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语境中的舆论监督-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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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宪法语境中的舆论监督本文主要采取文本分析的研究方法,通过梳理国内舆论监督研究领域代表性学者的相关阐述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文件,从中概括、提炼出描绘舆论监督含义的主要命题并予以分析。而根据国内宪法学界的通讲,中国宪法语境可分为人民主义和立宪主义两种,笔者就分别从这两种不同的宪法语境入手,讨论、分析舆论监督概念在其中产生的含义和相关问题。一、作为人民主权的舆论监督在宪法学中,侧重于强调人民主权的思路被称之为人民主义。人民主义主要贯穿于宪法的组织规范或受权规范之中,重在探寻宪法所体现的国家权利运作规则和实践。由于现实中人民不可能直接行使权利,因而人民主权在中国的实现有两个基本机制,即人民代表大会
2、制和共产党的代表制。而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来看,舆论监督都和党的领导密切相关。舆论监督的前身是中共报刊批评实践。从1942年运动开场,中共就经常运用报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党组织的自我清理;新中国建政后,报刊批评屡屡在“反对官僚主义等国家政治生活中出场;改革开放以来,媒体的批评性报道又成为中央反腐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等工作的重要手段。在上述历史背景下,中共十三大第一次提出了“舆论监督的讲法,并且一直沿用至今。但是,由于中国新闻媒体一直被定位为党的喉舌和思想宣传阵地,因而舆论监督实际上并非媒体的自主行为,而是如陈力丹教授所言,是“作为党和政府领导、管理职能的一种延伸和补充而发挥作用的。这正是中
3、国舆论监督和西方国家“媒体监督(watchdog)的最大区别。笔者基本上同意陈力丹等学者关于舆论监督是权利行为的看法,但是以为还能够从宪法学角度进一步地讲明。国内宪法学界的通讲以为,舆论监督的法理基础是人民主权。而如前面所述,人民主权和党的领导是统一的。这是由于党对国家的领导地位建基于其政治代表理论之上: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先锋队,集中体现了社会发展规律和政治上的先进性,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党的领导和人民主权具有同一性、一致性。这样从宪法学的角度看,作为执政党权利行为的舆论监督便可看作是人民主权的详细体现。也就是讲,不同于西方媒体监督,舆论监督并非游离于体制外的“第四权(thef
4、orthestate),而是在国家政体内运行的正当性权利,它本身就是中国“党国体制(PartyState)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详细地来讲,基于前面所述的人民主权的双重代表制,中国具有党政双重权威并存的制度构造,在国家治理上也有常规和非常规两种机制。一般情况下,国家治理的常规机制主要通过建立在官僚体制(bureaucracy)上的政府机关而实现;但是拥有“卡里斯玛权威的执政党经常针对官僚体制的组织经过及其失灵,发起各种非常规化的治理活动。舆论监督便是其中的一种重要表现。事实上,在大多数舆论监督个案中,党纪问责都要先于行政追查或司法参与而进行,已经成为后两者的一个前置程序。在中共的非常规化治理活动
5、中,新闻媒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孙五三教授指出,中国媒体并不计入政府部门,而是直接接受党的宣传系统领导。这不仅为其开展批评性报道提供了权利支持,更重要的是能够实现超程序化运作,进而大大简化了监督程序和降低了监督成本。因而在党看来,媒体是一个“最尖锐的武器,能够很好地纠正常规官僚体制的组织失灵。为此,新中国建政以来,中央不仅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4)等重要文件中对媒体的舆论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通过稳定的组织基础(党的宣传系统)、象征资源(喉舌论)和其他各种政策安排,建构了一系列可见或者不可见的舆论监督制度,使媒体成为了舆论监督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中共十八大提出
6、,“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利。十八大报告把舆论监督和其他三种法定监督方式并列在一起,共同视为人民监督权利的工具,正是体现了人民主义“以权利控制权利的基本逻辑。但是,必须讲明的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中共先进性代表理论,媒体的舆论监督行为并不完全取决于党组织的专断,而是必得重视和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意志。例如(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良工作。因而,作为自上而下的非常规权利的舆论监督,用宪法学的语言来讲就是人民主权意志的详细体现。它在现实中的权利主体是各级党组织;但在宪法上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
7、。据此,笔者将这种人民主义语境下的舆论监督含义归纳为如下命题。命题(一):舆论监督是通过媒体报道而运作的国家权利行为,其正当性来自于人民主权。它在现实中的主体是各级党组织,在宪法上的主体是中国人民。二、作为公民权利的舆论监督:公民VS新闻媒体与人民主义不同,立宪主义注重从人权规范中把握宪法之核心价值,它的根本逻辑是“以(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利。因而若置于立宪主义语境之中,舆论监督的基本含义和价值取向便是:公众(public)通过互相沟通和理性辩论,构成“公共舆论(publicopinion),以制约公权利和保障公民权利。根据哈贝马斯考证,当代西方国家的公众概念起源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开场分立的
