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司法改革讨论-精品文档 (2).docx
《军事司法改革讨论-精品文档 (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军事司法改革讨论-精品文档 (2).docx(1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军事司法改革讨论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一)提高军事刑事诉讼立法层级。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军事刑事诉讼法律或者法规。就国家立法层面而言,只要一些详细规范出如今刑事诉讼法典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之中。1979年7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布,使得原有的一些军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基本上都被废止,军事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根据该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详细制度进行。只是对涉及军事刑事诉讼的一些特殊问题,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与军队有关部门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加以解决。为了适应军事刑事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当兵的人军事法院、当兵的人军事检察院和总政治部保卫部先后联合或单独下发了一批规范性文件
2、。由于受这些文件的制定层级和范围所限,加之国家立法相应的指导性规范缺乏,很难保证军事刑事诉讼的介入者、十分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能够全面了解或及时知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军事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公安然平静公正。(二)加强军事刑事诉讼特殊规范。从司法实践和相关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军事刑事诉讼制度中一些重要的特殊领域的立法尚不完善,其中最集中地反映在有关战时刑事诉讼规范的问题上。从战时刑事诉讼特殊的法律意义上讲,确定战时与平常转换这一时间节点具有重要意义。刑事实体法对“战时的概括主要适用于对军人违背职责罪的定罪量刑和对部分危害国防利益罪的认定,并不具有军事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实体法明确“战时是为了确定当
3、事人的刑事责任,而诉讼法明确“战时则是为了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实行特殊的诉讼程序,两者的详细动机和直接目的不同。在战争状态下,国家处在生死存亡或核心利益得失的紧要关头,形势和任务要求必须采取一系列必要的紧急措施,其中就包括启动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程序。由于此时军人及部分公民的刑事诉讼权利将遭到一些必要的剥夺或限制,这就要求“战时必须经过国家首脑或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和公布;未经这种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以“战时为由中止普通诉讼程序而启用战时诉讼程序。结合我军将来高技术局部战争的料想情况,需要将详细时空条件下怎样适用战时刑事诉讼规范,以及由战时环境和战争需求所决定的特殊刑事诉讼程序,如管辖、审级、
4、时限、执行等尽快加以法典化,进而更好地适应军事斗争准备、十分是涉外军事行动的司法需求。(三)深化军事刑事诉讼理论研究。固然我国军事刑事诉讼的历史特别悠久、制度也比拟健全、为夺取战争胜利和促进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奉献,但在军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还有很多重大的理论问题需要澄清,有很多创造性的实践需要用理论的方法凝固下来,也有很多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行各种专题讨论和系统整理。十分是对其中的一些基础性、导引性很强的重要问题,并没有深化精细的理论研究并达成各界共鸣。比方:关于军事刑事诉讼的渊源问题。军事刑事诉讼的渊源,主要是指军事刑事诉讼的起源及属性。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以为军事司法权从属于国家司法权,是
5、国家司法权在军事领域的延伸,故称为“延伸主义;另一是以为军事司法权相对独立于国家司法权,从属于军事统率权,军事司法只不过是军队援引国家司法手段进行军事管理的一种特殊方法,故称为“援引主义;再一是采取折中主义,将我国军事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概括为“二元讲,即国家司法权和军事统率权互相浸透、互相融合的产物。由此引出的详细问题就是,我国军事司法机关的“专门性主要体如今何处?这既是军事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基础性问题,也是导引军事司法改革发展和发展方向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客观、全面地认识军事刑事诉讼的渊源,有助于正确理解军事刑事诉讼与国家普通刑事诉讼的关系,尤其是有助于在推进军事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进程中,
6、注意并克制好实践中存在的两种错误倾向:一是片面强调军事刑事诉讼的特殊性,忽视甚至排挤国家刑事诉讼法典对军事刑事诉讼制度的统领和指导作用,使得军事刑事诉讼长期游离于国家整个刑事诉讼体系之外;二是过分强调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性,忽视军事刑事诉讼受军队建设和军事行动所决定的特殊性,不能从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实际需要出发,及时设立和充实必要的特殊诉讼规范。再就是关于军事刑事诉讼的价值问题。价值冲突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之一,法的功能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在价值冲突中的价值丧失与耗损。以往的法学理论以为,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保证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所以刑事诉讼法被以为是刑法的从法,没有本身独立价值;
7、如今越来越多的学者以为,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外,还具有不依附于刑法而独立存在的内在价值。主张用“正当法律程序或者“程序正义论来分析刑事诉讼法的本身价值。正由于如此,军事刑事诉讼的价值问题开场引起军事法学界的注意和讨论。那么,军事刑事诉讼的特殊究竟价值何在?是公正、秩序和效率,还是达成维护军事秩序和保障军人权利平衡?除此之外,充分展现军事刑事司法活动的威严、声威和威信,进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是不是军事刑事诉讼的特殊价值?近年来,国际军事刑事法律实践提供了一些新鲜例证,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深化研究,以更好地指导军事司法改革实践。当然从应用理论研究出发,还要多关注新军事变革对传统军事司
8、法体制、机制所构成的挑战、冲击与要求。(四)拓展军事刑事诉讼管辖范围。军事司法机关作为国家设立在军队的专门司法机关,其主要职能在于审理国防和军事领域发生的损害或者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案件,进而实现维护国家军事利益的特殊功能。但从目前军事刑事诉讼规范和实践情况看,军事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管辖范围在缩小,不仅一些现役军人违背国家刑事法律的案件被仅作行政处理、没能及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甚至有些直接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严重犯罪案件,也被排除于军事刑事诉讼的管辖之外。这个问题在最近反映最为突出的是对军事间谍案件的审讯管辖问题。这类犯罪所危害的客体直接涉及国家的重大军事利益,与国防和军队建设、十分是现实军事斗争
9、准备密切相关,历来遭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和十分保护。而我国现行刑事管辖规定及司法实践将地方人员的军事间谍案件一律交由普通人民法院审讯,与我国的司法传统、国际司法惯例、现实司法需求和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等,都有很多不相适应之处,值得进行认真研究并抓紧改良。二、加快军事法院的组织立法进程早在新中国成立后的1955年,军队有关部门便根据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起草了(中国人民当兵的人各级军事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草案))。其后,由于军事法院的组织机构几经调整、合署,直至“十年动乱中被完全撤销,军事法院的组织法律固然经过长期调研和屡次草拟,并曾数易其稿,但一直未能出台。1
10、978年1月军事法院恢复办公后,军委和总部有关部门又先后草拟、修改了16稿,并于1990年5月,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院组织条例(草案))。考虑到(军事法院组织法)是国家宪法类法律,也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支架性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军委将其先后列入“八五至“十一五立法规划,并曾屡次列入人大和军委的立法项目及工作计划。2007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项目计划和军委、总政的要求,军队有关主管部门曾专门下发通知,组织各级军事司法机关和相关军事法教学、科研单位,围绕军事法院组织法的立法根据、内容和构造等问题进行较大规模的综合调研活动,构成了一些较有价值的调研成果。调研和分析表明,我国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军事司法改革讨论-精品文档 2 军事 司法 改革 讨论 精品 文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