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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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规范肉品流通市场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是生猪养殖、屠宰、消费大市,猪肉是城乡居民重要的肉类食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保障肉品卫生安全,是全面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的重要
2、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提高肉品质量安全,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和对人民群众食品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践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充分认识做好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责任感,扎实深化的推进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二、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监督管理一是继续深化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商务厅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精神和商务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3、)及其施行办法等法规和标准,逐步压缩一批屠宰设备老化、技术工艺落后、企业效益低下,发展后劲缺乏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对达不到审核清理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根据国家、省的统一要求和施行步骤以及我市的规划要求,列入压缩清理范围,分期分批停产、关闭。二是建立严格的屠宰检疫检验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技术人员,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瘦肉精检测、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根据国家规定的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要与屠宰同步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4、,并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应当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是建立肉品质量追溯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屠宰检疫、肉品检验以及生猪产品流向等信息。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屠宰检疫、瘦肉精检测、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台帐,保证出厂场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安全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使用。对召回的生猪产品必须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并向市商务局报
5、告。四是加强生猪屠宰厂场点监管。各镇(区)要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以代宰为主的小型屠宰场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结合实际制定小型屠宰场点管理办法,监督小型屠宰场点严格落实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生猪停食静养观察、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保证屠宰加工肉品质量安全。五是规范生猪屠宰厂场证章管理。全市统一规范使用国家商务部统一式样的生猪屠宰厂场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严格证章的使用和管理,严禁违背规定使用或出借证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伪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三、加强生猪产品流通管理一是做好本地定点屠宰厂场生猪产品流通
6、管理。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能够在全市辖区内及出市境销售流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仅限于本市销售流通,不得跨出市域销售流通。积极推行机械化屠宰,冷链配送经营。鼓励大型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厂与批发、销售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签订厂场挂钩协议,实行统一配送制度。二是加强外来肉品查验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外来外市、县肉品流通管理,严格落实申请、登记、肉品审验等管理制度。外市、县生猪定点屠宰厂来我市销售生猪产品,必须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生猪屠宰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有关证实材料,市商务局会同农委、工商、食药监、质监等部门认真做好核查登记工作,经审查和实地
7、考察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经登记审查的生猪定点屠宰厂进入我市销售的每批次肉品必须证章齐全、检验合格,运输车辆消毒、冷藏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实行年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年检不合格或日常监管经过中发现违规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三年内禁止其肉品进入本地市场。外来肉品经营者包括直销店、连锁店、联营店和加工使用者必须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索证索票等责任制度。落本质量自查、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四、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对全市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总协调。各镇区对辖区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生猪及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详细负责
8、。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负责全市生猪养殖、屠宰、流通、加工、餐饮等环节规划的制订、审批、执行;组织推进督查全市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明确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有力,及时研究讨论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重要问题。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办公室根据领导组的要求,负责制订年度生猪屠宰发展计划和考核细则,落实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的交办事项,牵头协调处理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经过中有关问题和矛盾,组织各部门对生猪产业链管理各领域制定专项制度、开展专项行动,有力打击各种生猪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放心肉工程顺利推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对外来生猪产品的登记查验管理。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
9、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认真开展生猪屠宰和肉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履职到位,尽心尽职,全面完成领导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有关联合执法行动。各镇区组织镇区生猪办、公安派出所、卫生所、农业兽医站等执法机构并会同工商、药监、质监等职能部门加大对屠宰厂场、农贸市场、超市、餐饮、集伙单位和肉制品加工企业执法检查力度,切实强化猪肉流通、食用、加工环节的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病害猪和病死猪肉非法交易等不法行为。监督辖区内流通、消费、加工等环节不得销售和使用未经登记审查的市外生猪产品。市商务局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核、申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标志牌、肉品品质
10、检验合格证章的管理;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屠宰环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补贴申报工作,催促屠宰厂场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生猪查验原产地“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宰前停食静养观察、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肉品冷藏吊挂运输等制度;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养殖基地挂钩制度,扩大生猪屠宰企业自养或协议养殖规模;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完善内部可追溯系统,如实记录从生猪进厂场到肉品出厂场全程信息,确保生猪产品出厂场手续齐全,品质合格;依法打击私屠滥宰、生猪注水、添加有害物质以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违法储存生猪产品等行为,抓好源头管理
11、,净化屠宰行业秩序。受理外来生猪产品申请,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审查、发放登记证书、社会公告等工作。市农委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大对养殖环节使用“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及滥用兽药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建立对生猪按规定比例检测“瘦肉精制度;严格做好防疫条件审查及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等工作;指导生猪养殖场健全完善生猪养殖档案,积极推行场养殖场、厂屠宰厂挂钩制度,推进生猪养殖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及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逐步提高规模化养殖的比重,加大对活猪包括淘汰母猪收购环节的监管,严厉打击收购、贩运、经营病死猪、病害肉的行为,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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