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变革中的商人角色讨论-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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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变革中的商人角色讨论我国公司法公布至今,一直饱受争议和诟病。经历了二零零五年和二零一四年两次的较大修改,学术界照旧有很多声音要求对其进行构造性改革、转变立法思路。尤其是现实中很多公司法条款被躲避,甚至于被架空。这些问题不得不让我们考虑,公司法的变迁之路该怎么走?我们的传统改革之路存在哪些问题?是坚持强迫性变迁还是转变为诱致性变迁?弄清这些问题,应明晰地了解公司法的属性和商人在公司法变迁的经过中应当扮演的角色。下面将对公司法的定位,公司法立法竞争中商人角色的演化经过和我国公司法改革的途径进行讨论,从中探寻正确的方向。一、商人角色演化的历史轨迹通过公司法的历史发展轨迹能够发现,作为传统商法的
2、构成部分,它的发展经历了由商人主导到国家主导的演变经过。从自有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商人的综合能力不断提升,同时更多的公司利益相关者也利用各种方式介入公司法立法,在这一经过中,商人的角色逐步淡化。但是这种淡化也有可能是商人角色发生了隐藏或者转移,只是外表的淡化。资产阶级革命前的资本原始积累期是公司法的发展初期,商人在这个阶段是公司法发展的核心推动者。例如在寺院法和封建法支配的中世纪欧洲大陆,商人们成立了行会组织,并制定相应的习惯规则、规约等,这些规约、规则被商人行会沿用了几百年,最终构成了商人习惯法。同时一些商人在获得商人间纠纷争议和纠纷管辖权后,构成了大量的判例,成为了中世纪商人法的主
3、要渊源之一;自有资本主义时代来到后,公司法的立法则变为商人和政府间的博弈,但公司发的发展照旧由商人推动。十八世纪初期商人在没有特许状的条件下突破限制,组建了合股公司,持股人能够自由转让股票。1844年英国议会公布了公司法,明确了公司等级制度,后来又正是确认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正式建立起当代公司法的基本框架;然而在接下来的历史发展中,商人主导公司法立法的形式逐步被由立法机关主导,利益相关者介入的形式所取代。当代公司发的发展是法官、立法者、利益集团、公司投资者共同作用的结果,商人角色日渐淡化。进入公司时代后,公司数量猛增并且发展迅速,深入的影响着各国的社会和经济,成为国家和个人意外的第三
4、极。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本身利益逐步独立于公司利益,公共性、社会性明显加强。同时公司发的诸多规则开场广泛的分布于票据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海商法等等,在质上发生了本根的变化。此外,公司法与经济政策和经济形势的关系更为严密,需要通过公司立法进行经济政策和形势的调整。并且为了吸引投资者,国家间开展了公司法竞争。又由于公司法立法的日以复杂,商人难以承当,需要由法学家完成这一经过。因而,此时的公司法调整范围已经超出商人间的治理和投资,需要国家立法机关的主导1。二、中国公司法变迁中的商人角色自1993年公布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修改和变迁,中国的公司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单多复杂,从单一到多元的经过。立法机
5、关等国家相关机关是这个经过的主导者和引领者,公司发的改革从本质上讲有政府主导的竞争式立法。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和改革主要依靠于移植外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相较于外国中国的公司法变迁具有愈加独特的轨迹,其创始和改革基本上属于一条强迫性变迁之路,商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其中的作用并不大。而其中为什么有政府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为何移植国外立法?为何什么强迫变迁?这些都是研究国内公司法变迁必须了解的问题。要弄清以上问题就必须了解公司法创始和改革的背景,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经济剧烈变革特点是协调统一、由上而下的强迫性变革,作为其组成部分,公司法的变革和创始无法回避这一潮流,理应发挥其工具价值。能够讲
6、发达国家公司法的改革是制度和法律的创新,而中国公司法的改革本质则是经济的创新,1993年公布公司法的初衷就是为国企改革提供支持。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在经济体制变革的经过中,我国对公司法的进步和改革的奉献并不多,但公司制度的移植确有效的推动了经济发展和改革。公司法的工具性价值可从下面两个方面进行阐释: (一)国企改革的法律工具1993年公布公司法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国企改革提供法律根据,知足改革的需要,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当代企业制度确实立提供制度支持。在公司法正式公布前的十几年中,转换经营机制、承包租赁、利改税、股份制改制等各种改革措施先后提出并施行,但国有企业改革照旧没有明显收效,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
7、效解决。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公布的(关于退工横向经济联合暂行规定)初次提出走联合的道路,几年后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促进了公司导向的国有企业改革,但在(公司法)正是公布前,几乎不存在真正采用规范公司形式的国有企业。公司法公布的同年政府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初次明确了当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并提出了企业财产构造能够有多重组织形式。通过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国当代企业制度开场了最初的发展。时至今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还是中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重要内容。 (二)公司法创造的商人和公司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一些公司立法相继开场公布,国务院在一九
8、八八年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规定,私营企业可采用有效公司、合作企业、独资企业的方式设立,明确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而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工资债务负责的企业形式;一九九二年国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公布了(有效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同年上海和深圳两地分别公布了有限公司暂行条例。固然在(公司法)正是公布前国家和地方出台和公布了很多相关公司立法,但除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国内规范的私人公司和社会资本都比拟少。此时社会资本主要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投资,亦或是挂靠乡镇集体企业或国
9、有企业。因而,固然(公司法)出台的部分原因是对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出现形形色色“公司进行规范、整顿和清理,但并不是由这些公司实践产生了这些公司法制度,亦或是这些投资者或者公司推动了这些公司法立法。相反,公司法正是公布后这些“公司才正式构成和逐步确立,更为关键的一点是,私人企业是在九三年公司法公布后才大量设立。而接下来二十多年公司法变迁中的几次修改都大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如二零零五年和二零一四年的两次修订,其主要内容都是降低公司设立标准和程序要求。十分是二零一四年的修订为了鼓励社会民众创业,不仅将公司实缴登记制变更为认缴登记制,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大幅降低,还对公司登记事项和文件进行简化,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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