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拟分析-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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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残疾人教育法的国际比拟分析摘要:残疾人教育问题越来越遭到社会的关注。怎样更好地保障残疾人基本的受教育权,我国新修订施行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能否知足其需求?本文以(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将之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的特殊教育法律进行了比拟。通过研究发现,在教育理念上,各国法律都遵循着融合教育的思想,追求公安然平静正义,并从全纳到高质量进行转变;在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认识上,都以特殊需要为核心要点,在详细实践层面各国和地区则有所不同。英国从分类走向了不分类;美国的残疾类型则越来越多,与之伴随的是干涉措施越来越精细;日本则对极重度儿童施行免去就学义务。这些经历对我国将来制订特殊教育法有重要借鉴意义。中国
2、将以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为核心,积极推动制订(残疾人教育法),逐步构建将来的特殊教育法体系。关键词:残疾儿童受教育权;(残疾人教育条例);国际法;特殊需要2017年我国新修订施行了(残疾人教育条例)1下面简称“(条例),标志着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跨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为根据,在1994年原(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修订2。它的出台,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残疾人教育法律体系的构成,将起到关键的助推作用。其一,条例进一步明确保障对象覆盖全口径残疾类型。其二,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责任,突出强调了对残疾人受教
3、育权施行专项督导、残疾筛查和人口统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和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仪器设备、组建残疾人教育专业委员会、拨付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等内容。其三,条例进一步明确融合教育指导思想并在实践中优先施行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规定,这是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本文以(条例)为核心,在教育理念、残疾观、残疾类型、特殊教育需要等方面与美国、英国和日本等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进行比拟研究,以期探索我国特殊教育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1对平等的认识:从全纳到高质量自古以来,对平等的追求是人类社会孜孜不倦讨论的话题。对于残疾人的受教育权而言,平等是其法律规定的逻辑起点。怎样理解平等以及怎样
4、贯彻施行平等?在国际法及世界各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都殊途同归。联合国于1993年通过了(残疾人时机均等标准规则)3,从“时机均等的角度对残疾人受教育权进行了规定,提出普通学校的教育应该提供传译和其他适当支持服务,为适应不同残疾人的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和支持服务。为此,要求各国应制定政策、调整课程、提供高质量的教材、运用社区教育等手段来践行残疾人的“教育平等。1994年在西班牙萨拉曼卡市召开了“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通过了(萨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动纲领)4,对平等的认识进一步进行了阐释。它以为,平等意味着“全纳,即“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
5、的或其他任何条件。此外,这两份文件还强调了“有效,即成认“每个儿童都有其独特的特性、兴趣、能力和学习需要,因而“在教育制度的设计和教学计划的施行中必须考虑到这些差异性,并“创设环境和条件来接纳他们,为其提供有效的教育5。我国2007年成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批缔约国和履约国,与其他各缔约国共同承诺和履行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理念6。例如,在(条例)“总则中专门增加了第二条关于平等的基本原则,即“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并规定“根据残疾人的身心发展特性和需要为残疾人平等介入社会生活创造条件7。在入学平等上,第七条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残疾人
6、申请入学,不得拒绝招收8。在经过平等中,通过对师资培训、减少班额、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等措施,来保障残疾学生平等介入教育教学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以此提高教育质量,促进结果公平。美国于1975年公布了(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即94-142公法,并不断修订,于1990年构成(残疾人教育法),即IDEA法9。它强调对所有儿童实行零拒绝的教育原则,对所有儿童提供免费、适当的公立教育,让所有儿童都能不被排除在教育之外。随着2004年(残疾人教育促进法)和2002年公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案),以及于2015年修订的(促进所有学生成功法的出台,对残疾人教育平等的关注转向了“高质量的教育效果,促使所有学生
7、都有时机获得高学业水平等。英国于1944年公布(教育法)theEducationAct,初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为残疾儿童建立特殊教育学校。1976年对之进行了修订,支持把残疾儿童放到普通学校的做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保障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学校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10。1978年公布的(特殊教育需要报告),即(沃洛克报告),初次提出“特殊教育需要的概念,主张对所有儿童实行一体化教育,即从场所的一体化到社会的一体化,再到功能的一体化,对残疾儿童的教育安置形式提出了挑战11。1997年公布的(特殊教育绿皮书)以及2001年公布的(特殊教育需要与残疾法)强调对残疾人的反歧视性教育,对提高所有儿童的学习能
8、力以及学业成就标准做出了规定。日本于1947年公布、1988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12,1953年公布、1989年修订的(学校教育法施行令)13,以及2006年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规定所有人都具有平等地接受适应其能力的教育时机14。1970年公布、2004年修订的(障害者基本法)15规定,为提高残疾人的教育质量,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该充实教育内容、改善教育方法、开展普通学生和残疾学生之间的沟通和学习活动,进而使其获得高质量的平等受教育权。2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的差异性认识无论是双流向、多层次教育安置形式的选择,还是回归主流和一体化的教育形式的倡导,都指向了对残疾人和特殊教育不断认识的发展经过
9、。基于此,(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中以为“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它反映出人们在不同社会环境和不同文化语境中对残疾人身份特征的不断认识和重构,正如科林劳所讲的“残疾只是人的众多特征中的某一个特征罢了16。除此外,残疾并不仅仅指纯粹生理上的残疾,更强调不能融入社会的功能性障碍。因而,人们对它的认识逐步丰富,这也逐步体现到各国详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之中。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心理、生理、人体构造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17,据此明确规定了八类残疾儿童的受教育权。由于历史原因和条件所限,近年各地在发展特殊教育经过中,主要对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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