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附件 1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海洋、渔业、畜牧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则。各区、县级市农业(海洋、渔业、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农业、畜牧兽医、海洋、渔业、饲料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和
2、经委托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农业管理机构。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衡量、选择和适用的权力。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有利监管、保障发展的目的,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权利、义务、责任相适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不得选择性适用。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
3、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第八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具有多个违法行为,存在一定联系,但各自独立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依法给予相应处罚。第九条 在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参照同类型案件处理结果,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幅度、时限等进行判断,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手段;(二)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三)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以及
4、社会影响程度;(五)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六)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七)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八)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还是再次违法;(九)其他应当综合考虑的情节。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明知故犯,主观恶意大的。主要包括:故意伪造、变造行政审批文件的;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经查处拒不整改的;不积极配合,以各种借口拒绝和阻扰执法人员进行合法检查的;在执法过程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主要包括:造成危害后果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身健康或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
5、事故或者农作物药害事故;引起群众强烈投诉。(三)违法行为侵害范围广,造成农业环境、生态环境、资源环境严重破坏的;(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多次发生的;(五)违法行为发生前一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的。第十二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并未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四)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的;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二)违法行
6、为发生、结束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六条 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建立案件内部监督制度,案件调查与案件审查分离。案件调查人员负责案件的具体情况调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裁量理由,提交案件审
7、查机构审议。案件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案件调查机构提出的处罚建议,认为缺少证据支持的,应要求调查机构限期补充提供相关证据;认为建议不当的,可予以变更,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广州市农业局建立行政处罚重大案件报审制度,由局分管领导协调指导,局法制、监察和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成立行政处罚集体审议机构,研究、审议情节复杂或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是指对个人罚款 3000 元以上;单位罚款30,000 元以上;没收财物价值 50,000 元以上;封存、暂扣财物价值 100,000 元以上;吊销有关许可证的。第十八条 广州市农业局应当采取座谈、调研、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形式,对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数额规定,除有明确标明的以外,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二十条 本规定及具体标准是对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细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从其变化。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广州市农业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穗农201173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法规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