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docx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docx(9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1难题与争议点1.1户籍标准的必要性户籍是确定公民身份的主要根据,但随着改革开放和人口流动,户籍已成为相对单纯的人口管理手段,曾经具有的农村、城镇居民身份认定功能正逐步弱化.因而,在判定特定主体能否具有某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必须辅以其他标准确认.当前,对户籍制度的批判之声不绝于耳,有人提出应全面淡化户籍的资格认定作用,以为首先户籍只能表明特定主体在单位时间内处于某地的事实,其次由于部分镇还未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因而即便具有城镇非农业户口也不一定享有城镇社会保障,同时,户籍制度改革必将逐步剥离户籍附带的社会利益,农村社会保障必将与农村土地保障产生正向关联,因而户
2、籍既不能准确体现主体在某地的生产生活状态,也不能完全与社会保障构成关联.笔者以为,户籍制度作为我国现行有效的人口管理制度,固然显示出其固有的政策滞后性,遭到各种批评和质疑,但户籍承载重要的身份信息,并随主体情况变化同步更新,这对各种身份认定至关重要,不能全盘否认户籍制度在人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中的不可替作用,不可轻言废弃户籍标准。1.2户籍标准与农龄标准农龄指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劳动的年限,用于衡量农业生产者的劳动奉献,用作劳动报酬分配的根据.将农龄用于成员资格认定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是一种有益的尝试,显示出很强的操作性,容易得到成员的认可.由于社会变迁及人口流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3、员构造日益复杂,按农龄分配能够较好地适应成员的复杂状况,很好地涵盖各种不同类型的成员.基于上述原因,上海率先提出在做好成员资格认定的基础上加强农龄统计工作,并首先对使用农龄作为成员资格认定和征地补偿款分配根据做出了实践.北京、浙江、江苏等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也相继引进了农龄制度,并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农龄计算方法,设立农龄股,实行按股分红.农龄不但能体现成员以往的奉献,还能够维护现有成员的利益,有效平衡双向的平等,减少矛盾和纠纷.配合使用按农龄分配与按户籍分配两种标准,有助于解决因人口大流动造成的利益分配难题.1.3户籍标准与村民自治标准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村民
4、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能够按照法定程序,民主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当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准确运用户籍标准进行甄别,做出判决.在吴晶森诉板桥村案中,村民吴云龙之子吴晶森系超生子女,计划生育部
5、门已做出行政处罚.村民会议根据村规民约中凡违法生育的子女在14岁前不享受村组收益分配之规定,决定吴晶森部分分得征地补偿款.吴晶森不服,提起诉讼.法院以为,村规民约、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吴晶森系板桥村成员,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板桥村村规民约相关内容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1.4户籍标准与保障标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登记户籍,在该组织之外没有享受基本社会福利,这三点是成员资格的判定标准,不能以权利义务一致为由剥夺限夺适格主体的成员资格.在杨某、陶某诉乙村村委会案中,杨某、陶某经乙村村委员会同意将户籍迁入乙村生活.乙村村民
6、代表大会决议,1984年前迁入的居民,由于介入了村土地开荒及水利建设,能够享受土地补偿款,之后迁入的居民不介入分配.杨某、陶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以为,二人具有乙村户籍,已长期寓居在乙村,与乙村构成了长久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络,是乙村村民,享受与乙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村委会的行为侵权,判决村委会支付补偿款.由于土地补偿款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分配,所以判定二人能否具有乙村村民资格成为本案正确判决的前提.笔者以为,成员资格的获得应以当事人能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户籍,以及在该经济组织以外能否享有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为判定根据.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应认定具有成员资格.这
7、种判定标准符合我国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本案中,杨某、陶某具备上述条件,乙村剥夺其补偿款分配权的行为违法,否则二人将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这严重违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宗旨.1.5户籍标准与权利放弃实践中,资格认定难题之一是村民迁入户籍时明示放弃享受村民待遇的情形应怎样认定.一种观点以为,特定主体明示放弃村民待遇,属民法上的权利处分行为,应认定合法,一旦反悔应不予支持.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笔者以为,怎样认定以明示方式放弃村民待遇,应当看该承诺能否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严重损害承诺人的利益.假如在入赘女婿、超生子女办理户籍登记时,强迫承诺人作出违犯其真实意思,甚至严重损害其利益的承诺,应当认定该承诺无
8、效.且村民能否具有成员资格,能否分配补偿款,不属于村民会议议事范围,当有村规民约和会议决议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时,法院应依法认定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芦利霞诉甲村村委员会案中,一审讯决就因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被二审讯决撤销.甲村村民芦利霞婚后在乙村寓居,户籍仍在甲村,在乙村也未分配承包地.芦在给其子入户时,村委会事先写好保证书,以不签字就不给其子入户为由胁迫芦签字,保证书内容为芦保证母子的户口均为空户,不介入甲村利益分配.此后,甲村屡次分配土地补偿款,均未分给芦.芦利霞不服,提起诉讼.村委会辩称芦已书面保证放弃村民待遇.一审法院以为,芦利霞固然具备甲村户籍,但未在该村寓居,并已书面保证放弃村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集体经济 组织 成员 资格 认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