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安全保障法律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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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源安全保障法律研究1能源安全法制保障的必要性分析借助立法工具对能源供给与使用活动进行规制,进而彰显国家安全理念,实现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是当今世界多个能源大国的通行做法。当前,我国的能源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关能源立法的理念、原则、法律形式、价值选择以及制度构建、法律责任等问题都还处于讨论阶段,尚无定论。但有一点却已达成共鸣,那就是确保能源安全必须构建完备的能源制度体系,走法治化的道路。“能够讲,能源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保障能源安全的核心,而(能源法)的制定则是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8事实上,这在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目的之中已经有所体现。例如,该(意见稿)第1条就明确规定
2、,“为了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给及服务体系,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故此,笔者以为,能源安全保障法制体系构建的必要性体现为下面几点:首先,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对能源安全和效率来讲,国家是空间,政府是基础,市场是源泉,科技是工具。9能够讲,假如没有维护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根本性目的诉求,那么能源法制保障则将毫无用武之地。此外,随着冷战的结束,传统的国家安全观正在被综合性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取代。所谓“综合性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正如所指,“就是既重视外部安全,又重视内部安全;既重视国土安全,又重视国民安全;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既重
3、视发展问题,又重视安全问题;既重视本身安全,又重视共同安全。而要实现这种安全,必然需要借助法治的气力,为国家安全保障提供优良的制度载体,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其次,是维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能源是维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它的持续供应与安全使用不仅关系到国家安全,亦与普通民众的亲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一个能源需求大国,但由于缺少完备的能源法律体系保障,致使无序的能源开发活动仍然普遍存在,造成了能源利用的效能低下以及能源浪费的大量产生。因而,为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借助法律制度来进一步限定企业与个人的不法行为,引导正确的能源开发与利用行为。最后,是
4、建立健全我国能源法律体系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我国正不断加快能源立法的步伐,已经初步建立起能源法律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能源立法方面还滞后,迄今未能出台(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等核心能源法律,这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急需通过人大立法加以解决。2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存在的问题能源安全法制体系存在的问题,核心是指我国能源安全保障在立法理念确立、法律体系建设以及法律制度构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的能源安全法律制度建设明显加快,能够讲,对保障我国能源安全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但不可
5、否认的是,我国在能源立法方面相当滞后,并存在法制理念缺失、立法进程滞后、立法效率低下以及法律责任缺失等众多问题。此外,我国现行的能源法律体系完好性方面亦存在一定问题,亟待加以解决。叶荣泗将其总结为四个缺陷,即构造性缺陷、内容性缺陷、配套性缺陷和协调性缺陷。这些缺陷突出表现为既有的能源法律规定之中立法观念较为落后、立法层级之间断裂明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以及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等问题8。而在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方面,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基础性的能源法律制度,但诸如能源规划、能源管理、能源储备、能源供给与服务、能源应急、能源国际合作等核心法律制度都还没有建立。这些显然不利于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体系
6、的建立、运行与发展,需要认真加以总结。2.1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理念缺失法的理念,亦称之为法的观念。任何制定法都会或明或暗地体现出利益相关者、立法者的某些思想或者观念,这既能够体如今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之中,可以以体如今详细制度设计之中,并最终会在相关法律条文之中得到映衬。在我们看来,“法的理念作为对法的精神、原则以及价值诉求的应然反衬,能够讲是详细法律制度和法制规则的灵魂10。在一部法律之中,理念是它的灵魂,而制度则是理念的表征与映像。当然,假如没有详细法律制度的支撑,理念也无从发挥其统领或引导之作用,因而,必须辩证地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理念是法律的灵魂,规则是法律的细胞,制
7、度是法律的躯干11。从世界各国能源安全法制建设实践来看,能源安全保障法的基本理念大都体如今立法目的或指导思想之中。例如:日本(石油储备法)1975第1条提出,“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使我国在石油供应出现缺乏的情况下,能保证石油的稳定供应。日本(能源政策基本法)2002第2条规定,“提高能源储备与能源利用的效率,实现多样化的能源供应、提高能源自给率和谋求能源领域中的安全保障。这些法律条文之中都或隐或现、或明或暗地体现出了“安全、“经济、“人本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在我国,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国家的核心发展战略之一,成为各个部门法,尤其是环境法、经济法的重要理念。毫无疑问,它也应该是我国能源安全
