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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化比拟论文一、法律文化的一级变量物质载体在文化构成的经过中除了关注文化内容上的差异,更宏观的一种视野是在各种法律文化的共同物质介质上的比照。(一)“人在张中秋先生的中西法律文化比拟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特色是注重以个体的人为变量基础,此处的人的概念具有模糊性,它既能够代表个体精神追求可以以代表群体文化价值,但由于个体精神并不必然代表群体,或忽略了个体与群体的互动关系,这一比拟方法只是意识到了各种文化构成当中的必要共同物质载体或共同介质人,诚然,所有的文化当然需要人的介入,由于文化本身就是人的思维及行为的产物。人口的流动,群体的类型,一定时空领域内人口的数量的变化,人作为文化构成的二级变量能够
2、直接影响文化内容的变化,如政治法律的整合或重构,进而影响到法律文化的变化。(二)语言符号同样的比拟方法如法律文化的语言解释,意识到了文化载体介质语言符号的共有属性。笔者以为,无论是人,还是语言,乃至地理,都是文化的外在经历性表现,在此维度的比拟具有宏观而直接真实的优势,但这种文化构成变量过于零散和基础低层次,或者讲是缓慢的,例如,语言符号的表达或解释是瞬息万变的,并不必然直接影响到法律文化,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文化变量同样是影响超验性文化构成变量的重要因素。(三)横向统一时间维度在进行法律文化比拟时,有必要指出时间性与时空性的不同,在客观现实的维度上,时间具有全球的共性,与语言,人,地理等客观
3、因素一起,是一种横向的维度,这种变量的考量在近代的法律文化比拟中显得越来越重要,究其原因,“资本主义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时空观国家之间政治,文化的沟通与介入越来越密切,使得不同文化领域的时间维度越来越类似。(四)自然地理的地域性在美国中国学思潮中的“世界观念与国内史学的关系中,费正清形式过度关注沿海地区,而没有把中国内部的其他地区如内陆的情况纳入观察视野。“正统史观作为支配工具早已成为无意识的认知反映,历史的分裂与统一,循环与再现等等已构成了一组组相当自主化的历史解释体系,但是中华帝国在空间上的辽阔性及其所变现出来的差异感,又在时时印证着正统史观的不合理具有地方性特征的习惯法,社区宗族构成的
4、差异性、儒学与乡土意识的多变结合,都标志着传统以一种非整体性的形态呈现着。中国农耕文明的稳定性赋予人伦关系的普遍性、稳定性、规律性,使人们很容易在这种生产方式中找到其背后的价值共鸣。文化精神实际上是行为形式的记忆性总结升华,是行为形式的强迫性规范公示,当这一变量具有了环境的承载值时,其便会趋于稳定并通过法律这一外在形式描绘下来,作为群体利益最大化的保证盾牌。文化是历史经历的精华总结,是实践的最优化选择,文化的发展是是一定地域或集体标准前提下的人文共鸣,但此处的地域或集体并不一定等同于法律概念上的国家,因而在进行法律文化比拟时所必不可少的就是首先限定法律文化的地域性和时空性范围。在此基础上由不同
5、的文化,地域,法律体系及发展装路况各个因素进行综合比照,因而得出法律文化的差异来源和本质冲突或联络。二、法律文化的详细文化变量(一)道德宗教信仰等超验性因素张中秋先生在(中西法律文化比拟研究中)提出人的文化原理是中西法律文化展开的轴心和模型,所谓人得文化原理本质上是从道德或宗教等最高精神追求本源上探求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原因,在中国法律文化的影响表现就是德主刑辅,在西方文化的体现为精神对物质的支配和上帝对人类的指导。然而笔者以为从“心的理念入手解释文化乃至法律文化的差异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和优点是意识到中国丰富而精深的宗教和道德理念这一文化变量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深入性影响,这一变量能够讲是传统法律文
6、化本身变革演进最重要的理论源泉,例如中国知识分子偏爱从“意象化的修炼到达“精神的内转。道德本心的作用被显著强调,进而为法律文化提供精神土壤。显然我们不能直接将西方的理性于非理性哲学概念直接对应于中国文化的层次划分,但在法律文化的多重变量这一考察方法角度出发,使我们能够更明晰的看出不同法律文化中何种文化变量的因素的比重与特色。(二)本身历史经历梁治平先生在针对美国学者费正清对近代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态比拟理论中的批评中以为,假如把一些中国内部的变化全部归结于西方冲击,则忽视了从中国本身立场出发理解历史的可能性。我们的历史观念固然是累层式地建构在前人的经历构造基础之上的,但它同样也为本身的经历所塑造和
