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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等 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第三章 公司的公司的经营经营范范围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第四章第四章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资资本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五章第五章 股股东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资方式、
2、出方式、出资额资额、出、出资时间资时间第七条:公司由 方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认缴情况设立时实际缴付分期缴付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持股比例(%)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分期缴纳次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第二次填写不下请自行添加第六章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产生生办办法、法、职权职权、 、议议事事规则规则*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行使职权。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有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
3、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4、人,由董事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 名,由董事会(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执行董事)负责,并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代表 人和职工代表 人组成(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监事任期每届 3
5、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监事会(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行使职权。*第二十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第七章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章第八章 股股东认为东认为需要需要规规定的其他事定的其他事项项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九章第九章 附附则则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盖章、签字:年 月 日注:注:1、此章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供参考使用。2、以上条款加注“*”号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另行打印章程,但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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