8、保障法制的核心理念。尽管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立法目的之中也提到“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等诉求,但遗憾的是,我国当前运行的(煤炭法)1996、(电力法)1996以及(节约能源法)1997等法律之中都还未曾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明显地存在着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理念上的缺位。故此,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之中有必要确立“安全、“经济、“人本化、“可持续发展等核心理念。2.2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缺乏从法律渊源来看,我国现行与能源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矿产资源法)1986年公布,1996年修订、(电力法)1996、(煤炭法)1996年公布,2013年修订、(节约能源法)1997年公布,200
9、7年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公布,2009年修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等能源单行法律。此外,我国还制定了(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1996、(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2004、(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11、(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14等与能源相关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此外,我国还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以及(京都议定书)1998。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前期的能源立法建设,我国的能源安全保障法治体系已经基本成型,并在日常监督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亦存在
10、一些问题,详细表征为:“原有的一些能源法律规范较为明显地存在着层级低、有效性与正当性缺乏以及可操作性差等问题。3此外,由于(能源法)或(能源条例)等一些核心法律一直未能出台,(石油储备法)、(石油天然气法)、(原子能法)等必备的能源法律也还没有制定,我国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体系总体而言是不完备的,需要继续通过立法加以完善。正如有学者提出的,“应对能源安全问题,必须运用政治、政策以及法律等多元制度要素和机制,而制定与完善相关立法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12。尽管我国于2007由国家能源办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但(能源法)却一直迟迟未能出台,与之相配套的能源安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更是不见
11、踪影。(能源法)被誉为能源领域的“宪法,其所特有的基础性规范作用是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所不能代替的,而这样一部重要的能源基本法的缺失必然导致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地运转,更不利于国家安全保障目的的实现。2.3能源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缺位我国早在(国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1996时就明确提出了“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制度的目的。(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2007提出了“建立和完善能源规划调整与公开制度、严格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健全煤炭行业准入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制度等诉求。(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则提出,“实行公共建筑能耗定额管理、能效公示、能源计量和能源审计制度,实
12、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强化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完善炼油加工产业市场准入制度,探索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交易制度以及定期通报制度。(电力法)1995、(煤炭法)1996、(节约能源法)2007以及(可再生能源法)2009等单行法律之中也确立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遗憾的是,由于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一些重要法律,如(能源法)、(石油天然气法)、(石油储备法)等的缺失,致使能源安全保障核心法律制度的缺位,诸如能源综合管理、能源准入、能源效率监管、能源储备、能源供给、能源鼓励、能源应急、能源国际合作等核心制度都还未曾建立,这显然不利于能源安全法律制度本身价值导向确实立,也不利于能源安全法律制度整
13、体框架的构建。故此,“将核心法律制度纳入统一的法律价值目的体系并构成制度衔接、协调一致、内在有机契合、体现平衡博弈的制度规范体系也就成为了必要和可能13。3完善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的建议基于对我国能源安全保障法制存在问题的认知与总结,下面将根据“法制理念确立法治体系建立法律制度构建的逻辑思路提出详细的建议与法律对策。3.1能源安全保障法制理念确实立我国能源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需要确立“安全、“经济、“人本化以及“可持续发展核心理念。1安全理念。能源法制体系构建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保障能源安全,因而安全理念确实立对于确保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至关重要。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全球都面临着能源日渐短缺的
14、危机,为此,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德国、美国、法国、英国等和地区,都在能源安全保障法制体系之中确立了安全理念,涉及能源供给安全、能源使用安全、能源技术开发、能源效能监管等方面,其法治经历值得我国借鉴。例如,德国明确将能源安全保障理念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先后制定了(石油产品储备最低限量法)1965、(能源安全保障法)1974以及(石油及石油制品储备法)1978等法律。此外,德国还制定了(能源法案)1998,将能源安全与反垄断法、环境法等法律进行协调,堪称世界大国中能源安全立法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再如,欧盟于1997年了(欧共体可再生能源战略和行动计划)白皮书,1999年制定了第一个(能源与环境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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