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涉及从属权利要求的相关法条的适用性探讨_刘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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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中涉及从属权利要求的相关法条的适用性探讨 作者姓名:刘彤沈乐平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建设的不断加强,科技人员越来越重视到专利权对 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权利要求书是专利权文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中, 针对权利要求书中的从属权利要求,我国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多 条相关的法条,如:专利法第 26条第 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条第 3款和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 22条,因此,在撰写和理解从属权利要求时,要同时考虑这些法条的规定。 为此,本文通过从属权利要求常见的几种撰写形式,来探讨如何理解这些法条,以及 这些法条的适
2、用性。 关键词:从属权利要求清楚引用关系择一引用多项引多项 、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多条涉及到从属权利要求的法 条,如:专利法第 26条第 4款 ( 下文简称 “ 法 26.4”)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0 条第 3款(下文简称 “ 细则 20.3” ) 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22条(下文简称 “ 细则 22”) 。其中,法 26.4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 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对于 “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 , 2010版的专利审查指 南规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 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整体上应当
3、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 当清楚 1。细则 20.3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 要求作进一步限定。细则 22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 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 定部分应当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 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 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 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可见,法 26.4 关于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规定是确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总的要求,细则20.3 进一步规定了从属权利要求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之
4、间内容上的关系,细则 22则 是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由此产生问题,在撰写和理解从属权利要求时,如何去适用这些法条 ? 二、法条理解和适用 相关著作对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方式规定的立法本意进行了解释,认为采用从 属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它包含了被引用的那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 特征,但是却不需要将它们一一写出,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都是有别 于被引用权利要求的进一步増加的附加特征。这样可以使相关权利要求之间的区 别一目了然。如果所有的权利要求都采用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识别不同权 利要求之间的区别就会困难多 2,不便于专利局审批专利、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 作的部门审
5、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公众阅读理解权利要求书。 法 26.4要求的 “ 引用关系清楚 ” 从内容上要求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 技术特征对其引 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该落在 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对于那些进一步限定的特征与其引用权利 要求中的特征相互矛盾或者为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特征的上位概念的情形则是 不允许的,如: “1 、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A, B, C, d。 2、如权利要求 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d为 D。 ” 其中, D为 d的上位概念。这些情形既不符合细则 20.3的规定,也不满足 法 26.4关于 “ 引用关系清楚
6、” 的要求。 另外,从属权利要求撰写形式主要包含如下几种情形: (一) 如果从属权利要求没有写明 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或引用的主题名 称不正确,则往往会导致方案的保护范围或类型不确定,从而导致不清楚,如: “1 、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A, B, C, D。 2、如权利要求 1所述的 A, 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E。 ” 在此情形下,由于撰写形式的问题导致 “ 引用关系不清楚 ” ,该权利要求既 不符合细则 22第 1款的规定,也不满足法 26.4的要求。 (二) 从属权利要求没有采用择一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如: “1 、一种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A, B, C, 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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