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大学实习报告范文合集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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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大学实习报告范文合集九篇大学实习报告 篇1前面说过,实习一个是销售电脑,另外一个就是推销自己。不光是向前来买电脑的客户推销自己,也是向平时接触的任何一个人去推销自己。一 实习让我们懂了更多的人情世故记得有一次开会我说,你们说真心话,你们觉得实习累不。然后大家都说其实门店实习的确挺累的。光是在卖场站整整一天,更是因为别的因素的作用,挑战,竞争,适应和孤独。夏天说自己住在宿舍里面,整个楼层就她一个人;钟星说他所在的店里成天都不让他坐一小会儿;超建说他实习所在的店的店长整天不苟言笑;我还能看到我们的硕市生经常要去库房替店里拿货,扛着,提着,拽着我们的实习的确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美好,有时候我们
2、甚至有点吃不消了。但是实习就是一个接触社会的窗口,我们见到的仅仅是一小点。也许这就是这次实习给我最多的东西人情世故。二 实习让我们学会有目的地去做事情说实话,这个标题写的很中性。就是没有褒贬的意思在里面。有目的去做事情,目的可以是学习,当然还可以是个人利益。起初实习的时候跟店面的店员都不是很熟悉,我们好多硕硕都费尽心思去叩开他们的心扉。有的主动帮着他们打扫卫生,有的帮着他们买饭,有的帮着他们拿货我们都表现得很积极,但是我敢说这些事情我们并不是情愿去做的。最起码不全是。其实这就是有目的地去做事情了。我们为了能跟店员们在以后实习的日子里面好好相处,所以我们努力去做事情,去表现自己,去做其他人最不想
3、做的事情,虽然这些事情我们自己也不想去做,但是为了自己心里的那个目的,就必须去做了。有些时候我们的目的藏得很深,有时候却路人皆知。有些时候我们的目的是公开的,有些时候却不敢那么做。我们现在还只是个学生,好多心思自以为藏得比较深,但是在那些熟谙世事的人来讲,我们却那么透明。这就引起我好长时间的思考,到底我该不该变得像个“大人”?该不该变得圆滑?记得上次去师大开会是就说到了这个问题。海薇就说,我们没有必要去考虑别人的想法和做法,他们圆滑就让他们去圆滑去,我们还是要保持自己的这种生活态度,只要自己活的开心就好了。是啊,话是这么讲,但是要是我们总是像个长不大的孩子一样,好多社会上的“礼节”我们都看不懂
4、,好多人的话我们都读不通,好多人的做法我们更猜不透。都这样什么都不会我还怎么称得上人才呢!我们开始有目的地做事情,我们开始变得有眼色,我们开始变得像个社会人有一天在店里,正跟一个店员刘婷聊天。这时候看见店长在张望着什么,我一想肯定是在找姚洋。因为我刚看见他去厕所抽烟了,怕店长对姚洋有意见,我就故意比较大声的更刘婷讲:姚洋失去倒垃圾去了呵!其实我说这话不是说给刘婷听的,而是说给店长的。这就应该算是圆滑了,有时候发现自己已经不由自主地改变了。其实这些东西我本不该多说的,我想大家在实习过程中跟店员们和客户们接触的过程中已经体会到了。看到我们跟他们之间的差距到底有多大!三 门店实习让我们更勇敢地接触陌
5、生人也许大家也比较纳闷,为什么要去接触陌生人呢?其实我们接触的人越多对我们的成长越有利。不知道为什么,实习的时候我就特别喜欢跟陌生人交流,包括问问他们干的活累不累啊,包括跟他们打趣着开玩笑。住的地方附近一卖煮面的老阿姨。每次去吃面都跟他打趣说,您给的面是不是太多了,每回吃得都撑得慌。虽是这么讲,但每次阿姨给的面都还是很多的。其实跟陌生人打交道也是很讲究技巧的,我们虽然是善意地去接触他们,但是他们也许不那么认为。当然别人跟我们接触时候我们也应该多留个心眼儿,不能轻易相信一个陌生人。礼貌是必然的,但是信任就不太应该了。周末的颐高总是要搞一些商业性质的活动,我总是想凑过去去看看他们活动现场的布置。包
6、括音响和棚子的摆放,还有灯光,展台和主持人。因为我们的路演形式跟这些活动都也差不多,想从人家这种正经的商业活动中学到些东西。我还主动帮着他们架棚子,其实就是想去学这个棚子怎么架起来,想去问问这个棚子租一个多少钱,从哪里可以租的到。等的开学办set要尝试夜场的时候,是不是可以租到一个大灯。这就是跟陌生人打交道的好处。四、实习让我们明白自己的不足每天下班了,在公交车上我总是在想:毕业了,我能干什么?我到底能值多少钱的月薪?因为实习时候我发现好多的东西我都不懂,跟店员都差很多!也就是说我凭什么在毕业之后拿到一个好的offer!每天在学校里面为了各种各样的事情奋斗,为了各种各样的人做事,现在想想甚至觉
7、得自己有点盲目!我到底学到了什么!为什么两年的学习还是让我像个白痴一样什么都不会!我们平日里自以为是,觉得以后毕业怎么着还不弄个工作先混着,以后能混到买房买车。但是现在看来真的觉得好渺茫,就因为我看到自己太多太多的不足。听超建讲,他们店里有一个毕业于人民大学的店员。我觉得诧异的很,人大毕业出来当店员!结束语:实习圆满的结束了,但是它带给我的思考却刚刚开始,或者是引导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继续成长。不过我知道前面的困难还多的是呢,自己要面对的困难不是一点点,而是非常多,不过我相信最终我都会努力克服困难,最终实现自己的价值。在不断的前进中得到更好的发展,相信自己一定能够做好。也许有一天自己能够做好,不
8、过现在锻炼好自己,我一定会成功!大学实习报告 篇2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
9、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
10、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
11、,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
12、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
13、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
14、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5、。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
16、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
17、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
18、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
19、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6、经贸公司确认书。7、国有土地使用证。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9、施巍证言材料。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
20、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
21、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2、尹杰与开发
22、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
23、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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