司法机关监督型、宪法委员会监督型和宪法法院监督型。不同的国家之所以要选择不同的形式,存在着众多方面的原因。如理论基础、法律传统、历史际遇、司法体制等。对宪法监督形式差异性的成因进行多角度的考察,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一、差异性的存在宪法监督形式是宪法监督理念的制度化,是宪法监督中各要素在详细组合和运行时所呈现出的不同范式。宪法监督理念要付诸实践,必须依靠一定的制度,当代国家对宪法监督的详细制度都有这样那样的不尽一样的
2、安排,这些现实中的宪法监督制度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和观察角度,能够构成各自不同的宪法监督形式。如根据宪法监督权利的集中程度,可将宪法监督分为集中型(或集权型、奥地利型)和分散型(或分权型、美国型)两大形式,这种分法最先由意大利宪法学家莫罗卡佩莱蒂(Mawr)Coppelletti)提出:根据宪法监督权限范围的大小,宪法监督形式又可分为全职式、多职式和少职式三种类型,这种划分方法是由我国学者杜钢建先提出来的;而最为流行的划分方法,是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对宪法监督形式进行分类,这种划分方法又详细分为两类:一类是三分法,将宪法监督形式分为立法机关监督型、司法机关监督型和专门机关监督型;另一类是四分法,即
3、将三分法中的专门机关监督型再细分为宪法法院监督型和宪法委员会监督型。本文出于差异性研究的需要,采纳四分法之讲。(一)立法机关监督形式。这种形式又可分为两种详细的形式,即英国形式和前苏联形式。英国形式基于立法机关的至上性,以为立法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的限制。英国从未有任何一部法律对违宪审查问题作过规定,实践中一旦有了违宪问题,也只能通过议会本人来解决,议会能够制定和修改包括宪法性法律在内的任何法律文件,通过日常的立法活动以及积极的法律修改、法律调节活动,忠实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保持宪法各项基本原则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前苏联形式强调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的权利机关,行政与司法只不过是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权
4、利机关产生并对其报告工作,不允许有高踞其上或与之平行的机关存在,因而在前苏联的宪法监督制度中,由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权。(二)司法机关监督形式。该形式滥觞于l803年美国首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孙一案中的判决,故亦可称之为美国形式、马歇尔形式。该形式的特征是由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负责(一般是联邦最高法院)违宪审查。由于其司法性极强,与普通的司法管辖无本质区别,同等地存在于整个司法系殊对待。其监督的提起一般是来自详细案件中3-事人的违宪审查请求,监督的方式也就只能是事后审查,而没有纯抽象的就法论法的事前审查。所以美国形式下的宪法监督,人们在习惯上称之为司法审查。该形式
5、在拉美国家、英联邦国家、北欧及希腊、瑞士、日本等国至今仍有广泛的影响。(三)宪法委员会监督形式。这是法国在第四共和国时期确立并在第五共和国时期得到进一步发展的特有形式,故又称之为法国形式。第四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法文为comiteconstitutionne1,它几乎是一个纯粹的政治机构,主要职能并非违宪审查,而是对议会两院的意见分歧进行协调,充当和事佬的角色。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委员会的法文为conseilconslitutionne1,从字面上看又可译为“宪法评议会,还有人译为“宪政院。当然,第五共和国委员会的变化决非停留在文字游戏上,而是在职权上进行了本质性的扩展,使之成为一个独立于立法、行
6、政、司法之外的宪法监督机构,兼政治性与司法性于一身一方面,积极地对政治问题作出判定(如裁决有关选举事项、确认总统因故不能行使职权、在总统采取重大行动时接受总统的咨询等),不像美国形式那样回避政治问题(如在最经典的马伯里诉麦迪孙一案中,大法官便是借助于程序性违宪的裁决驳回诉求,回避了从实体上正面回答尖锐的政治问题):另一方面,它在裁决选举争议时采取的程序规则与普通法院的无异但它只进行抽象的事前审查,且内容范围较窄,有违宪请求权的主体也有限。(四)宪法法院监督形式该形式由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提出,并于l920年发轫于奥地利,后被欧洲大陆的绝大多数国家所普遍采用,故又称之为凯尔森形式、奥地利形式或欧洲
7、形式。宪法法院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是一个专设的裁决宪法争端的监督机关。这与法国形式类似,但它与法国形式还是有较大的差异,引入了美国形式的很多做法具有较强的司法性,如在监督原则上坚持公开原则;在管辖范围上不仅进行抽象的违宪审查,还进行附带的详细审查或民间的宪法诉愿审查;在监督方式上,不仅有事前审查,而且有事后审查;在监督内容上,所有的法律文件都能得到一视同仁的审查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则只进行机密的抽象的事前的和歧视性的审查,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各国对宪法监督形式的不同选择,决非纸上谈兵的结果,而是与各国宪政发展经过中的种种主客观因素休戚相关,主要涉及到法律理论、法律传统、历史际遇和司法体制等
