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考虑-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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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考虑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各自不同而且互相独立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下逐步构成并发展起来的,因此检察权的性质、内涵、地位、运行形式、权利配置等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本土资源的嵌入式特征。检察权在每个国家都是独特的,几乎不可能稳妥地对检察权的本质特征进行全面概括,但其权利监督、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是共同的。从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检察制度发展历史轨迹不难看出,检察权走向独立、强化是其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和发展规律。在我国,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体制,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的重要内容,亦是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依
2、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对于实现行使检察权的宗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更是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方向。一、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理解及其价值解读一对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理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讯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利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讯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1.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核心是依宪行使宪法“包含所有直接地或间接地关联国家的主权权利的运用即支配之一切规则,我国的宪法
3、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构成的根本法。检察权依法行使首先要坚持根据宪法行使,要将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按照宪法的受权行使职权,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不得有超越宪法的权威,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当代法治社会中,国家权利的合法性是基于宪法来进行分配的,检察权是通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宪法职权来加以定义的。在我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来实现的。因而,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宪法法律权威,崇尚“宪法法律至上的原则,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受权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履行法定职责,既不能放弃职守,也不能滥用职权、自行确定检察权的范围。同时,严格遵循法定
4、程序,即检察机关根据法律预设的程序行使检察权,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各种社会冲突通过正当程序公平地加以解决。2.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要求是职权独立、机关独立和相对独立的统一首先,独立行使检察权强调检察职权的独立性、排他性、专属性。其次,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主体是检察机关。在我国,“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同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独立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经过中与其他行政机关、审讯机关、公安机关等互相分工负责,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再次,独立行使检察权是相对独立。在世界上任何国家,检察权独立行使都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无限的独立,由于检察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利,并不能在组织上独立于国家
5、和政府,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利首先应当是在国家的基础上被尊重,这就意味着它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根据我国党章和宪法规定,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只要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行使检察权。同时,又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价值解读检察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利,其本身具有不受其他意志支配、不受外界干预的愿望表达。但在我国,并没有在宪法和法律上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独立行使,而唯独对审讯权、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加以反复强调,甚至作为一项宪法原则来加以规定,这是由于检察权依法独立
6、公正行使有其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1.分权制约的宪法精神是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价值诉求在各国近年来推进的司法改革中,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被赋予了不同的外延,但其所追求的精神本质是共同的,即实现分权制约,在权利之间实现有效监督。因而,检察权能否在各项国家权利中实现有效制约也被作为检察权能否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先验性标准之一。检察权能否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其能否正常发挥权利制约功能并遭到必要约束和制约的首要前提,也是法治国家所追求的价值所在。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先决条件。我国检察权纵横交织的权利构造体系具有内部构造严密、外部
7、运行独立及监督制约有力的特质,这一特质使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具有监督制约公权利的良好效果。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要对审讯权、公安侦查权进行有效监督,首先需要保障其成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利,同时按照法律公正行使权利。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有共同的上级,那么就有可能由于共同利益而干涉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监督制约,而监督主体又必须服从这种监督;另一方面,共同体所具有的亲和力也会干涉监督主体的监督制约,使其对监督对象网开一面。因而,检察权能否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检察机关能否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并对公安侦查权、审讯权进行有效制约的重要条件。2.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源于宪法原则和法律正当性法律是权利存在运
8、行的正当来源。权利正当性在法律上一般表现为以宪法或者普通法的形式加以规定。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在西方国家从宪法层面加以规定的并不多见,只是在规定法官身份保障时,将检察官一同规定在宪法中,如意大利宪法规定,法官检察官具有同等自治独立性,并在宪法第104条、第107条就法官检察官的人身保障,行权独立性做了同等规定。相对西方国家而言,在我国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是一项宪法原则,(宪法)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干预,同时在(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刑事诉讼法)中加以规定。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是彰显法律正当性,贯彻执行宪法原则的表现。3.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源于
9、司法独立的需要在西方国家,对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问题进行研究者甚少,由于在他们看来,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同司法独立一样具有天然合理性,二者具有共同的理念和价值基础。检察权是在控审分离原则下不断实现发展、独立和壮大的,当代法治国家之所以实行控审分离,将控诉权从审讯权中分离出来,其目的在于防止法院集审讯权与控诉权于一身,而重演纠问式形式下法官自诉自审、严重侵犯被告人人权的历史。检察权与审讯权相分离并独立行使,不仅使得审讯权所具有的被动、中立和消极等个性特征得以彰显,同时也为司法审讯权独立行使提供了重要保障。假如检察权是依附的、自由是受限的、意志是缺乏独立并受支配的,那么审讯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则将沦为空
10、置。4.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源于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生产经过与物质生产经过一样,都需要各种成本,但与物质生产所不同的是,物质能够通过机器进行大规模的、标准化的生产,而司法公正的生产经过只能通过人来实现。由于人性的弱点,就会导致在生产公正的经过中产生不公正的结果。那么怎样防止“司法不公正,从世界各国的经历来看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分权制约;二是强化对生产经过的监督。在这两条途径当中,都缺少不了检察权的介入,十分是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的保障。一方面,“创设检察官制度的主要目的,乃废除当时的纠问制度,确立诉讼上的权利分立原则,同时“创设检察官制度的另外一项重要功能,在于以一受严格法律训练及法
11、律拘谨之公正客观的官署,控制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可见,检察权的功能不仅仅在于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更在于“国家权利之双重控制,即通过检察权对审讯权、警察权等国家权利的制约和监督来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而检察权功能实现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将检察官列入宪法之司法机关,与法官同在宪法层次上受独立性之保障。可见,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而实现司法公正也成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重要价值目的。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之现实窘境一影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检法关系问题在我国,检察机关与审讯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一元权利构造下的二级权利部门,分别行使检察权
12、与审讯权,二者在职能上各自分立,既协调配合,又监督制约。从组织体制上看,检察机关与审讯机关属于同一位阶的平行国家机构,检察权与审讯权属于同一权利构造层次,都是由权利机关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检察权监督审讯权的行使,防止审讯权利滥用。在整个司法经过中,作为检察权详细职权之一的公诉权,在整个司法环节上离审讯环节近期,最便于行使审讯监督权。但在检察权与审讯权之间并非单向的监督关系,而是互动的、双向的制约关系。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审讯机关的审讯活动,保障审讯权公正行使;另一方面,审讯权又对检察权进行制约,通过审讯权对检察权的制约,保障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保障
13、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及公正性,最终实现对公民权利进行保障的宪法价值,这也是我国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初衷。然而在实践中,检法关系却出现了配合有余、监督缺乏的局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监督体现为两种方式:第一种是通过非诉讼方式,即对法院办理案件经过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并通知法院予以纠正。对审讯机关的监督在实践中表现为对庭审开展经过监督,如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发现法官在庭审经过中有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则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假如法官仅是在庭审经过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但未构成明显违法时,检察机关即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和避免法官在庭审经过中的不规范行为。对于审讯人员在审讯活
14、动中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移送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追查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第二种是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即对法院的审讯活动及判决结果进行监督,详细是通过民事、行政审讯监督和抗诉实现,根据抗诉阶段不同又能够分为二审抗诉和审讯监督抗诉。检察机关对法院监督存在不能监督、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窘境。例如检察机关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法院的审讯活动提出纠正意见,但在实践中法院很少采纳,即使采纳也不会对诉讼结果产生本质性影响,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法两家的“和谐关系,因而实践中这一监督方式采用较少。二影响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检警关系问题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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