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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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投资收益的财税处理一、税法的规定1.对持有期间收益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条例)明确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根据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因而,在税务处理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所得有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之分。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一方面要将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当期
2、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从被投资方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的分配,当投资方与被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致时,投资方分得的股息、红利则不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要调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2.对处置股权获得收益的规定。对转让股权投资产生的收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获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对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获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以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以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以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而,从税收角度看,处置股权投资获得的价款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要区别对待。如属撤回或减少投资产生的收益差,要辨析能否有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如属转让投资产生的收益差则属于资本利得,是所得税前收益,应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财税处理差异分析比拟会计与税法规定,运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收益存在下列不
4、同点:1.收益确认时点上的不同。对于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在被投资单位确认净损益时就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法处理上,则要在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才确认收入的实现,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在实际生活中,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一般于下年度才进行分配,进而导致会计上确认投资收益在先,而税法上确认收益在后,产生暂时性的差异。对于处置投资获得的收益,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法上都是在处置实现时确认收益,在确认的时点上没有差异。由上看出,由于收益在确认时点和金额上的不同所导致的财税处理差异,使得在纳税时要进行纳税调整。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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