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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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工作,切实提高地质资料管理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一)探矿权人应按规定汇交本探矿权期内已开展的各类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地质资料。探矿权变更缩小面积的,应汇交面积缩小部分形成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保留期间无需汇交地质资料。(二)采矿权延续、注销、面积扩大、阶段性关闭矿井,或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汇交本采矿权期内开展的矿山
2、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其中油气采矿权中,对于成规模部署的开发井,每平方公里内应至少汇交2 口油井的地质资料,其他开发井的地质资料按委托保管相关规定管理。2(三)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家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每季度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纳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四)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到期,且未汇交地质资料的非油气矿业权,可不按矿业权延续次数汇交,矿业权人应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将所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一次性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五)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展地质工作、也未形成任何地质资料的矿业
3、权或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 矿业权/项目未形成地质资料告知单(附件 1),承诺未形成地质资料事实,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标注了未形成地质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汇交凭证。对开展了部分地质工作,形成了阶段性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附件 2)和已形成的原始或实物地质资料后,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六)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向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其中无法联系到汇3交人的,通过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发放。限期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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