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制度-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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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问责制度摘要:行政问责制是当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的推行和完善,对于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设责任政府,建立一套有效的权利运行和制约机制等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建设已获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是从我国目前行政问责制的制度建设和施行的情况看,还存在较多的问题。分析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考虑和寻求完善对策,对责任政府的构建具有特别重大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行政问责制度;行政责任;责任政府;政府责任近年来,我国政府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执政理念,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这已成为我国社会及境外媒体
2、高度关注并令人鼓舞的焦点话题。行政问责制最初是作为应对公共危机的应急措施而步入我国政治生活的,2003年“非典期间的高官撤职,引发了一股“问责风暴,之后,全国很多城市先后出台并全面施行行政问责制。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向前发展,行政问责制正逐步从政府管理中的一种应急措施变成当代政府管理手段。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及价值理念一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内涵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当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施行的、并要求其承当否认性后果的一种责任追查制度。王莉花,张善喜:(浅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价值理念),载(宜宾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39页。行政问责意味着问责主
3、体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进行质疑并追查责任,对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首长、行政领导,乃至普通公务员施行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惩戒措施,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它不仅要求犯错违法要追查,而且公务员能力缺乏、推诿扯皮等官僚主义作风,甚至公众对政府及其行为的合理怀疑等方面都要追查责任。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下面几个方面:1.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行政问责的主体,既有同体问责,即行政系统本身层级的问责,也有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以外的主体包括人大、各派、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公众等的问责。异体问责较之于同体问责,更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2
4、.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是指“向谁问行政问责的客体是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首长及各职能部门的领导,以及不当履行职责和义务的公务人员。3.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滥用职权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成心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问责不能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围,不仅对犯错违法要追查,甚至连能力缺乏、有损政府形象的小节等方面也要问责。总之,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之内。4.行
5、政问责的程序,是指“怎样问行政问责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涉及质询、罢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辞退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如问责主体回避的规定、质询答复时限的规定、问责人员组成的规定、罢免通过人数的规定、问责客体申辩程序的规定、听证程序的规定、复议程序的规定等等。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承当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政治责任,即向执政党和权利机关负责;二是行政责任,即向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负责;三是道德责任,即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四是法律责任,即向相关法律规范负责,承当法律制裁后果。6.行政问责的后果行政问责的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当相应否认性制裁的责任。承当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
6、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总之,行政问责制作为系统化的政府治理规范,明确权利、界定责任、健全程序和经常化、制度化的追查责任是其核心内容。需要强调的是,行政问责制是有效实现政府责任,建立和完善责任政府,实现依法治理,进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理性选择。二行政问责制度的价值理念行政问责制度是在政治学、公共行政学以及法学等诸学科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责任追查制度,它有其内在的价值理念。首先,行政问责制的基本价值理念是政府及其公务员对人民负责,构建服务政府,即实现“对上负责到“对下负责的转变。行政问责制的全部正当性在于
7、“权为民所授。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国家权利的本源在于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必须处于人民的监督之下,一切政策和行为也必须以人民的意志为归属,即以民为本,对人民负责。行政问责制作为一种控制行政权利滥用和扩张的民主诉求和政治制度,其产生便是这种理念的逻辑结果。其次,行政问责制的核心价值理念是政府及其公务员承当责任,构建责任政府。从本质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只要在其能够保障社会利益,促进社会意志所提出的目的,即真正履行其责任时才是合理、合法的。因而,代议民主政府在本质上也是责任政府。权利和责任是行政系统中两个最基本的概念。承当责任,是当代政府应具备的首要品质,也是现代政府一个非常明显的特征。对于政府及其公务员
8、来讲,责任是第一位的,权利是第二位的。权利是尽责的手段,责任才是其真正属性。责任政府意味着政府及其公务员应积极地对立法机关及其制定的法律负责,很好地回应、知足和实现民众的正当要求,负责任地行使权利。只要对民众负责且权利遭到限制的政府才是责任政府。在责任政府理念之下,行政责任与行政权利是对等的、平衡的,政府及其公务员行使的每一项权利背后都连带着一份责任。而行政问责制秉承“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理念,突出了公共行政管理中行政权利与行政责任之间的一致性,其本质在于防止和阻止行政官员“滥用或误用公共权利的行为,也将着力强化“无功便是过的新为官之道。可见,行政问责制正是现阶段构建责任政府的
9、关键和题中之义。再次,行政问责制的重要价值理念在于控制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权利的滥用和扩张,构建有限政府。在行政活动中,作为行政主体的政府及其公务员与相对方处于非对等的地位。同时权利本身具有腐蚀和扩张性质,孟德斯鸠以为:“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历,有权利的人使用权利一直到碰到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因而,“行政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的相偏离的现象是无法避免的。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页。由于受中国传统“官贵民贱观念与“畏官心态的禁锢,加上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人治重于法治的
10、现实并没有完全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讲,控制政府及其公务员行政权利的滥用和扩张,有其合理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根据。行政问责制作为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和行政体制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强调“权为民所用的执政理念和权利与责任的不可分离性原则,强调越权无效原则,提倡阳光行政,把公民介入问责作为重要方式之一。随着行政问责的经常化和程序化,必将有利于控制行政权利的滥用和扩张,实现行政权利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和谐互动,加快构建有限政府的步伐。二、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自2003年启动以来,已经获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然而,行政问责制在我国推行毕竟只要短短的五年多时间,而且受限于大体制环境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带
11、有一定的缺陷和缺乏之处,主要表如今下面几个方面:1.问责主体不明确,异体问责相对薄弱我国现行行政问责主要是同体问责,几乎全部是由上级政府或党组织促成启动的,作为权利机关和代议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反而未能主动起到监督的作用。这种由政府或党组织责令人大选举或任命的官员辞职,背离了人大与政府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行政问责的重点应是异体问责,即行政系统之外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问责。因而,目前中国行政问责实践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是问责主体缺乏法定的明确性,执政党与政府权利机关的定位较为模糊,而异体问责相对薄弱,十分是各级人大作为中国的权利机关,其问责效能尚未充分实现和发挥。顾杰:(论我国行政
12、问责制的现状与完善),载(理论月刊)2004年第12期,第15页。2.问责客体即责任人的界定不清,责任界线模糊,问责对象泛化从理论上讲行政问责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但主要是负有直接或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者,即各级政府机关和各职能部门的领导。在我国各级各类有关行政责任追查的法规制度中,在追查的责任人前面,经常冠以“有关二字。这种泛化的责任人指定,给操作带来了困难。在详细责任认定时,哪些是有关责任人,哪些是“无关责任人,由于权责不清,难以界定。详细表如今:一是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划分不清。发生责任问题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比拟好确定和追查,而间接责任人是谁则难以确定。二是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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