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学的新发展阐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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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社会学的新发展阐述一、传统法律定义的谱系考察实证法学剥离了传统自然法的部分内核,并在此基础上实现了法律的法典化和系统化,进而奠定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形式。实证法学大师边沁,将传统自然法中的理想、道德等价值元素人为剥离,将法学区分为“注释的法学(涉及法是什么)和评论的法学(涉及法应当怎样),并坚持要把二者分开,在对法学二元区分并背离“应当的法的基础上,边沁视法为“一国之中权威者意志的表达,而这些观点正是边沁和其追随者理论中法的“命令讲的核心内容。因净化法律内涵和奠定法律形式的奉献,实证法学曾广泛流传,盛极一时,而随之而来的便是法律内涵的改变,即由道德、理想等多数人的价值象征转向了个别统治者的命
2、令。近代兴起的社会法学奠定了法律的社会属性。社会法学在对话实证法学的经过中指出,实证法学视法律为命令,强调武力制裁的法律观,是造成“书本之法与“社会之法脱节的根源,同时,实证法学在执法经过中固守制定法,不考虑影响法律运行的社会因素,势必出现执法活动与社会现实情况的龃龉,对此,社会法学以为应从维护社会利益角度重塑法律权威,打破实证法学视域内固定不变的形式,在立法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法律运行的社会因素,实现“书本之法向“社会之法的顺利过渡。在社会法学学者看来,“正统的法律社会学(社会法学)强调法学研究要密切联络法律实践,为立法、执法和司法服务,强调研究法律的实际社会作用和社会效果,诊断和发现法律的实
3、际作用与应起的社会作用之间的差距和或反差,以便提出改革法律的方案。社会法学对于法律社会属性的强调,使法律内涵又由“少数回归到了“多数,即由个别统治者的命令转向了多数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社会法学所强调的法的社会属性,也是马克思法学中的重要内容,由于“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社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但两者也存在明显的区别,详细而言,法律被社会法学伪装成全社会的法律,试图以所谓的“社会利益掩盖法律的阶级属性,而马克思主义法学掀掉了传统资产阶级法律的虚伪面纱,主张“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法权要求的形式来表达本人的要求,马克思主义法学第一次公开成认了法律的阶级性,并
4、且在阶级视角下将法律构建在维护社会中大多数无产者利益的基础之上。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观点被前苏联学者维辛斯基整理和归纳,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一个经典的法律定义,“法是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所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了保护、稳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迫气力保证它的施行。尽管这一界定因存在一些瑕疵而遭到批评,但从无产阶级视角界定法律的初次完好尝试仍使其成为那一时代的思想奇葩。维辛斯基对于法律的定义也为我国法学界所广泛借鉴和接受,并在本土化的经过中被不断地改造,最终演变为我国学界所普遍认可的法律定义,“法又称法
5、律(就广义而言),是指国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迫力保证其施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法律定义集合了几大法学流派的理论精华,充分反映了法律的正义性、命令性、社会性和阶级性,同时也构成“国家制定和认可、“国家强迫力保证明施、“社会范围普适性和“行为规范四大特征,能够称其为传统法律定义中的典型代表。二、传统法律定义面对的新挑战随着现代社会构造变迁的持续深化,包括政治、经济和文化在内的社会存在日新月异,使得作为社会意识产物的法律也面对着无可回避的历史挑战,而法律定义问题更是首当其冲,主要表现为因民间法发现、认同气力兴起、社会场域化和社会行为感性化等社会因素改变所带来的冲击传统法
6、律定义四大特征状况,对此,笔者将从集中反映社会构造变迁的现代社会学新发展角度进行透视。(一)民间法对“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挑战“国家制定或认可是传统法律定义中的本质特征,是法律权威的天然保证,无论是边沁、奥斯汀等实证法学家理论中的“命令讲,还是维辛斯基等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理论中的“阶级讲,都直接地确认了国家作为法律制定者的身份,究其根本,就在于法与国家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两者有着天然的同盟关系,这种国家作为法律供应者的传统形式,被德国学者韦伯称为“法创制。韦伯在“法创制之外还谈到了一种于社会中“寻法的法律供应形式“法发现,其实就在阐述“国家制定或认可之外的民间法问题。详细而言,社会作为人类的聚合体和
7、载体,在社会学理论中被视为具有本身运作逻辑的特殊主体,其中运行着“前国家阶段的众多民间规则,这些规则集中表现为积淀好久的传统文化、伦理道德、社会风俗、行为习惯等社会产物,它们既在一定程度上起着“法律的作用,也是韦伯以为有待发现的“法律。我国学者费孝通先生在阐释中国传统社会特征时也指出了这样一种民间法的存在,“乡土社会秩序的维持,有很多方面和当代社会秩序的维持是不一样的,可是不同的并不是讲乡土社会是无法无天,或者讲无需规律由于乡土社会是礼治的社会,费孝通又进一步解释了“礼的含义,“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也就是讲,中国社会在几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构成了以“礼为主要内容
8、的社会规则体系,其中的部分内容已经凝结和固化成了民族精神,它们影响和鼓励着全体炎黄子孙,并且这些社会规则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法和规律的社会作用团结国人,整合社会。事实上,在我国之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在续写各自文明的经过中分享着类似于中国传统社会的经历,德国著名学者萨维尼便从习惯的角度定题立论,称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以为“习惯法才最容易到达法律规则的固定性与明确性,它才是体现民族意识的最好之法律,此种阐述,不一而足。所有这些传统的、民族的社会规则,在既有研究中多被称为非正式法、习惯法或者民间法等,其对应的便是由国家权利机关制定和认可的正式法或国家法。关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沟通和交融问题,在近些年
9、始终为法学和社会学等学科所持续关注和研究,曾有学者提出“在立法阶段,正式法要充分考虑和尊重非正式法,在施行阶段,正式法优先于非正式法,这既是对传统非正式法或民间法的成认和接受,也不失为一种处理两者关系的明智之举。而这些如火如荼开展着的非正式法理论研究,也在学者们的助推之下为政府部门所关注和采纳,并转变为一种现实的制度架构。2001年1月,-书记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标志着党中央在长期坚持以法治国的同时,又将道德建设提升到治国方略的高度,开场了对传统道德的重视和对单一“国家法治理的补充。这一历史性决定做出之后,曾经鼓舞、鼓励国人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也将重放异彩,包含
10、着费孝通先生阐述中“礼的“忠、信、孝、悌、礼、义、廉、耻等传统行为准则也会在赋予全现代内容之后,再次成为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而这一切,既是对传统法律内涵的丰富和扩展,也挑战着“国家制定认可的传统“国家法定义。(二)认同气力对传统法律执行保障气力的挑战社会法学以为,只要在载于书本的法律条文转变为社会成员的详细行动时,法律才真正成为法律,由于“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这种被欧洲法社会学之父埃利希称为“活法的法律,只存在于司法决定、商业文件、社会组织的秩序和人们的日常行动中。“徒法缺乏以自行,这个由法律条文向社会行动的转变,并非是自然而然的经过。一旦某些社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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