8、方面的原因二、形式差异与理论基础法律理论固然不具有客观物质的决定气力,但其作为一种思想理论的实际存在,对人们的行为选择、价值取向起到深层次的遥控作用。也为宪法监督形式的构建提供理性的前提或准备有力的思想武器美国形式的理论基础来自三权分立原则,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指出,美国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三权之间的权利分配就要尽可能平衡,但实际上司法机构在三权中最弱,“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气力与财富,而只要判定。所以由它来监督宪法是最适宜的,对宪法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最小。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约翰马歇尔正是通过这种理论创立了普通法院宪法监督形式,一开司法审查之先河法国
9、宪法的理论基础固然也是源自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讲,但法国在权利分立的旨趣上却与孟德斯鸩的初衷相去甚远,即法国的权利分立不是为了使三大权利互相制衡,而是为使三大权利绝对分离,尤其是司法权不得干预行政权和立法权,l790年8月,法国制宪会议通过的一项法律中规定:“司法职能今后将永远与行政职能分离。普通法院法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行政机构行使职权,也不得对执行职务的行政官进行查询,查者应受罚13可见,三权分立这个原创于法国人的理论在本国革命伊始就遭到形而上学的理解,未得到充分贯彻,倒是被远隔重洋的美国人奉为圭臬,并且一开场就把握得特别到位英国形式的选择主要是接受了“议会至上原理,以为议会的权利是至高无
10、上的,几乎也是万能的因此违宪审查当然就是议会的诸多权能之一。这一原理在英国l8世纪宪法名家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又译作(英法解诂))中被发挥得淋漓尽致,一个多世纪以后的戴雪对之推崇有加,以为“在今日视之,其所持论已成经典4J,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一书中还摘了一段精彩的原文。现转引部分如下:巴力门的权利所至,诚有如柯克(SirEdwardCoke)所云,不但是卓越,而且是绝对。惟其如是,他的管辖权当不能受制于何人何事假使专就地位观察,他是至尊无上;假使专就权限观察,他是包罗万象含复载。故切实言之,巴力门对一切法律能够创造,能够批准,能够扩张,能够收缩,能够裁减,能够撤
11、回,能够再立,又能够诠释。可见,英国形式的价值基础是议会至上原则。两个多世纪前精通英国宪法的政论家狄龙(I)eLlme)曾发出过一句流传甚广的精警语:“除了将男人变成女人、女人变成男人外,巴力门无一事不能为。这是英国法家所共同主张的基本原理。_4J前苏联形式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议行合一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议会政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经过中确立起来的一项政权组织原则。所谓议行合一,就是代议权、执行权合而为一,或代议机关、执行机关合而为一。“苏联的苏维埃制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其他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都被以为是议行合一制J。议行合一原则体现民主集中制的精神。根据
12、这一原则,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利机构,在同一级国家机构内,人民代表机关地位至高无上。行政、审讯、检察等机关之间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互相间的制约关系。但在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上,只能受其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对其负责。从理论上讲,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机关比实行议会至上原则的资本主义国家的议会地位更高:首先,人民代表机关的性质是国家权利机关,而议会的性质只是立法机关;其次,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而议会除产生政府内阁外,并不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元首、法院等;复次,人民代表机关真正反映民意,能够绝对地对其他国家机关施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则不能反向监督。而根据西方的分权学讲,议会有权监
13、督政府,政府可以以制约议会,如在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或拒绝通过信任案的情况下,内阁能够通过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重新选举的意义在于,当议会与内阁的意见难以调和时,通过选举的方式询问民意,可见议会的意志并不能真正代表民意。奥地利形式直接遭到规范论者凯尔森的法学思想的影响,凯尔森提出了法律规范的等级性理论,他以为,国家作为人格化的法律秩序,不是一个互相对等的、在同一个平面上的诸法规的体现,而是一个不同层次诸法规的等级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个规范的效力为另一个规范所决定,后者的产生又为一个更高的规范所决定,这一回归(regres)必然以一个“基本规范为终点。所谓基本规范,就是“一个不能从更
14、高规范中引出其效力的规范t6J。通过各级规范的层层回归,我们会发现,只要宪法的效力不能产生于任何更高的法律规范,宪法就是基本规范,是其他一切规范产生的最高法律来源。这种严格的法律规范的等级之分,使得宪法与普通法律被当然地区别开来,进而要求将宪法的适用与普通法律的适用也区别开来,这就为在普通法院之外再设立宪法法院提供了理论基础。凯尔森在他亲身主持l920年奥地利宪法的制定时,将本人的法学思想贯彻到立宪之中,使得这部宪法成为最早确立宪法法院制度的法典。三、形式差异与法律传统在移植任何性质的法律制度时,都不得忽视传统这个有着深入作用的因素。法律传统的外延极其广泛,包含很多的东西,这里仅就西方两大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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