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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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 3 号修改单(对 2005 年 1 月第 1 版和 2007 年第 1 号修改单、2009 年第 2 号修改单的修改)一、正文的修改1. 第五条修改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
2、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 ”2. 第六条第(一)、(二)项修改为:“(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 第七条修改为:“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 3 的规定执行。 ”4. 第八条和第九条合并为第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
3、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 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 JPG 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项目”(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2“(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
4、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 ”5. 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6.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其第(一)项修改为:“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7. 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改为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8.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开始部分修改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
5、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9.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 ,有分支机构的, 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10. 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11.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 30 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6、1 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 ”二、对“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1. “一、检验核准项目分类表” 的修改(1) 序号 30、31,改为 30、31、32,修改的对应内容见下表: 序 号核准项目 代码核准项目备 注31JD1发电锅炉的水质定期检验参数不限32JD2额定工作压力小于或者等于 2.5MPa 锅 炉的水质定期检验33JD3锅炉 水 (介) 质处 理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定期检验3(2) “表中序号“59” 、 “60”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场(厂)内机动车辆”改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本规则所有的“场(厂)内机动车辆”均改为“场(厂)内专用机
7、动车辆”(3) 将序号原 33 至 69 改为 34 至 70。(4) 将表后的注,修改为:“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GJ4、GD4、RJ2(限 400m3及以下)、RD2(限 400m3及以下)、RJ3(限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3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JD2、J
8、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 ”2. “二、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1) 增加 TOFD、DN 项目,并且按照序号 7 和 8 列入其中,见下表:序号核准项目代码核准项目 7TOFD衍射时差
9、法超声检测 8MFL漏磁检测(2) 表中序号“2”对应的“核准项目”中的“超声波检测”改为“超声检测” ,序号“5”对应“核准项目”中的“涡流检测”改为“电磁检测” 。三、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第(一)项的修改为:“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 1 的规定。 ”删除表 1 备注中的文字。四、对“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二、非
10、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部分的修改1. 在(一)项前增加:“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 台或特种4设备密度20 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 2040 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注:“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11、“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一)基本要求”2. (一)至(十一)的修改(1) 将(一)改为 1.,修改为:“1. 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 ”(2) 将(二)改为 2.,修改为:“2. 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
12、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 ”(3) 将(三)改为 3.,修改为:“3. 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项目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4) 删除(四)、(五)。(5) 将(六)顺序号改为 4.,内容不变。(6) 将(七)顺序号改为 5.,其中的 1.至 6.顺序号改为(1)至(6),内容不变。(7) 将(八)至(十一)顺序号改为 6.至 9.,内容不变。3. 删除第“(十二)重组的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核准”及其内容,修改后作为附件3(见本修改单的八)。4. 删除第(十三)。5. 增加以下内容:
13、“(二)专项条件,见下表:项目甲类乙类注(1)丙类注(2) 规模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 员总数不少于 15 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 员总数不少于 10 人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人 员总数不少于 6 人5固定资产总值不低于 100 万元,其中检验仪 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 于 50 万元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 不低于 30 万元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 不低于 10 万元续表项目甲类乙类注(1)丙类注(2) 机构负责人,有较强的管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 规和检验业务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 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 律、法规和检验业务
14、,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 组织能力技术负责人,有相关项 目的检验员(持证 4 年以 上)及以上资格,且在甲 类机构接受不少于 60 个 学时的技术负责人岗位 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 目检验师及以上资格, 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质量 管理工作,具有岗位需 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 力质量负责人,有相关项目的检验员(持证 4 年以上) 及以上资格,且在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 30 个学时 的质量负责人岗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或质量管理 专项培训)检验责任师,有相应项目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具 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检验责任师应当有相应 项目的检验员(持证 4 年 以上)及
