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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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YWSC-5478-2016/00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业务手册2015-09-01 发布 2016-01-01 实施上海市嘉定区统计局 发布1目 录前言41 适用范围52 审批基础52.1 事项名称和代码52.2 办事依据52.3 办理机构52.4 审批数量62.5 专业规划62.6 审批人员62.7 审批条件62.8 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72.9 审批证件72.10 审批期限72.11 审批服务72.12 监督检查722.13 审批收费83 审批咨询83.1 业务描述83.2 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93.3 咨询途径93.4 咨询工作程序93.5 咨询资料库103.6 咨询文书103.7 反馈期
2、限104 审批办理114.1 业务描述124.2 一般程序225 监督检查185.1 实地检查195.2 投诉举报核查23附录3附录 1 法律文书26(1)申请与受理类26(2)审查与决定类 34附录 2 流程图35(1)外部流程图 35(2)内部流程图 36附录 3 标准目录374前 言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56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业务手册1 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审批基础、以及审批咨询、审批办理和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申请办理和实地检查、投诉举报核查等业务流程。2 审批基础2.1 事项名称和代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3、5478)2.2 办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国统办字201016号)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沪统字201088号)2.3
4、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嘉定区统计局 负责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区统计机构单独建立(修订)或与区人7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经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部门核准,报市统计局审批。审批内容: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方案、调查内容是否符合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协调性、绩效性原则。法律效力:经批准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申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批对象:区统计机构单独建立(修订)或者与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2.4 审批数量无审批数量
5、限制。2.5 专业规划无2.6 审批人员本审批事项的审批办理人员应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 和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 (沪统字201088 号) 。2.7 审批条件(一)准予批准的条件: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二)不予批准的情形: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82.8 审批决定的附加规定无2.9 审批证件嘉定区统计局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决定书有效期 1-2年。2.10 审批期限受理期限:申请材料
6、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之日。办理期限:10日。2.11 审批服务无2.12 监督检查2.12.1 业务描述对已取得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的调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调查机构合法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2.12.2 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2.12.3 监督检查权限嘉定区统计局负责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和取得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的调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12.4 监督检查内容依法对本区行政区域内
7、取得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沪统9字201088 号)的调查机构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检查:(1)违反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沪统字20108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2)有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沪统字201088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3)有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沪统字201088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2.12.5 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措施包括对调查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不定期监督抽查和对调查项目的检查。(1)对调查机构的定期监督检查:是指区统计局有计划地对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2)对调查机构的不定期监督抽查:是指区
8、统计局根据专项检查以及投诉举报等的需要,组织对调查机构进行执法检查。(3)对调查项目的检查:是指区统计局对调查机构开展的某一个或者多个调查项目进行执法检查。2.12.6 监督检查方式实地检查、投诉举报核查。2.12.7 监督检查计划区统计局制定相关监督检查计划。2.13 审批收费无3 审批咨询3.1 业务描述依据本手册,对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10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3.2 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嘉定区统计局综合统计科负责对申请办理本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的各类问题进行解答。3.3 咨询途径本行政审批事项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电子邮件咨询和信函咨询五种咨
9、询途径。3.3.1 窗口咨询地址:嘉定区金沙路 111 号(嘉定区统计局综合统计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3.3.2 电话咨询(021)59927952 3.3.3 网上咨询嘉定统计网(http:/)3.3.4 电子邮件咨询E-mail:3.3.5 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嘉定区统计局综合统计科通讯地址:嘉定区金沙路111号邮政编码:2018003.4 咨询工作程序3.4.1 窗口咨询申请机构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申请机构可在上海统计网站首页办事大厅里11“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栏查阅
10、查询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指南,网址 http:/www.stats-。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经确认后再进行回复。3.4.2 电话咨询工作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进行相关解释,同时告知申请机构可在上海统计网站首页办事大厅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栏查阅查询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指南。如遇不能当场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经确认后再进行回复。3.4.3 网上咨询申请机构可在上海统计网站首页办事大厅里“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栏查阅查询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指南。3.4.4 电子邮件咨询工作人员应及时接收电子邮件咨询并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予以回复。如遇不能解答的
11、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经确认后再及时回复咨询人。3.4.5 信函咨询工作人员在收到信函咨询后应根据本业务手册所列事项规定及时予以回复。如遇不能解答的问题应进行书面记录,经确认后再及时回复咨询人。3.5 咨询资料库本行政机关定期对咨询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纳,及时补充和完善咨询资料库。3.6 咨询文书无。3.7 反馈期限12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4 审批办理4.1 业务描述申请受理后,审批机构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4.2 一般程序4.2.1 申请4.2.1.1 申请人条件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
