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房屋赠与合同 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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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房屋赠与合同 15篇房屋赠与合同 1赠与人:_ 签订时间:_年_月_日受赠人:_ 签订地点:_第一条赠与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与房间数量和价值等一、坐落位置:_二、面积与房间数量:_三、价值:_第二条赠与目的:_第三条本赠与合同(是否)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义务是:_第四条赠与房屋(是否)有瑕疵。瑕疵是指赠与物的_第五条赠与房屋的交付时间、地点及方式:_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房屋赠与合同 2甲方(赠与人):乙方(受赠人):甲方乙方系父母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出资为乙方购买第一国际一处房产赠与乙方。房
2、屋赠与合同范本5篇房屋赠与合同范本5篇。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房产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出资给乙方用于购买第一国际C座的一处房产并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该房款及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第二条:此房产所有房款和税费均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乙方出面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此房产相关手续并取得该房房产所有权证。第三条:乙方没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此房产抵押、转卖或出租给他人,否则抵押、转卖或出租行为无效。乙方已对此条款充分理解、知晓。第四条: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已婚。根据甲方的意愿,甲方实际出资以乙方名义购买的该套房产是甲方对乙方的个人赠与,并不赠与乙方的妻子。第五条:甲方
3、保留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收回该房产的权利。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出售该房,甲方有权索要乙方出售该房时的所有房款。第六条:本合同一式2份。其中甲方留执1份,乙方留执1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房屋赠与合同 3甲方(赠与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送达地址:乙方(受赠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送达地址:甲乙双方系 关系,甲方自愿将其项下宅基地赠与乙方。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赠与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一、赠与标的基本情况1、该房屋坐落于 省 市 县 (乡)镇 村 庄(或 路旁)。2、该房屋为 (如两层砖混结构楼房),南北长 米,东西长 米,左紧邻 的房屋,右紧邻 的房屋
4、。3、该房屋为 (如宅基地自建房或村镇开发自建房,宅基地审批文件编号: )4、该房屋系甲方婚后所建,系甲方夫妻共同共有。二、赠与内容甲方自愿将上诉房产(包括房屋内的一切财产)无偿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赠与。三、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1、赠与人的权利(1)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房屋。(2)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履行相应的义务(即赠与所附的义务,以本协议约定为准)。2、赠与人的义务(1)甲方应当保证在协议签订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出具村级以上单位对甲方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并交付给乙方。(2)甲方应当将该房屋的宅基地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交付给乙方。(3)甲方保证房屋在此赠与
5、合同签订前以及合同签订后一直到过户完毕期间该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完整,并保证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4)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及时完成房屋交付,并协助乙方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甲方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效。四、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1、受赠人的权利(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为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2、受赠人的义务乙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若违反,甲方有权收回该房产,并要求将该房产变更到甲方指定的人名下。五、赠与房屋的交付年 月 日,赠与人需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使用,并在
6、个月之内协助乙方办理相关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违反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七、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起诉所花去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八、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九、协议效力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7、公证意见:公证机关:经办人:公证时间: 年 月 日房屋赠与合同 4甲方(赠与人):父亲:身份号:乙方(受赠人):儿子:身份号:甲方乙方系父亲与儿子关系。甲方自愿将自己合法拥有的一套房屋无偿赠与乙方,乙方自愿接受房屋全部产权。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自愿达成赠与协议如下: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贵州省平坝县夏云镇黄龙村歪头坡六组的一套房屋赠与乙方所有,乙方自愿接受该房产。第二条: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该房产的相关权益随该房产一并赠与乙方。第三条: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后即时生效。协议签订后甲方有居住权。第四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具
8、备同等法律效力。附件:1、建造房屋用地转让协议(复印件有效)甲方父亲(签字):乙方(签字):证明人1(签字):身认证号:证明人2(签字):身认证号:证明人3(签字):身认证号:签订地点:签订日期:_年_月_日房屋赠与合同 5一、房屋赠与合同书主要内容包括: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3、赠与的理由;4、赠与不动产的名称、数量和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二、房屋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1)房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自愿单方承担将房屋无偿赠与对方的义务,但不享受
9、对等的权利;受赠人则享有无偿接受对方所赠房屋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即使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附有一些义务,但这些义务并非与所取得的权利互为代价。(2)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赠与人必须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但在实物交付后,则不得再行撤回赠与。如果因赠与人撤回赠与而发生纠纷,受赠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决。(3)房屋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如果当事人未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44条、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10、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的规定,赠与合同仍然有效,但赠与的房屋所有权不能转移。三、房屋赠与合同的公证如果需要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公证申请表。并须提供下列证件: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赠与人的房产所有权证原件;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的具体明确,如应写明坐落、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4、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
11、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赠与房产的声明书;5、受赠人不满法定年龄的,应当由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其办理;6、公证员要求与其相关并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赠与人可以自由撤销赠与吗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撤销包括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一、赠与的任意撤销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
12、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
13、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二、赠与的法定撤销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第一,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
14、第二,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1.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有如下三项:第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其要点,一是受赠人实施的是严重侵害行为,而不是轻微的、一般的侵害行为;二是
15、受赠人侵害的是赠与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兄弟姐妹。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第二,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其要点在于:一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如果受赠人没有扶养能力或者丧失了扶养能力的,不产生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第三,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其要点在于:一是赠与合同约定了受赠人负有一定的义务。二是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于受赠人。三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在附义务的赠与中,受赠人应当依约定履行其所负义务。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了
16、赠与的财产后,受赠人如不依约履行其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2.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条件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同时,也只有在赠与人不能行使其撤销权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因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必须基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法定情形。3.撤销权的行使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
17、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一处房屋两次赠与,效力应该如何认定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现实生活中可能很少
18、会出现一处房产赠与两人的情况,但是并不代表没有,那么当出现一处房产赠与了两人的情况,赠送效力要如何认定呢?下面的文章中整理了一宗案例,详细分析了一房两赠情况的处理。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被告李A与其妻原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粮食市*号院内(以下简称*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期间,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间建南房1间,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李A夫妇。1996年7月15日,有关部门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登记在李A的名下。1996年7月16日,经通县公证处公证,被告李A与其妻自愿将南房1间赠与原告李B。但李B没有
19、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7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1997年7月14日,被告李A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被告李宝丰之女李C,经通县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xx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起诉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20xx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李B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理由是,李A与其妻在夫
20、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故赠与是有效的。1997年,李A又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给孙女李C,是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的赠与。因李A擅自处分其妻的遗产,故赠与系违法的无效赠与。综上,应依法支持李B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1997年,李A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孙女李C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理由是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是在家庭成员未析产继承的情况下实施的赠与行为,李A不仅处分自己应得的份额,同时也处分家庭成员的遗产份额,故此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应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请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第一份赠与合同
21、虽成立但未生效。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在本案中,李A对李B、李C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赠予合同不生效。本案中李A对李B的赠与,虽经公证成立,但因未实际交付使用及未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故赠与并未生效,房屋的所有权一直未发生转移。所以,该赠与合同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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