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经过中的数字规律-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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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经过中的数字规律司法经过中少不了数字的存在,司法数字可分为描绘性与调整性两类,调整性数字在司法裁判中通常具有本质性作用,而司法与数字关联的内在机理缘于数字的固有特征与司法的特定需求;从生成因从来看,司法数字的产生以法律规则为基础框架,以经历为填充,通过法官理念整合后展现于裁判文书之中,而理念又在深层次为文化所决定和指引,其最终体现了主观性主导与客观性框架的综合;从合理性理论出发,司法数字的合理性标准可分为程序正当与结果合理两方面,本身的优化途径则包括基本裁量原理、计算规则的明确和多元回归模型的建立。关键词:司法数字;司法规律;法律数字;司法理念随意翻开一份司法判决书,都不会缺少数字的存在,
2、能够讲,数字已成为司法经过中必不可少的元素。从功能主义视角来看,司法中的数字不仅仅是冷冰冰的符号,实际上也是对司法经过中“权利义务关系确实认,这些数字存在于时间构造之中,又在一定的空间中构成和发展,甚至能够讲,数字时间与空间的双重维度彰显了一国司法的精神、原则、规律与表现形态。数字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语言,具有重要的本质性功用当代社会立法技术的进步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出现,对于数额确实定往往成为司法审讯的重点。而借新一轮司法改革之“春风,司法规律作为司法运行经过中的应然逻辑,被赋予了极其重要的意义,被以为“能够为司法改革提供学理支撑、凝聚改革共鸣、推进司法文明,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3、在此背景下,对司法审讯中数字规律的研究不仅为加强司法审讯科学性、加强法律施行效果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司法规律研究提供了一条崭新的可能途径。一、基于规律的描绘:司法数字的基本认知一司法数字的分类根据数字在司法审讯文书中的表现形式与作用,可分为描绘性数字与调整性数字。描绘性数字强调数字对事实情形进行描绘,即将数字作为一种单纯的语言,不引发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确实定或变更。例如根据某部法律的“第章第条、“年月日等,仅仅是基于对形式与经过描绘的需要,不具有本质性的法律意义。调整性数字是能够确立或变动法律关系的数字,调整性数字通常是司法文书中不可或缺的表达形式,只要极少数的民事或刑事判决书最后一页没有数
4、字的存在这些关于金额、刑期的数字或许是当事人最为看重的要素,也是数字在司法中产生作用的主要缘由,其所承载的内容赋予了司法文书本质性的意义。因此,本文所研究的司法数字主要是指调整性数字,且多为定量的数字,在实践中,多集中于民事赔偿与刑罚裁量。二司法数字的特征司法数字通常体现于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最后一页,简单数字背后通常包含着复杂的情境,是法官结合法律规则、事实根据、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的产物。详细讲来,司法数字主要有下面特点。首先,司法数字是一种量的评价与确认。最为常见的司法数字包括民事判决书中的赔偿金额和刑事判决书中的刑期与罚金,其无一例外地附于定性的言辞之后,即先对争议行为进行性质上的评价,再对
5、其进行数量上确实认,这种确认往往包含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由于自由裁量缺乏公开通确的准则,司法经过中的数字极易产生争议。其次,司法中的数字是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在实证主义法学尤其是概念法学兴盛之时,司法被普遍以为是三段论简单适用的经过,然而卡多佐、霍姆斯、弗兰克等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则证实了司法是一个多种因素综合的结果,法官的理念在其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而理念又是内外部机制共同型塑的价值体。尤其是弗兰克,其以为法司法确实定性不过是一种“基本的法律神话,包括法官情感、爱好、经历都可能对司法结果,尤其是数量方面产生作用。在我国,司法结果更是受党的政策、社会效果、传统观念影响至深。尽管数字产生的经过
6、不会体如今司法文书中,但数字本身却是法官思维整合众多因素的结果。再次,司法中的数字具有个案性。所谓个案性缘于司法活动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个体法官不断的判定与价值选择,因此必然带有较强的主观性。由此司法中的数字确定可以视为是一个逐案权衡的经过:即使是类似乃至雷同的案件,其赔偿数额或刑期也会有所不同,这就需要建立适当而非全然统一的规则,确保司法数字产生方式而非结果的一致。最后,司法数字的争议往往产生于法律空白漏洞之处。在法律规则完备时,即使详细数字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往往在法律框架和社会可接受的范围之内。而在法律规则空白下,司法数字争议就会时常显现,故法律空白能够视为司法数字宏大争议的根源。在理性有限
7、的前提下,法律作为理性的一种表现形式,必然会有不及之处。现实中,法条规定有限,人事变化无穷,欲以有限的法条,规范无穷的人事,法律在本质上就显露其规范机能的“不完好性,不可避免地暴露其空白之处。事实上,自世纪“自由法运动开展以来,司法观念的理论基础逐步由“概念法学转变为“自由法学,法律空白随之被以为是无法“消灭的必要存在,并成为司法理论界的焦点。例如,卡尔拉伦茨以为,“法律漏洞是一种法律违背计划的不圆满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的续造。卡多佐则以为,法律针对个案没有规定就是法律空白,由此提出了“司法的最高境界不是发现法律,而是创造法律的经典论断。但无论是大陆法系法学家的逻辑演绎,还是英美法系法学家
