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法下的ENGO制度发展(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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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环境法下的ENGO制度发展一、新环境法下,ENGO理应是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力军环境公益诉讼大多数是在爆发环境问题、产生环境损害时,有一定实力的组织和机关单位为弱势一方(大部分是公民)提供的法律上的援助支持,帮助提起法律上的诉讼。2012年的新(民事诉讼法)初次在法律上成认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法条存在很多的不明确性,太过于笼统,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进一步的讲明。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则较之于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在环境公益诉讼上获得了更大的突破。该法直接在新增的第五十八条中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明确要求人民
2、法院应当受理。法条中有关于社会组织的两个限制性条件:一是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给了社会组织相对明晰的界定,让相关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中更有利于事先审查本人的原告资格能否成立。在中国范围内,具备提起诉讼这两个条件的社会组织不外乎两种,一是官办的社会组织,它们之中最具代表性的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从属于环保部;二是草根ENGO,具有代表性的主要为自然之友、绿色汉江、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等。从此再分析下去,由于在当今的中国现实国情下,官办的社会组织充当的更多是作为政府部门职能的延伸,主要的作用是在帮助公民来理解适应政府的政策,
3、背后做主的仍为政府,而ENGO由于它的设立、运作、管理都是民间人士所为,且大部分ENGO在成立之初都会有一个初步的指导理念,而这个理念基本上都是以环境公益与公民环境权益保护为主的,表明了相对而言ENGO更能摆脱政府相关利益的影响,在公益诉讼中,被告除了企业外就是行政机关,且应该以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是要能起到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诉讼,这样的话官办的社会组织由于本身特殊性质的原因,提起公益诉讼的意愿会极低,草根ENGO则会相对较高。而提起诉讼的意愿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启动条件,否则即使是具备了原告资格,也发挥不了作用,这就在诉讼启动层面上决定了ENGO应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当然,除了诉讼
4、意愿这个方面外,ENGO在其他方面上相比拟于官办的社会组织而言,同样就有优势。由于ENGO的草根性质,它更能深化到普通百姓的周边去,更能理解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且在某种程度上也更容易让公民所认可接受,所以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更能代表公众利益。最后,当我们去借鉴域外的经历时,也同样能够发现ENGO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气力的。“美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已经建立,但是最初的施行效果并没有预期那么理想,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该时期的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非政府组织的介入度很低。随着70年代后期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大量涌现,到了80年代以后,环保非政府组织迅速发展,凭借本身的经济、科技和人力
5、等优势以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力,极大地促进了美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施行。在欧洲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中,不难发现环境团体是这种诉讼的核心气力。二、新环境法下,对E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建议(一)环境公益诉讼里ENGO的数量与诉讼资格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使得在ENGO在环境公益诉讼上获得了本质性的进展。然而,仔细观察不难发现,进步之中亦有缺乏之处。根据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应具备的两个条件,有人做过统计,国内具备条件的组织也就300余家。4在这些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中,很大一部分是自上而下设立的官办社会组织,而民间ENGO的数量并不多。造成这个局面的因素有两个,其一是ENGO本身的数量问题,其二是对于EN
6、GO可诉讼资格的限制问题。在ENGO本身数量方面,我国目前的现状中,有关NGO注册登记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现今对于NGO起管理作用的主要为(社会团体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并没有完好的(社会组织法)来对NGO的注册登记难题进行解决,并且在所谓“双重管理体制下,注册之前必须找到一个挂靠的主管单位,这就愈加大了难度;因而,除了少数能够在民政部门上成功注册的,如自然之友、公共环境研究中心等,大部分的ENGO都是处在一个很尴尬的地位,以致于很多的NGO不得不在工商局用企业的身份进行注册登记。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学者以为,由于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生存能力较弱,我国非政府
7、组织管理体制太严格,我国政府对非政府组织发展不够重视这些因素的影响下,造成当前条件下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无论是从组织的数量、规模,还是从整体能力和作用看,都难以知足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5在对ENGO可诉讼资格方面,法条的第一个条件为,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这就要求想介入环境公益诉讼的ENGO首先要在民政部门获得相应的“身份认可。登记注册是与政府对ENGO整个管理体制的关系密切相关的。有学者以为问题的原因是设立要求有主管单位以及非竞争性原则(即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成立一样或者类似的社会团体)。由于这样,有关登记注册的相关规定不仅仅是制约了ENGO本身数量的壮大,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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