7、限定,成为不断累积历史经历的一部分,“我的历史观是被我本人的生活经历涂上一层色彩的,它是由我一生的公共事务中所发生的各种各样好的和坏的事务的经历所促成的,我可摆脱不了它。以中国为例,为何儒家文化的气力是强大的,无数先贤不断地在本身历史基础上进行改造并最终构成自成系统的内部稳定的法律文化,但随着文化的发展演变,这一时空限度的行为形式便会发生改变,文化便会发生变化,但现实的法律便相对于其被制定后的任意时空都具有超前性或滞后性,但此时它对文化起了反作用力。这种历史经历累积则是独有的。(三)文化的时空性重构1.时空的双重变量属性在进行法律文化比拟时,有必要指出时间性,地理性与时空性的不同,在客观现实的
8、维度上,时间、地理具有全球的共性,与语言、人、地理等客观因素一起,是一种横向的维度,而文化的时空性的综合型概念往往具有一定的封闭性,重在强调和体现文化的构成发展以及占支配地位的历史经过,而诸多的理论误差也就是由于对文化所属时空的限定不明确造成。但同时,并不是时空场域的的组合一定是多变的,由于某些地理因素继承下来的空间共性是非常有规律的,如由于地形,某些城市间的“固定间距约为30公里。2.福柯“场景隔离术怎样限定文化的时空性,值得一提的是福柯的“场景隔离术,使得这一文化变量有了详细的操作方法,“从历史演变的构造观察,社会统治的区域往往限制着统治的形式,一旦超越了某种单位的限制,统治的形式功能就会
9、发生变化,这是一种分化的结果。这种区域分化决定着政治、社会构造、法律诸方面的变迁。与此同时,社会的日益分化亦讲明任何理性的认知框架已越来越无法在整体上把握其变迁的态势与规律场景隔离术是对超验性法律文化体系的否认,解构着历史经历人为组成的历史和理性。当代性作为强迫气力与地方传统之间进行了穿插与互动,新的文化观及法律文化观将有可能产生。这种新的思维实际是时间性变量与地理性变量的有机综合,其目的不在于法律文化的超验性知识构建,而在于法律文化的限缩性差异比拟。(四)外来法律文化影响1.法律文化交往的形态法律文化交往的形态包括法律借鉴、法律移植、法律继受。知识和经历、观点和思想,实际上所有文化和文明的构
10、成元素,都能够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从一个大陆到另一个大陆。法律同样也不除外。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是人类的设想,它好像其他设想一样,并不能以国家边界予以禁锢。2.“西方话语权阐述,东方集体无意识在近代亚洲十分是日本的法律文化研究中,很多学者如千叶正士试图提出了当代化中的民族纯粹性法律文化话语权的三分法律理论,千叶正士的学术境界在于他看到了很多年来的世界法学基本是在西方法学话语和意识的主导下展开的,而大多数东方学者对此可能都或多或少地有些忽略。他明确地提出“要超越西方法学,并且指出“对于正确理解非西方社会的情形,普遍流行的将非西方的法律与社会作为传统的以对照于作为当代的的西方法律与社会的这种特征
11、化做法是一种过于简单地的贴标签的方法。在多民族国家内,可能存在不同法律体系与文化的不同程度的融合情形。法律继受和不同类型法律或法律文化的互动没有发现或提出与其理论相应的法律互动与发展的途径。日本比拟法学者真田芳宪也曾指出:“法律继受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又是人类文化沟通的一部分。仅依靠传统的比拟法学的方法很难得出令所有人都普遍认可的结论来。因而,积极地从多个方位去加以讨论已是多数学者的共鸣。因而我们应继受法律的独立自主,看到继受主体的自愿和继受的局限即不能否认原有本土文明的存在及其继受后的继续存在。三、结语我们再次看到了法律文化不是一种能够准确测定的社会变量。这一变量时刻属于与其他本身文化内容的互相作用之中,在研究方法上,无论是运用历史学,还是法律文化社会学等其他方法时都要注意,首先应界定怎样和什么情况下运用法律文化的概念,其次才应考虑同时运用定量和定性的方法,现代法律全球化趋势不断的加强,法律之间的融合愈加多元化。技术与科技不断进步,各种文化与物质变量的作用性也将变化。但无论从何种角度,都要注意宏观与微观、横向与纵向、场域内外的多种方法的灵敏性、综合性运用,使法律文化的相貌和研究价值明晰地的展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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