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书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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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8 页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SZSD2018WZT028甲 方:苏州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联 系 人:何兵联系电话:66565296乙 方:江苏东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联 系 人:顾嘉琪联系电话:18913509955签订地点:苏州市竹辉路 358 号 6 号楼根据苏州时代招投标有限公司采购编号 SZSD2018-WZ-T-028SZSD2018-WZ-T-028 号竞争性谈判文件及其响应文件和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成交的滨溪路、杨树浜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项目滨溪路、杨树浜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项目的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书。一、合同内容:一、合同内容:1.甲方向乙
2、方采购的滨溪路、杨树浜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项目具体参数:(价格单位/元)项目内容成交内容数量总价(元)工期滨溪路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1 项557500.00滨溪路、杨树浜 公共卫生间改造 工程杨树浜公共卫生间改造工程1 项222500.00 施工总工期约为 30 个日历天(具体开 工日期以采购人通 知为准)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二、价格与支付:二、价格与支付:1.所提供设备按此次成交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柒拾捌万元整(¥:780000.00780000.00) ;包括完成全部内容的工程、材料、施工、人工、机械、保险、检测、劳保、设计、各
3、种税费以及质保期间的一切费用。2.工程预付款、进度:(1)工程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2)工程进度款:本项目工期较短,完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50%,审计结束后支付至审计价款的95。(3)预留 5的保修金,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4)采购单位在授标时可以增加工程量和变更,但增加出来的工程量变更,不得超过成交金额的10%,原合同金额 10%以内的追加费用,限于原合同内工程清单数量调整增加的工程费用,原合同外工第 2 页 共 8 页程内容不得计入。货款结算时,需提供以下资料:A、需方签收的送货回单。B、合格的发票。C、由供需双方及招标代理机构签章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验收报告3.付款方式:银行转账。4.
4、合同价款及调整:本工程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谈判供应商位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具体按照国家和苏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本工程的具体结算方式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执行固定单价报价的基本规定:谈判供应商报价时,必须按统一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成交后,本工程中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标底单价下浮之后的综合单价执行【成交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者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若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0,并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 0.1的,综合单价可调整;原
5、工作量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其增减部分的工作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价格以审计为准。本工程中新增加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报价时工程量清单漏项、因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而新增加的内容等,引起的新工程量清单项目)的价格,原则上按计价表定额和现行规范、费率计价,并做相应的下浮,作为新的综合单价计价,成交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暂列金额暂估价甲供材料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本工程在谈判文件中已明确的各项施工措施费,均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其他在谈判文件和答疑中未提及、未明确部分的施工措施费项目,可以根据相关资料按实调整,并作相应的下浮。5.本工程为财政投资项目,以审
6、计机构审定结果为建设项目价款结算依据;如工程结算、决算核减金额超过总价的 7,则其结算、决算审计费用的浮动部分中,超过 7部分按核减造价 4计算确定的审计费用原则上由施工单位承担(由甲方在工程款中代扣)。6.工程施工期间涉及安全由乙方全部负责,涉及安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三、三、材料、设备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供应方式:1.甲供材料、设备:无。2.乙供材料、设备:全部乙供。四、竣工验收四、竣工验收:第 3 页 共 8 页1.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总工期约为 30 个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3.竣工验收条件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7、:(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4.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
8、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
9、新进行验收。(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第 4 页 共 8 页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
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6.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7.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1)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2)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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