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问责制暂行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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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问责制暂行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强化行政责任制,促使行政领导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是指市人民政府对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成心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造成工作损失,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
2、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查的制度。第三条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下面简称行政问责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包括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第四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根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工作规则,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追查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良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行政问责对象在问责程序启动前后,都有义务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弥补措施,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举报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第六
3、条行政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的,应追查其行政责任。(一)行政首长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影响和阻碍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施行的;2对国家的方针政策、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依法决定的事项、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的;3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的以及交办的事项;4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亲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的;5因执行不力、效能低下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
4、部署落实的其他情形。(二)行政首长违背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要求,发生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超越法定(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2重大决策事项不根据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3重大决策事项不根据规定进行公示、组织咨询论证或者可行性论证的;4,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根据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5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毁坏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三)行政首长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1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2违法设定或者违法施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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