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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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海区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征询意见稿 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建立和健全我区人才安居保障机制,增强我区对人才的综合吸引力,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安居,是指利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资金以及发动社会力量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提供安居条件。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八类人才。第三条人才安居扶持包括购房扶持和租房扶持两种方式。购房扶持包括发放安家补贴和优惠购买人才住房。租房扶持包括发放租房补贴和入住政府持有的人才租赁住房。第四条申请人不能同时
2、享受两种人才安居扶持。选择购房扶持的,原则上应先申请购买南海区政府持有的2人才住房和人才优惠住房;上述房源不能满足申请要求的,可以购买南海区内其他商品住房,并申请发放安家补贴。选择租房扶持的,原则上应先申请入住政府持有的人才租赁住房。房源不能满足申请要求的,可以申请发放租房补贴;但当房源充足时,申请人应在限定时间内入住政府持有的人才租赁住房;逾期不入住的,则不受理租房补贴申请。选择租房补贴的申请人,符合购房扶持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购房扶持,但应该扣除已经享受的租房补贴额度。家庭成员(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中有两人或以上为八类人才的,只能按照其中一人的标准申请人才安居扶持。第五条区各
3、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我区人才安居服务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 享受人才安居扶持,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是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人才分类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八类人才之一;3(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自申请之日起前 3 年内,在本区未转移或出售过住房。第七条享受购房扶持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除了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一至五类人才,第五类人才限在企业工作且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或南海区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导向目录。(二)在佛山市内未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5 平方米(含);(三)在南海区没有领取过政府发放的安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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