15、以上资格,且在 甲类机构接受不少于 40 个学时的检验责任师岗 位能力的培训与实习 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70,其中持特种设备 检验员及以上证书的人 员数量占持证人员数量 的比例不小于 50,专 业技术人员数量占机构 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65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70,专业技术人员数 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小于 50持证人员数量占机构职 工总数的比例不小于 70,专业技术人员数 量占机构职工总数的比 例不小于 30技术 力量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 求见表 2,检验人员的 数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 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各类人员的最低配备要求见表 2 注,检验
16、人员的数 量应当与本机构所承担的检验工作相匹配6其他每年用于科研和信息化 建设的经费占总收入的 3-5,公益宣传教育 经费占总收入的 1- 2五、 “附件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的“表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表”的部分内容的修改1. 表头修改为:核准项 目代码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检验仪器设备备 注2. 有关乙类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内容删除。3. 以原甲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及其“备注”内容进行修改,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修改 条款核准项 目代码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备 注GJ1(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1 名(高级检验师持 证年限+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
17、不少于 7 年); (2)锅炉检验师 10 名(每名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不 少于 4 年); (3)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 各 2 人项; (4)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 各 4 人项; (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 2 名限制造监 督检验GJ1、GD1 修改GJ1(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6 名,且所有承压 类高级检验师的持证经历之和(高级检验师持证年 限0.4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0.6)不少于 36 年;(2)锅炉检验师 10 名(每名锅炉检验师持证年限不 少于 4 年,且有不少于 70 学时的超临界电站锅炉 检验的专
18、业培训与实践经历); (3)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 各 4 人项; (4)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 各 10 人项;注明其检 验的锅炉 最大参数7修改 条款核准项 目代码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备 注GD1(5)材料、焊接、应用化学、热能工程专业中级以 上技术职称技术人员各 3 名RD8 修改RD8(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4 名; (2)压力容器检验师 4 名; (3)级超声波、磁粉、渗透、声发射无损检测人 员各 1 人项; (4)级超声波、磁粉、渗透、声发射无损检测人 员 2 人项 续表 修改 条款核准项 目代码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备 注DJ1DJ1、 DD1
19、的(1)、 (2)、(5) 项修改DD1(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1 名; (2)压力管道检验师 10 名; (5)油气储运、材料、防腐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技术人员各 1 名JD1 修改JD1水质检测师、水质检测员各 2 名不少于 50m2的化 学分析场 所,其中 包括独立 的分析天 平室和通 风柜JD2 修改JD2水质检测师 1 名,水质检测员 2 名不少于 30m2的化 学分析场 所,其中 包括独立 的分析天 平室和通 风柜8修改 条款核准项 目代码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备 注增加JD3有机热载体检测师(或水质检测师)1 名,有机热 载体检测员 1 名不少于 50m2的化 学分析场 所
20、,其中 包括独立 的分析天 平室;不 少于 5m2 有防盗设 施的独立 药品间; 3 个以上 通风柜及 灭火器、 防毒等安 全设施FD1 修改FD1安全阀维修人员 10 名(级 4 名、级 6 名),或 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 4 名、安全阀维修 人员 6 名(级、级各 3 名) 续表 修改 条款核准项 目代码检验人员资格及数量备 注FD2 修改FD2安全阀维修人员 3 名(级 2 名、级 1 名),或者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 1 名、安全阀维修人 员 2 名(级、级各 1 名)KJ2 修改KJ2(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各 2 名; (2)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
21、检测人员 各 1 人项; (3)级射线、超声、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各 2 人项; (4)焊接、材料、热能工程、化工机械专业本科(中 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各 1 名RBI 的(1)、 (2)、(3) 修改,增 加(5)RBI(1)承压类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 8 名; (2)锅炉、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检验师 8 名; (3)级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无损检测人员 各 1 人项; (5)每名检验师持证年限不少于 4 年,且有不少于 70 学时的 RBI 专业培训和 2 次的实践经历4. “检验仪器设备”部分的修改9修改 条款核准项 目代码检验仪器设备GJ1GD1GJ2GJ1、GD1 、 GJ2
22、、GD2 第(8)项 以后项修 改和增加GD2(9)应力测定仪; (10)垢样分析设备; (11)水(介)质分析设备(见本表 JD1 栏); (12)TOFD 检测设备; (13)氧化皮剥落测量设备; (14)氧化皮厚度测量及寿命预测装置RD8 第 (1)(3)、 (5)(6)、(16)(1 9)项 修改RD8(1)具有 C 显示和 B 显示记录功能的大容积气瓶专用自动全面积 超声测厚设备; (2)具有 C 扫描记录和缺陷 A 形波记录功能的多通道大容积气瓶 专用自动超声检测(UT)设备(大于等于 20 通道); (3)大容积气瓶自动磁粉检测设备(能够对气瓶进行整体磁化, 适用于规格(3556
23、10)12000mm 的气瓶检测和气瓶瓶 口内表面磁粉检测(MT)设备; (5)便携式布氏硬度检测仪器; (6)能够自动记录相关参数的气瓶外测法水压试验装置和水压试 验标准样瓶一只(禁油气瓶必须配备专用试压装置,最高工作压 力应不小于 45MPa); (16)数控气瓶瓶口内外螺纹加工设备和瓶口内表面收口缺陷机 加工专用设备; (17)瓶阀、端塞装卸工具或装置; (18)气瓶内部干燥装置; (19)气瓶自动喷丸装置 续表 修改 条款核准项 目代码检验仪器设备DJ1、DD1 第(2)以 下的修改 和增加DJ1(3)超声波探伤仪; (4)便携式定量光谱仪(至少 C、S、P 等 16 元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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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 检验 检测 机构 核准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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