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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方式及反映的社会文化特征离婚方式是婚姻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关于辽代的离婚方式,由于史载颇少,只能从零星的资料中窥探一二。目前学术界对辽代离婚方式并没有专门的论著或文章提及,只在讨论辽代家庭或婚姻的论著中有所涉及,如张国庆的(辽代契丹人家庭考论)中提及契丹家庭中,夫妻关系假如不谐,不管是皇室亲王还是公主,均能够自由离婚。类似的还有曹显征的(契丹族女性社会地位述略)、程妮娜的(契丹婚制婚俗探析)、日岛田正郎著、何天明编译的(辽代契丹人的婚姻)、靳玲、安正的(辽代契丹人的婚姻形式及特点),此外,张静的(辽代契丹公主研究)主要对辽代公主的离异有所提及。这些论著中,(辽代契丹人的婚姻)归纳总结了辽代契
2、丹人离异的八个事例,可谓是其中较为具体的。遍检辽代史料,与离婚相关的法律内容几乎没有,但是,(契丹国志国土风俗)曾记载:“至阿保机,稍并服诸小国,而多用汉人。汉人教之以隶书之半增损之,作文字数千,以代刻木之约。又制婚嫁,置官号,称皇帝。这里“制婚嫁的详细内容现已无从考,但据学者研究,辽代刑法虽有一些契丹本民族的特色,但很多还是参照唐律而来,故而,辽代的婚姻制度,承袭唐律的可能性也是比拟大的。从现存史料来看,辽代的离婚方式,主要有七出、义绝、和离、强迫离婚这几种,详细分析如下。一、七出 “七出即指妻子触犯了法律规定的七项出妻理由之中的任何一项时,丈夫即可休妻。“七出古已有之,这七项出妻理由在汉代
3、(大戴礼记)卷十三(本命)载为:“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到了唐代,七出仍然是离婚的主要方式,只是在顺序上有所改动,(唐律疏议)中载:“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辽代刑法对此并无明确记载,但仍然有零星史料可供借鉴,如(辽史)记载:“挞不也少谨愿,后为族嫠妇所惑,出其妻。终以无子。如上记载,挞不也被嫠妇所惑“出妻,虽无明确记载为何出妻,但从其“终以无子中可推断,或是以“无子之名出妻。根据唐律,无子为七出之首,也符合古代婚姻传宗接代的目的性。二、和离和离即夫妻之间感情不和、无法和睦相处,双方协商同意后即可离
4、婚。(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议)对其解释为“:若夫妻不相安谐,谓相互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不坐。这种形式的离异在辽代史料中所见颇多。如(辽史)卷十(圣宗一)记载:统和元年六月“己丑,有司奏,同政事门下平章事、驸马都尉卢俊与公主不协,诏离之,遂出俊为兴国军节度使。此事在(辽史公主表)中亦有记载:景宗第四女淑哥“与驸马都尉卢俊不谐,表请离婚,改适萧神奴。再如圣宗第二女岩母堇“下嫁萧啜不,改适萧海里,不谐,离之。又适萧胡睹,不谐,离之。乃适韩国王萧惠。此事在(辽史)卷一百十四(逆臣下)中也有照应:萧胡睹“尚秦国长公主,授驸马都尉。以不谐离婚,复尚
5、齐国公主,为北面林牙。再有兴宗长女跋芹“下嫁萧撒八。与驸马都尉萧撒八不谐,离之。清宁初,改适萧阿速。以妇道不修,徙中京,又嫁萧窝匿。等等。总体来讲,和离这种离婚形式,将夫妻双方平等相待,在父权制和夫权制的社会里,是对女性权利和地位的一种肯定,应该讲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但是,囿于史料,我们所知的辽代的和离,几乎都是公主所为。我们不能就此断定和离这种离婚方式,在辽代社会能否具有普遍性。但有一点能够肯定,因公主这一阶层地位的特殊性和身份的显贵,和离对于她们来讲,其施行的难度可能要小于普通的民众。三、义绝(礼记礼运)记载:“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十者谓之人义,其中,
6、涉及夫妻的为“夫义、妇听,可见,传统观念上以为夫妻的结合以及夫妻之间关系的维持,主要是基于“义,这也是“夫妻基于基本的人伦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应承当的道德上的义务。而离异中的义绝则是指夫妻之间“义的断绝。这种因“义的断绝而离异的方式即为义绝。所谓“夫妻义合,义绝则离。(唐律疏议)记载了义绝的几种情况:“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辽代的离婚也有义绝的情况,如(辽史萧酬斡传)载