8、的实践推理,都将法律空白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联络起来固然立法和及时的司法解释能够有效弥补法律空白,但就及时性和个案而论,对于法律空白的司法解决,必须也必然诉诸于法官自由裁量权,而由于其本身的争议性,自由裁量权也成为了司法规律研究的重要方面。三司法与数字关联的内在机理数字之所以在司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缘于二者的结合存在某种契合与共生性,即数字的特征符合司法某些特定的目的:数字的功能知足了司法的部分制度需求,而司法的宗旨又为数字提供了发挥的空间。首先,数字的固有特征。第一,数字追求确定性,所谓确定性即无争议。由于数字本身简单明了,因此其能够解释的空间相对较小,故人们很容易对数字语言达成共鸣,这也使得数
9、字所承载的信息具有相当程度确实定性。第二,数字具有准确性。一方面,司法数字的产生往往需要通过逻辑推理,因而数字意味着准确结果的达成;另一方面,数字在表达经过中经常性地使用符号语言其无疑在现阶段语言系统中具有较高的准确性。第三,数字具有广泛应用性。固然关于社会科学视角下的数字研究尚未成热门,但在社会生活当中,我们已经离不开数字,几乎所有裁判文书、法律规则,乃至研究都离不开数字。也正如马克思所言,“一门科学只要当它到达了能够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真正发展了。其次,司法对于数字的需求。一方面,司法作为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实际上是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评价。关于法律行为与法律关系的评价通常分为定性与定量质与
10、量两方面,量的不同也会带来定性的改变。因而在按照法律做出具有拘谨力的决断时,必须借助于数字,以产生适宜的定量标准并运用于法律行为的评价之中。另一方面,司法是面向整个社会的,评价与调整的是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语言固然需要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但更重要的是简洁明了、便于理解司法的一个重要目的即在于定纷止争,调整与修复社会关系。假如法律适用本身就存在争议,又怎样能够很好地实现其目的。数字则能够带来较高程度确实定性与准确性,因此数字对于规范法律语言、增进其确定性具有重要作用:“数字是慎重的、有意的、而且经常是精心设计的。凭借数字的严密性和简洁性,很多比拟复杂的思想就能够被准确地表达出来,这些思想假如
11、用普通语言表达出来,就会显得冗长不堪。这种简洁性有助于思维的效率。总之,数字和司法的结合与司法的性质、价值以及目的具有密切关系,“一方面,现实存在的模糊性,导致我们必须通过数字化的形式以达致认识的准确性;同时,现实存在的内生秩序,使得通过数字化的形式来表达法律成为可能。另一方面,数字的格式化属性与法所追求的客观性不谋而合,而法的可操作性恰可借助数字的工具功能得以实现。二、基于规律的解释:司法数字的生成理路司法裁判本身就是考量各种因素之后的结果,这一特征在法律空白处体现得更为明显,作为司法裁判结果一部分的司法数字概莫能外。然而数字的生成并不是各要素简单罗列、几何相加,其最终呈现的形态源于类型化的
12、整合,这种整合意味着司法数字的生成规律,主要包括法律规则、经历、理念、文化四个方面。一法律规则之于司法数字生成法律规则泛指一切能够在司法经过中适用的规范,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也包括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以及指导性案例与指导性文件。法律规则之于司法数字生成的作用乃是基础性的,即大部分案件中的数字问题都能够依循法律规则确定基本幅度甚至准确数字。如在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中,比照(侵权责任法),赔偿金额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康复合理费用残疾赔偿金、器具费用如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如有。各项费用或以正规票据、清单为准,或以当地明确的标准为根据,根据演绎推理三段论得出的赔偿金额即是规则作用于司法数字
13、的典型,因而也经常能够看到赔偿金额准确至小数点后第二位。然而,法律规则的基础性作用更多地在于确定适用框架。即使不存在法律漏洞的简单案件,也在确定详细数字时存在着法官自由裁量权,其对于司法数字的生成影响主要体如今下面三方面:一是不同规范的适用会产生不同的司法数字。如侵权与违约的区分将导致不同的赔偿方式,不同的罪名认定也会产生不同的规则指向。二是证据采纳标准的差异影响数字的结果。在大前提确定的情形下,对小前提的判定往往取决于证据,瑏瑠证据对司法定性问题可以能产生根本影响,也必然左右数字的生成。三是幅度之内仍然存在自由裁量。在刑法以及行政法规范中,经常出现裁量幅度,区间内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能够相对
14、自由地决定最终的数字。总的看来,规则之于司法数字生成的基础作用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在规则明确的情形下,直接确定数字生成的公式;二是在存在法律空白和自由裁量权的情形下,为司法数字生成提供基本方向与框架。此外,对于规则的适用意味着一种形式逻辑,假如我们认同“司法科学这一概念,那么基于规则的数字生成无疑包含了科学要素。二经历之于司法数字生成诚如哈耶克所言,“制度的源起并不在于构建或设计,而在于成功且存续下来的实践。瑏瑡人类的法律发展史表明,“与人类直接相伴的法律,不管它是民间习惯法还是官方制定法,都是人类实践经历的产物。瑏瑢能够讲,人类走过蒙昧的超验理性和宗教的先验理性,在近代逐步衍生出了经历理性,
15、经历理性作为一种非形式逻辑,“是世界上分配最公的商品,由于每个人都确信本人具有丰富的常识。瑏瑣其将经历、常识和习惯视为比理性、理论更为重要的财富,倾向于“有机的、缓慢的意识成长和反复的实验。瑏瑤在司法活动中,经历理性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由于无论法律规则能否存在漏洞,法官总是拥有裁量权,故裁判结果也是“规则经历的产物。而经历通常包含两层含义:从狭义上来看,这种经历是一种个人的经历,与个体的经历、实践等密切相关,而从更广义的角度来看,也意味着一种社会经历的集合,如案例指导以及司法解释的产生。经历之于司法数字生成的作用可称之为“填充,即在规则确定的框架下结合社会常理、生活法则与审讯经历推定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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