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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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经 2013 年第 8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课课程要求程要求第一条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开列的课程均属研究生课程,计算学分。第二条第二条研究生课程须有课程简介和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包含课程名称及英文译名、学时、先修课程、开课学院(部、所)、教学内容纲要、课程考核方式方法、参考书目等内容。列入研究生课程计划学时的教学方式为讲授、讨论、上机或实验(讨论、学生上机或实验时任课教师必须在场辅导);自学、收集资料或撰写论文(作业)等不列入计划学时。第二章第二章 任任课资课资格格第三条第三条
2、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守科学精神,遵守学术道德,关心爱护学生。第四条第四条 承担硕士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承担硕士学位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承担博士学位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承担博士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第五条第五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原则上应为本科生系统主讲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优良。第三章第三章 授授课课要求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任课教师开课前应选用高水平、有特色的教材或参考书,鼓励选用国外优秀教材、教育部
3、推荐的全国研究生教学用书;鼓励教师编写和出版反映学科发展水平和具有学校专业特色的研究生教材。第七条第七条 任课教师必须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授课,并认真填写教学日历,于开学后一周内向所在学院(部、所)提交教学日历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教学日历电子文档由各学院(部、所)汇总后,提交研究生院。第八条第八条 任课教师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及课程表安排认真组织教学,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任课教师不得随意降低教学要求,不得随意减少教学学时。第九条第九条 任课教师须针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研究生采用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式组织教学。第十条第十条 任课教师须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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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理工大学 研究生课程 教学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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