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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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本文在保险业“新国十条出台背景下,通过实地调研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国内外国家医改的经历,提出了乌市在基本医疗服务方面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同时在大额医疗方面采用保险合同形式,并对此提出了乌市将来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图,最后从政府和保险公司两个方面提出了几点保障措施。关键词: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乌鲁木齐疗保险引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经太多年对两险融合的努力探索,乌市人社局不仅为参保群众提供了愈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大大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并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品牌声誉到达了三方共赢的效果。然而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地域、文化风俗等方面的限制
2、,这种探索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政府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深度较浅、服务种类单一。在“新国十条相关政策的指导下,本文通过深化了解乌鲁木齐市两险融合的现状,积极探索将来两险融合的发展形式及机制设置,对提高乌市人均保障水平、减轻乌市政府财政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一、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现状在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的指导下,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过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逐步建立起了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政府对乌市职工开展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对城镇居民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乌市农牧民开展了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基本
3、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同时,乌市政府为了给参保群众提供愈加高效便捷的医药卫生服务和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的费用负担,近年来也不断探索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的新形式。一乌市两险融合发展进程及特点对于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从2012年8月开场,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签订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管理协议),正式将乌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管理运行。对于乌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乌市政府从2009年7月开场了对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探索和实践,并通过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
4、公司签订(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大额医疗补充保险管理协议),为城镇居民提供了大病方面的保险服务。为了提高参合人员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农牧民的医疗费用负担,乌市政府从2010年开场启动了乌市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并将此服务委托给人保健康新疆分公司进行独家业务合作,双方就此签订了(合作协议)。乌市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除了在新农合基本补充医疗方面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合作外,还将乌市新农合大额救助医疗保险服务委托给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纵观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经过,能够发现:从商业保险介入社会保险的医保业务类别角度分析,乌市采取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介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的形式。在合作经过中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行有效分工,社保政府部门主要管基本医疗保障,强调医疗服务的公平性与均等化,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强调效率性和知足个体的特殊需要。假如从商业保险介入社会保险管理的运作方式分析,乌市采取的是混合型形式,即介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之间的一种形式。保险公司政府管理医疗保险基金,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基金亏损由乌市人社局、市卫生局与保险通过合同约定比例承当,基金结余转入下一年度。相对于基金管理型和保险合同型形式,混合型形式能更好地平衡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二乌市两险融合中存在的问题从乌市近年来的实践来看,商业医疗保险介入社会医疗保险在风险管控和运作效率上体现了
6、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无法比较的优越性。但是,在合作经过由于政策缺失、政府宣传力度不到位和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双方合作的深化。存在的问题主要体如今下面三个方面:第一,“保本微利目的难实现。乌市商业保险公司主要介入的是大额医疗保险和补充保险,由于大额保险没有经历数据,无法准确定价,经常采取低价入市,再根据实际赔付情况进行调整的策略,使商业保险公司面临先期较大的赔付压力,进而“保本微利的目的难以实现。第二,乌市商业保险市场混乱。在人保健康和中华联合接受政府委托、承办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过中,其他竞争者通过压价竞争、偷换保险条款概念、择优选择投保单位、指定可报销
7、医疗机构等不正当方式来争夺市场份额,给与政府合作保险公司的运营带来一定的困难,也给乌市的投保机构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和伤害。第三,商业保险公司自主性不强。首先,乌市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的大额医疗保险中的费率、保险费及保险责任等是由政府制定的。此外,商业保险公司派医保代表在医院进行实时监督时,由于医保监督员发现的问题要交由政府部门进行裁定,这就使保险公司陷入了只能发现问题,却不能自主解决问题的怪圈。这些问题的出现,一方面使想介入社会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另一方面使与正在与政府合作的商业保险公司在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大大减弱,降低了保险的服务质量。二、乌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形式选择国内外在社
8、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合作运营方面都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国外各个国家建立了不同的医疗保险形式,如德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新加坡的公积金医疗保险、英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和美国的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相关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越来越多的地区正在不断尝试、完善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合作。总体上,我国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融合发展的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湛江形式和“和田形式采取的保险合同形式,另一类是“厦门形式、“青海形式和“成都形式采取的委托管理形式。参考国内外经历,我们发现各地区的融合发展形式在宏观层面上基本一致,由于各区域社会医疗体系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原因,各地区政府的政策制定都以本身发展
9、现状为出发点。因而,通过分析乌市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保险融合发展的现状并结合乌市将来的发展状况,探索乌市将来两险融合的发展形式,对乌市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一乌市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融合发展形式及机制设置1.乌市政府购买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形式。目前,乌鲁木齐市创办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由于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基金只能专款专用于给付支付,不得挪作其他用处,有资金使用限制多、低风险等特点。因而,若采用保险合同形式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基本医疗保险,有可能会将资金应用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渠
10、道。并且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假如由于自负盈亏的保险合同形式长期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动力缺乏,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目前,乌市在基本医疗方面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经办气力缺乏、服务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一定条件下,乌市能够试点将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管理业务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据审核、支付、结算等,通过招标形式引进经营实力强、网点多、风险管理能力强的商业保险公司来负责,即采取外包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委托管理形式。目前,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保险分别由社保局和卫生局进行管理,由于这两种保险的参保者的缴费水平等方面有很多类似性,因而在与商业保险融合前,应先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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