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原则和制度-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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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原则和制度摘要:(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保护老百姓的行政监督法律,其公布施行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意义重大。文章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和三大制度,以进一步贯彻施行(行政许可法),实现“两保护一监督行政立法宗旨。关键词:行政许可法、原则、制度、监督(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公布,2004年7月1日开场施行。属于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救济和保护老百姓的法律,其制定是依法行政、理性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市场体制和适应入世的需要;是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其公布施行是社会主义民
2、主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又一部行政监督法,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里程碑,是廉政制度建设的亮点,是走向法治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所谓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有控制风险、配置资源、提供公信和协调平衡的功能。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五种类型。本文主要探析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制度。一、行政许可法的七大原则总结实践经历,借鉴国外成功经历,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原则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重要位置,规定了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
3、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不可转让原则,监督原则。一、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施行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时,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符合立法法确定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施行行政许可必须由法定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经过和结果的公开,其本质是对公众知情权、介入权和监督权的保护;三公原则是对合法原则的补充,有关规定必须事先公开,对老百姓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要施行阳光工程防止腐败的发生。从设定上看,整个经过都是开放的,通过座议论证,举行听证会等,反复
4、征求群众意见,并把结果在报刊杂志或网站上公布周知。世贸规则规定: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从施行上看,主体要公开,如详细由谁负责法规清理工作,清理的数量和结果都要公开。要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如设立电子墙或公告栏。期限公开结果公开。敢公开才会公正,才经得起群众的考验。如申报课题,结果授予谁?征用土地结果审批给谁?这些都要让群众知情。对一些有数量限制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统一考试择优录用,不适宜使用抓阄或抽签来决定。三、便民原则。便民就是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在行政许可经过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
5、权利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尽量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服务群众,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有关部门联合办公,实行相当集中行政许可,统一办证,只要符合条件当场办理,立等可取,手续不完好的要一次性告知。一些文字错误允许当场改正,提倡“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换位考虑,宁可费事行政机关也不要费事老百姓,真正做到人民政府为人民。这样能够减轻了申请人“跑图章的负累,使申请人与审批机关直接接触的范围减小,次数减少;脸难看、门难进,不给好处不办事的状况会有所改变,造成官员腐败的客观条件将随之减少。四、救济原则。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为行政机关施行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弥补的制度。相对人在行政
6、法上有十种权利:申请权,介入权,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述权,诉讼权,索赔权和抵制权。法定的救济途径是复议、诉讼和赔偿。而要行使救济权就必须先拥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要让人有讲话的权利和时机,不要由于相对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五、信赖保护原则。联邦德国最先适用此原则,它是指管理相对人依法获得的行政许可遭到法律的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确实需要改变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以补偿。这是民法诚实信誉原则的引申,意思是政府要言而有信,讲到做到。对合法行为要补偿,对违法行为要赔偿,如为防治“禽流感,政府在疫区3公里内对家禽进行捕杀、燃烧和深埋,给农户必要的补偿;个别乡
7、镇政府拖欠先行工程款导致连锁反响,要带头清理,取信于民。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它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能够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它行政许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种类繁多,达2600多种类型,涉及到专业知识、技术标准等问题,与主体人身关系密切,绝大多数不能继承或买卖。七、监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施行的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监督两方面:上级行政机关通过行使层级监督权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进行检查监督;实行“谁许可谁监督原则,如司法部门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执照),就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成立律师惩戒委员会,接受群众
8、投诉。二、行政许可法的三大制度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争议最多的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能够设定?哪些事项不能设定?经过反复研究论证,针对实践中职责不清、权限不明的问题,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权限。第一、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价值取向,确定在什么事项能够设定,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
9、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它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因而,行政许可法根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对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作了两方面的规定。1、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范围。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把审批项目主要限定在五个方面: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根据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10、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根据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测、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它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未经登记就没有从事某种活动的主体资格,一般没有数量限制,不能转让。2、能够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在能够设定许可的事项中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解决的,能够不设定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应该留给他们本人去做主,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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