7、萧酬斡“貌宏伟,性和易。年十四,尚越国公主,拜驸马都尉,为祗候郎君班详稳。年十八,封兰陵郡王。时帝欲立皇孙为嗣,恐无以解天下疑,出酬斡为国舅详稳,降皇后为惠妃,迁于乾州。初酬斡母入朝,擅取驿马,至是觉,夺其封号;复与妹鲁姐为巫蛊,伏诛。诏酬斡与公主离婚,籍兴圣宫,流马古敌烈部。这里“,诏酬斡与公主离婚的理由,史料中并没有记载是因二人不谐,而是萧酬斡的家人“为巫蛊,伏诛,从其为巫蛊,最后“伏诛条来看,巫蛊的对象或许应为皇室,若如此,这与唐律中所载“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条相符,故两人义绝离婚顺理成章。再如(辽史)载耶律庶成“方进用,为妻胡笃所诬,以罪夺官,绌
8、为庶耶律。使吐蕃凡十二年,清宁间始归。帝知其诬,诏复本族,仍迁所夺官,卒。庶成尝为林牙,梦善卜者胡吕古卜曰:官止林牙,因妻得罪。及置于理,法当离婚。就(唐律疏议)的义绝内容而言,耶律庶成之妻诬陷本人的丈夫,致使其夫被夺官,“使吐蕃凡十二年,符合唐律义绝中的“欲害夫者,损害了其夫的本身利益,故(辽史)载“及置于理,法当离婚,这里的“理,应为“义绝之理无疑。再如(辽史)所载列女耶律奴妻萧意辛的事迹,“初,奴与枢密使乙辛有隙。及皇太子废,被诬夺爵,没入兴圣宫,流乌古部。上以意辛公主之女,欲使绝婚。萧意辛之夫耶律奴因卷入政治斗争中,被夺爵放逐,虽与义绝的各种情况并不相符,但也涉及家族之间的纠纷,加以“
9、陛下以妾葭莩之亲,欲“使免流窜,故“欲使绝婚,这种也应属于义绝的方式。其他如道宗第三女特里“以驸马都尉萧酬斡得罪,离之。大安初,改适萧特末,也属于义绝这种离异方式。从形式上看,义绝不像七出那样只对女方进行限制,也不像和离那样由双方协商解决,它更能显示古代婚姻的本质,即婚姻是两个家族之间的事情。由于义绝是夫妻及两方家族之间发生纠纷之后的衍生物,假使没有义绝行为的出现,也就不存在义绝这种离婚方式。很多时候,义绝这种离婚方式既是维护婚姻双方家族关系的一种警告,可以以作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工具。四、特殊情况的离婚辽朝史料中有一条关于离婚的记载,不属于上述所讲的任何一种,这种离婚方式比拟特殊,不
10、具备普遍性,应该讲是政治利益驱使下的一种离婚方式。(辽史)记载“:后妹斡特懒先嫁乙辛子绥也,后以宜子言于帝,离婚,纳宫中。这里的“后即指辽道宗惠妃萧氏,大康二年,因“乙辛誉之,选入掖庭,立为皇后。而后“居数岁,未见皇嗣。皇嗣是一位后妃及其家族在政局中站稳的基础之一,故而惠妃萧氏将其妹斡特懒推荐给道宗,理由便是“宜子,而当时斡特懒已与耶律乙辛之子耶律绥结为夫妻,惠妃萧氏为乙辛派,为了家族利益和政治需要,斡特懒与耶律绥离婚,被道宗纳入宫中。通过对辽代离婚方式的梳理,能够看出辽朝文化的双重性。首先,契丹本民族文化的影响。契丹族建国之后,选择了“汉化的道路,不仅在政权构造上封建化,经济制度上农业化,观
11、念意识上也逐步儒学化。但本民族的传统文化观念并没有完全被摒弃,契丹族固有的文化仍然占据着一定的地位。另外,在契丹民族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中,契丹族女性在整个社会生产和生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她们的家庭和社会地位较高。故而在婚姻中的权利也较大。这些因素的综合,反映在离婚上,即表现为女性在离婚中并非一味地处于被动地位,离婚也成为社会所认可的事情,并不以此为耻。这点从上述辽代公主和离的事例中即可看出,这也从侧面证实了封建伦理道德的约束在辽代社会中的作用并非像中原地区一样严格,某种程度上讲明了辽朝社会中契丹民族文化的根深蒂固。其次,汉文化的影响。随着辽朝统治者尊儒政策的逐步深化,契丹社会固有的风俗和观念也在儒家思想的冲击下开场转变。离婚方式中,像七出、和离、义绝等,都是中原地区固有的离婚方式,这些方式在辽朝社会的延续,表明汉文化的影响。如前文所述的耶律奴之妻萧意辛在其夫受诬陷而被放逐,“上以意辛公主之女,欲使绝婚时,慷慨辞曰“:然夫妇之义,生死以之。妾自笄年从奴,一旦临难,顿尔乖离,背纲常之道,於禽兽何异?幸陛下哀怜,与奴俱行,妾即死无恨!这种情况也表明中原儒家思想的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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