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完善-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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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的完善我国已基本构成以3个国务院文件为主体、14个省级政府规章和数百个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但这一制度体系存在众多问题:一是重大行政决策作为从行政管理学引入的概念目前在行政法学上尚未完全融入原有的概念体系,加之各地立法对这一概念定义模糊以及对其怎样归类定性不准,导致了一些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体例混乱以及出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难现象;二是根据决策成本与决策效益并重原则,目前国务院文件及地方立法规定的5至7个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或法定程序太多,应技术性减少;三是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存在较多缺失,致使各地精心构建的一些重要程序难以落实;四是各地
2、立法的适用范围差距大。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建立全国统一的、刚性的、操作性强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关键词: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问题;完善一、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的构建现状我国探索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始于本世纪初。2004年国务院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国发200410号),初次从法治理念高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应和责任追查制度。200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提出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坚
3、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施行情况后评价制度以及行政决策责任追查制度等,并提出“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强调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详细包括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应和责任追查等,并初次强调“要把公众介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要求“把公众介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4、、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经过公开、责任明确。2014年下半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起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在湖南等地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2014年11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袁曙宏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会上强调重大决策的程序也要法治化,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正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1。在地方层面,重庆、湖南、天津、江西、青海、广西、甘肃、浙江、内蒙古、江苏、山东、辽宁、广东、宁夏等14个省(区、市)出台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程序方面的地方立法。十分是2015年地方立法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式,先后出台了(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
5、(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7号)、(辽宁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7号)等规章。上述省(区、市)还制定了一系列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和专家咨询论证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如(重庆市行政决策听证暂行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湘政办发201141号)、(广
6、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粤府令第183号)、(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赣府厅发201439号)等。未出台立法的省市大多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云南省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施行办法)(云政办发200941号);北京市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73号),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鄂政发201327号),四川省了(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川府发2015
7、24号)、(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川办发20153号)等。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北京市行政法学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还共同主办了“(北京市行政程序条例)立法调研会2。此外,苏州、贵阳、西安、连云港、东莞、广州、大连、武汉、赣州、成都、中山、昆明、鞍山等数百个省下面地方政府也先后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方面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全部市州和县市区政府均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湘乡市制定了(湘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施行办法)、(湘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办法)等8项制度。综上,我国探索建立和施行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已有10年左右历史,目前已基本构成
8、以3个国务院文件为主体、14个省级政府规章和数百个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然而在这一纷繁复杂的制度体系背后却存在众多问题。本文拟对这些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二、我国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重大行政决策概念模糊不清。决策之于行政管理不可或缺,以致美国行政学家西蒙以为“管理就是决策、“无决策,即无行政3。重大行政决策是从行政决策衍生的概念。但长期以来,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学概念,并未纳入行政法学概念范畴,在毛雷尔、盐野宏等人权威的(行政法学总论)中根本找不到这一概念4。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及现行行政法教材中也基本没有明确使用本概念5。200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
9、公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施行纲要)等3个重要文件,从法治高度提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详细要求,进而将长期处于政策性宣传或程序性理念地位的“重大行政决策提升到了行政法学概念范畴。这一转变对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防止违法决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然而却给传统的行政法学概念体系带来了冲击。长期以来,行政行为以其对象能否特定为标准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但无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详细行政行为,都会有决策阶段,因而重大行政决策难以融入上述概念体系。这导致了各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体例的混乱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定难现象,最终造成各地精心构建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有实际被架空的危险。1各地立法对
10、“重大行政决策概念的表述模糊。典型表述有下面3种:(1)先对“重大行政决策概念内涵简单表述,之后列举概念外延的68种情形。一般表述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的含政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作出的决定:。如,(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3条、(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4条、(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1条、(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第27条等。(2)对“重大行政决策概念未作任何表述,直接列举68种情形。如,(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
11、序规定)第3条、(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2条等。(3)在上述一种方式的基础上要求行政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决策事项目录或年度目录。如,(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详细决策事项,由决策机关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决策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能够制订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由于各地立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表述模糊,导致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认识不一。如,湖南湘乡市在向43个单位征求与本人职能相关的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有14个单位提出增加本单位财政预算和人员编制、理顺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体制、新建办公楼的事项,有5个单位提出行政许可、法律政策的执
12、行事项,有17个单位提出各种规划的编制和调整,有9个单位提出涉及民生的各种政策的制定,有9个单位提出重大建设项目事项6。另一方面,行政权具有公共性与私人性双重属性,行政权的私人性可能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表现出扩张的负效应7。因概念模糊导致“重大很难量化(如,多少万元的项目和多大面积的片区规划修改才算重大行政决策),加之各级政府法定职权不同(县级政府的重大决策对于省级政府可能只是普通决策)以及政府部门法定职权的千差万别,在决策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自行制定决策事项目录的情况下,一些行政机关简单照抄立法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能成心制定同样笼统、模糊或根本不具有操作性的决策事项目录,以逃避重大行政决策立法制
13、约。2概念定性不准导致一些地方立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位置编排存在逻辑问题。行政决策作为从行政管理学引入的概念,目前在行政法学理论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行为论、“决定论和“经过论三种观点8。本文持“行为论,由于“行为既包含作出行为的经过,可以包含行为作出后的主要表现形式决定。如,(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0条规定:“决策后,决策机关应当根据规定制发公文。笔者以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应涵盖了抽象行政行为和详细行政行为(多数情况下属抽象行政行为)。如,学者罗豪才将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分为6类9,其第5类“重大项目类的相当一部分应属详细行政行为;(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条列
14、举的“由政府组织施行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可以能属详细行政行为。又如,湖南湘乡市调查发现,作为县一级政府行政决策有其特殊性,很多情况下行政执法与行政决策很难区分,如涉及新增或延伸客运班车线路、旧城改造拆迁许可等,既是行政许可事项,因其涉及广大群众的亲身利益,又能够作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来办理10。然而,一些地方出台的(行政程序规定)事实上将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定性为抽象行政行为,导致其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位置编排出现逻辑错误。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为例,两个规章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3章)、行政执法程序(第4章)平行编排殊为不妥,由于重大行政决策
15、并非全部是抽象行政行为,执法程序中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可以能存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同理,(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章“行政决策程序下分两节设置“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也不妥当。3概念模糊造成各地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事项差异较大。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1条、(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3条将“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确实定和调整列举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2条将“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编制或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突发公共事
16、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列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而(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3条则将“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均排除在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之外。(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过于冗杂。四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及地方立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或法定程序一般有5至7个。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要把公众介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
17、把公众介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未履行“公众介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程序的,不得作出决策11。地方层面,(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3章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调查研究、公众介入、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5个步骤;(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调查研究、专家论证、征求意见、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结果公开等7个程序;(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3条、(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18、程序规定(试行))第5条将“公众介入、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笔者以为,决策程序应实行决策成本与决策效益并重的原则。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或法定程序,能够减少决策失误和提高决策公信力,减少决策执行的阻力,进而减少决策执行成本。但另一方面,行政决策效率是决策科学化的重要环节,应实行决策成本与决策效益并重的效率原则12。重大行政决策成本主要包括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一是时间成本。如,(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情况下不得少于30日;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听证会举行30日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的名额、报名条件以及详细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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