8、欧洲启蒙运动时期。在哈贝马斯看来,公众不是一群情绪狂热的乌合之众(crowd),也不是高度同质化的群众(mass),而是由具有批判精神、独立自主的个体公民构成;后者在平等、开放的公共领域(publicsphere)中针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理性辩论、达成共鸣,进而产生了公共舆论。这样看来,哈贝马斯所讲的“公共舆论与立宪主义是高度相通的,主要体如今两个方面:一是公共舆论的主体是理性、自主的个体公民,而立宪主义强调的权利主体同样是有自觉意志的理性个人(in-dividual);二是公共舆论具有强烈的面向公权利的批判性,这无疑也与立宪主义精神是一致的。笔者将在下面讲明,随着立宪主义在当下中国的兴起
9、,“基于公共舆论的舆论监督正日益成为现实。中文“舆论一词原来指轿夫等“舆人的看法,引申义为底层民众的意见。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社会转型,它的语义已发生宏大变迁,已经不断接近哈贝马斯所讲的公共舆论。十分是2004年中国宪法第四次修订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文本,公民权利保障有了明显提高;21世纪以降,市场化媒体的涌现和微博等新媒体不断问世,也一定程度上为公共讨论提供了空间。这些都为公共舆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学界还是官方近年来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立宪主义语境下的舆论监督含义。在宪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绝大多数学者以为,中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
10、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也即“监督权是舆论监督的直接法律根据;此外,(宪法)第35条规定的言论自由通常也被以为是舆论监督的法律根据;在执政者方面,继中共十七大提出“保障人民的知情权、介入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后,十八大报告再次强调了这四种权利,并且把它们和“舆论监督安排在同一个自然段中,进而实现了二者的意义对接。魏永征教授指出,这样的表述实际上就是肯定了舆论监督的主体乃是人民(公民),舆论监督就是人民行使“四权的效果。此种看法正好体现了立宪主义“以权利制约权利的基本逻辑。但在立宪主义语境中,学界对于舆论监督的宪法权利主体仍然聚讼不已。迄今为止有两种观点,详述如下:第一种观点以为,舆论监督的宪法
11、权利主体是公民。持此论者以为,我国宪法规定,凡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即为中国公民。而宪法第41条文本明确规定了监督权的享有主体是“中国公民,而非媒体;并且从语义逻辑上看,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多数公民组成的公众。但公众是一个集合性概念,不可能成为宪法权利的主体,所以舆论监督的权利主体只能复原为个体公民。童兵、郭镇之、魏永征等学者都是支持这一观点的代表性学者。例如魏永征教授提出,人民群众通过行使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构成舆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就成为了“舆论监督。笔者将这种观点所体现的舆论监督含义归纳为下面的命题。命题(二):舆论监督是公民通过行使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监督公共权利的行为。所以
12、公民是舆论监督的现实主体,也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第二种观点以为,舆论监督的宪法权利主体是新闻媒体。这是由于公共舆论建立在公民知情的基础上,而媒体在传播信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即便是在今天的网络时代也未根本改变。国内学界对此也构成了广泛共鸣。例如展江教授指出,“舆论监督的意思大概是讲媒体一定程度代表公众、代表老百姓、代表人民对权利机关运作的一种监督。孙旭培教授则更明确地提出,“从法律上讲,舆论监督的行为主体是新闻媒介。值得注意的是,西方国家也有类似看法。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图亚特(PotterStewart)就曾在1974年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新闻媒体是被明确赋予宪法保护的唯一的组织
13、机构。根据第二种观点,笔者归纳出下面的命题。命题(三):舆论监督是中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体现。但是公民监督离不开媒体报道,因而新闻媒体是舆论监督的现实主体,因此也是法律上的权利主体。三、宪法语境中的舆论监督:人民主权、公民权利还是媒体权利?综上所述,对于舆论监督在中国宪法语境中的含义,学界实际上建构了三个不同命题。我们能够对这三个命题的核心观念进行一下对照。(参见表1)比拟这三个命题,我们不难发现,它们都有合理之处,但是也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概而言之,命题(一)从舆论监督概念的历史渊源和现实效果出发,将其视为一种国家权利行为,表明了舆论监督与执政党的领导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既是舆论监督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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