12、立,具有法人资格;(2)统计调查项目确立符合已定的职能分工范围;(3)具备与所从事统计调查项目相适应的调查能力;(4)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5)注册地在嘉定且调查范围在嘉定区行政区域内的调查机构。4.2.1.2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报件要求1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原件1纸质2申请文件(函或请示)原件1纸质3统计调查制度原件1纸质4经费保障等有原件1纸质13关文件、材料5征求有关单位、统计调查对象及专家意见的情况原件1纸质6各种普查、重大的专项统计调查项目需提交研究论证和试点情况报告原件1纸质注:经批准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需要变更的,
13、申请机构应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报告。4.2.1.3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申请材料采用直接现场提交的方式。窗口地址:嘉定区金沙路 111 号 (嘉定区统计局 综合统计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4.2.1.4 申请文书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录1,1-1)4.2.2 受理4.2.2.1 受理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本审批采用当场受理的方式,工作人员现场接收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4.2.2.2 受理范围注册地在本区且需要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机构。144.2.2.3 收件条
14、件(1)申请事项属本行政许可事项范围;(2)申请材料按本业务手册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3)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4)申请材料装订成册,规格为A4幅面;(5)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申请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4.2.2.4 收件程序申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应当要求申请机构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予以核对,核对无误后予以收件。4.2.2.5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符合本业务手册申请材料目录(4.2.1.2)的予以受理。4.2.2.6 受理程序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业务手册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有效等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
15、。需要补正材料的,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4.2.2.7 受理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4.2.2.8 受理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收取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之日。4.2.2.9 受理文书无4.2.3 审查与决定4.2.3.1 业务描述15本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先由经办人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建议,由区统计局综合统计科科长进行审核,局分管领导作出审批决定。4.2.3.2 书面审查4.2.3.2.1 业务描述审批机关对申请机构的机构资质、业务范围、熟悉法律法规程度、工作人员能力、机构调查经验和能力、保密制度、有无违法行
16、为等方面进行书面审查,确认申请机构是否具备取得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的条件。4.2.3.2.2 书面审查依据上海市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规程(沪统字201088号)4.2.3.3 经办人审查1.经办人审查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审查申请机构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报综合统计科科长审核。2.经办人审查范围(1)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申请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的资格;(2)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齐全;(3)审查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提供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合;(4)对照行政许可事项规定的具体条件逐条核查,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满足各项要求。3.经办人量化表16经办人审查量
17、化表序号内容审查要求审查方法判断标准申请材料格式审查申请材料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书面审核(1)申请材料按顺序排列,装订成册,规格为 A4 幅面;(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清晰;(3)申请材料需申请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2申请材料真实性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书面审核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3申请材料的内容审查是否符合申请事项的具体条件书面审核满足申请事项规定的各项具体条件4.经办人审查结论确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满足申请事项规定的各项条件的,提出符合许可条件、拟予以批准的审查意见。5.经办人审查的程序经办人受理申请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手册行政许可事项规定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
18、见,报送区统计局综合统计科科长审核。6.经办人审查的时限受理申请材料后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7.经办人审查相关文书17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第 3 页“初审意见” 。4.2.3.4 审查科室负责人审查1.综合统计科科长审查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审核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经办人员提出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至局分管领导。2综合统计科科长审查内容(1)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2)对经办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3综合统计科科长审查的方式书面审查4综合统计科科长审查结论确定(1)经复核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同意;(2)经复核不符合本手册规定条件,拟不同意。5综合统计科
19、科长审查程序(1)按本手册规定条件进行书面核查;(2)根据核查情况和经办人意见填写审核意见,报送局分管领导审批。6综合统计科科长审查的时限收到经办人员审查意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7.文书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第 3 页“初审意见” 。4.2.3.5 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1.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职责和权限按照审核标准对办理意见进行审批与决定。2.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内容18(1)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2)对综合统计科科长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与决定。3局分管领导审查的方式书面审查。4局分管领导审查结论确定同意;不同意。5局分管领导审查的程序局分管领导收到综合统计科科
20、长的审核意见,确定同意或不同意审核意见,作出是否行政许可的决定。6局分管领导审查与决定的时限收到审核结果之日起 4 个工作日内。7文书新增(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第 3 页“局、队领导批示” 。4.2.4 证件制作与送达4.2.4.1 业务描述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并送达申请机构。4.2.4.2 证件制作与送达岗位职责和权限经办人员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打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通知申请机构派专人领取。4.2.4.3 证件制作程序(1)经办人员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打印并校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2)经办人员凭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到局办公室在决定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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