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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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太原太原 学校章程学校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本校的名称是 。办学场地: 。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名称应当符合教育部门及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理暂行条例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
2、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校的性质是 。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 本校办学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引导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正确发展方向。引导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单位设立的目的。从业人员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3、价值观。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办学规模是 人,办学层次是中等 (文化、艺术) ,办学形式是 (全日制、业余面授、函授等) 。第五条第五条 本校的行政审批部门是太原市教育局,法人登记与管理部门是太原市民政局。收费标准的备案与管理由物价部门负责,收费票据与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举办者和开办资金第七条第七条 本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事(理事)和监事;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置董事会或理事会,下同。 (
4、三)有权查阅董事(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校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第八条第八条 本校开办资金为 万元,出资者为 ,属个人投资。学校存续期间,开办资金不得被抽逃、挪用,只能用于学校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九条 本校设理事会,理事会的组成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第十条第十条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
5、修改学校章程;(二)审核学校工作活动计划与工作报告;(三)审核批准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预算外经费投入、校舍的新建和修缮等项;(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审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校
6、长和副理事长作为理事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校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三)校长聘任与解聘;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7、。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校设立监事会或者设立监事或者设立监事 ,其成员为 人。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3 人,并推选人,并推选 1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
8、的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民办学校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1-2 名监事名监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监事的组成在举办者、本校教职员工中产生或更换。必要时吸收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员。监事会中的教职员工代表由学校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校的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本校财务;(2)对本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本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可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9、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校专职人员中有 3 名以上中共党员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党组织建立后,在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党的建设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校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建立健全行业道德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律与诚信建设规范发展。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 由董事长、理事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长或校长担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得担任本校的法定代表人:(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
10、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4)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5)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6)非中国内地居民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学校校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校校长为 ,从事教育工作 5 年以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2)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活动计划,进行年度工作报告;(3)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4
11、)拟定内部管理制度;(5)提请聘任或解聘本校副职管理干部和财务负责人;(6)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员工;(8)核定教职员工薪资待遇;(9)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劳动权益。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不能担任本校的校长:(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公安机关通缉的;(4)不具备校长职业资格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校长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校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
12、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13、条例以及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审批机关,管理、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本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第七章 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七第三十七条条 本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理事长、理事变更、修改招生简章和广告、修改章程,应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三十八第三十八条条 本校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4)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九第三十九条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四十第四十条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3)偿还其他债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一第四十一条条 本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第四十二第四十二条条 本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本校自登记
15、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起,即为终止。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第四十三第四十三条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制定,报审批机关备案,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四第四十四条条 本章程需要修订时,由举办者(理事长)召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及登记机关重新备案后向社会公示。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举办者:太原 学校年 月 日 太原太原培训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培训学校资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一)太原培训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所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1、流动资产是可在一年以内变现耗用的资产, 如现金及各种存款、应收或暂
16、付款、库存(为开展教学和其他活动中耗用而储存的材料、消耗品、低值易耗品)。2、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值在 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800 元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价值,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3、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权、声誉及其他财产权利。(二)建立和健全财产总帐以及各分类帐,由会计统管。对购入、调入、报废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帐。(三)设专职财产管理员,
17、负责财产保管工作。对流动资产要登记入库,建立帐目,定期盘点,做到总帐和分类帐相符,帐物相符。(四)财产要经常清理,编排记码,每年清仓查库,核实一次,核查后汇总情况,如实上报。(五)凡是教学设备、办公设施等学校固定资产,应记入固定资产的明细帐,其它低值易耗物品,应记日常收发登记帐。(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要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记入账内。对固定资产也要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七)财产管理员要保管好学校财产,不得丢失或损坏。如发现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要追究责任,并酌情赔偿。(八) 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爱护公共财产,制止破坏学校公
18、共财产的行为,损坏公物的要赔偿。(九) 领用或借用公物,要按制度要求,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办理领用、借用登记手续。不经主管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一概不得随意动用。 (十) 学校一切财物只能用于办学。私人、私事不得动用学校财物,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十一)对财产正常的自然损坏或调出,应按规定报废或注销。报废和注销也需由财产管理员写明物品名称、数量、损坏情况、原因、报损的意见,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十二)认真贯彻治安、消防管理规定,配备安全防范设施,强化严格管理,预防失火和失盗。太原太原培训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学校财务会计制度(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一)为规范学校的财务会计行为,加强学
19、校的财务管理,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二)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努力保证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三)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四)实行预算管理,每年初,财会人员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年度预算,做好季度、月份的实际用款计划。(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并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票据的购买、使用、保管、核销由会计
20、负责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六)一切财务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和本校制定的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并从严掌握。在保证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精打细算,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坚持勤俭办学。会计对开支的票据要认真审核,及时记帐;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凭证要按规定汇总装订,妥善保管。(七)财会人员要每个月对帐一次,进行结帐和报表工作,并按要求报告财务主管及校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负责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财务主管及校长同意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八)一切计划内开支,如:工资、福利费、酬金、教学费、办公费、管理费及 其他必需的开支款项,必须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计划外及临时性开支,100 元
21、以内的由财务主管批准支付;100 元以上至 1000 元以内的,由财务主管请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支付;1000 元以上的,由学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经校长批准方准支付。(九)财务人员自觉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审批制度和有关手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任何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财务人员不遵守财务制度,随意报销,将被追究责任。(十)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指应缴税金和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款项及银行贷款等。财务部门应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十一)学校领导,特别是财务主管,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国
22、家和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如有违反制度和失职行为,也要追究责任并从严处罚。(十二)财会人员要当好领导参谋,协助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并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开展勤俭办学和爱护公物的宣传教育。(十三)学校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财务人员离任审计制。财务管理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民主理财,财务公开。要主动征求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十四)按照国家要求,做好财务建档、存档工作。(十五)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法规、制度、财会工作条例、财会人员条例等文件,加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
23、。对违反国家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十六)时刻提高警惕,做好财务工作的安全保卫和保密工作。太原太原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培训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仅供参考)(仅供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本学校制定教学管理制度如下:一、本学校根据学校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教学计划按专业制定,教学大纲按课程制定。内容包括学制、课程设置、使用的教材、总课时数、周课时数、实验和实习内容及课时数等,教学计划和大纲由教务处制定,也可以委托教师、专家拟定由教务处审定。三、学校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教学,
24、保证开出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实习课) ,完成规定的课时数。四、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用、编写教材及辅导材料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学校选用的教材及辅导材料要选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印刷的教材及辅导材料。六、学校自行编写教材及辅导材料要成立由学科专家任主编的编审组织,以保证教材及辅导材料的质量。七、学校聘任教师应当具备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师队伍力求相对稳定。八、聘任教师上岗前须进行不少于 10 课时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为本学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规章制度等。 九、学校为受聘教师提供接受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的条件,以利于教师队伍整体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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