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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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以及监督抽查后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 133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 )负责省级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监督抽查相关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监督抽查计划;配合完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接受并处理企业对省级监督抽查结果的异议;汇总、分析并通报全省监督抽查信息;指导、监督检验机构
2、承担的省级监督抽查工作;指导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及各级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第三条 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县)局” )负责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包括编制本辖区内的监督抽查计划;配合完成省局统一组织的监督抽查任务;负责本地区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后处理工作,按规定向省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第四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1第二章 抽检人员机构基本要求第五条 抽样检验人员基本要求(一)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
3、。(二)抽样人员应由经过抽样理论、抽样标准和抽样方法培训,经考核合格,且熟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方案和标准的人员担任。(三)检验人员应具备所从事检验产品相关专业学习经历,并经检验技能培训,熟悉相关产品监督抽查方案和标准的人员担任,并应持证上岗。(四)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抽检分离,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第六条 抽样机构基本要求(一) 抽样机构应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二) 抽样机构应有至少 2 人以上的抽样人员,配备相应的抽样和取证设备。(三) 应建立抽样前培训制度,每次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前,应对抽样人员进行监督抽查方案和产品标准培训。第七条 检验机构的基本要求(一) 应具备相
4、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法定资质。抽检时段内不在资质有效期内的检验机构不能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二) 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2第八条 省局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制定省级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九条 市(县)局依据省局制定的海南省重点产品监督抽查目录,制定本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省局备案。第十条 省局和市(县)局应按规定填报省(市/县)级监督抽查计划表,主要内容包括抽查产品类别、计划抽查时间和频次、产品数量、实施机构及费用预算、异议处理等。第十一条 年度监督抽
5、查计划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方案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按照监督抽查计划组织编制,经报批后实施。在监督抽查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监督抽查方案内容。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抽查产品的行业概况。(二)历次抽查产品的质量状况。(三)监督抽查产品种类和区域。(四)监督抽查依据1.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2.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制定或省局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现行有效的产品明示执行标准;4.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产品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表。(六)判
6、定要求。3(七)异议处理及复检。(八)时间要求。(九)特殊情况说明。(十)附件1.抽查企业名单;2.经费预算。第十四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根据监督抽查范围和任务情况,组织多家检验机构分工合作共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并指定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抽样有关问题解答、检验组织协调、结果汇总等工作。第十五条 抽样、检验机构应与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签订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第十六条 抽样、检验机构和各市(县)局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的委托开展相应的监督抽查工作。第四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 抽样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监督抽样,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不得
7、在抽样前预先通知企业。第十八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抽样人员开展抽样工作前应及时通知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属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安排执法人员予以配合,保证监督抽查工作顺利进行。第十九条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 2 名。抽样前,抽样人员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告知以下事项后,再进行抽样。41.出示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2.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原件或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3.监督抽查规范或细则;4.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依据等相关信息;5.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交给企业,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且在抽样结束
8、后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填写完毕寄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应采用复印或拍照等方式保存质量合格证明材料。对没有明确样品数量的,抽样数量不应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样品可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核实营业执照等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信息,确认企业不存在不应抽样的情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得抽样:1.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
9、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3.产品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5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的;5.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6.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7.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 6 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8.对依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目录管理和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管理的产品,抽样人员应当现场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
10、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应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二条 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应在被抽查企业陪同人员现场共同见证下进行封样,加贴有被抽查企业人员和抽样人员双方签名、注明抽样日期、盖有抽样机构公章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封样单,并由双方确认封条牢固,以防止样品被擅自拆封、动用或调换。必要时,抽样人员可采取铅封、漆封、蜡封、敲打钢印、拍照、特殊材料等附加防拆封措施。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一) 抽样文书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当由被抽查企业盖章或双方签字确
11、认。6(二) 抽样单上企业公章名称、产品标识、铭牌上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并附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无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名称由企业提供”,并由企业陪同人员签字确认。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在该产品名称后括号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名称。(四)若被抽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为企业标准时,必须现场索取经企业确认现行有效的标准文本,无法现场获取的,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企业在 5 日内将经确认的企业标准寄送至检
12、验机构。5 日内未获取现行有效企业标准的,或所提供标准为非现行有效标准的,该产品的检验按监督抽查方案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五)被抽检样品为委托加工的,如抽检的是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 ,抽样单上受检企业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企业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需生产企业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如抽检的是委托方,抽样单上受检企业和生产企业信息均应填写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必要时,认真填写抽样现场记录单,详细记录抽样操作过程信息,以补充抽样单中填写记录不足的信息。抽样现场记录单要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双方签字盖章,与抽样单一并保存。(六)抽样单填写完毕后,应由
13、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现场负责人员或陪同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如遇企业公章不在7现场等特殊情况,可用企业合同章、财务章和企业人员签字捺印等方式确认,并在备注栏中说明。第二十四条 抽查样品状态、产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查结果的情形,可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第二十五条 凡在流通领域抽取的或涉及委托加工且受检单位为非生产单位的样品,应对样品进行确认。(一)抽样后,抽样机构应当以特快专递等便于查询的方式,及时书面通知样品上标称的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的方式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同时生产企业还要对抽样单中有关生产单位和产品的
14、信息予以补充和签字盖章确认。(二)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抽样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抽样机构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或委托加工方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应终止检验,并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由其按照程序依法处理或移交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六条 抽样人员应将抽查样品携带或寄送至检验单位。确需被抽查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抽样人员应明确告知样品的寄、送要求,确保样品按时准确寄出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
15、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以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改变状态、不危及安全、不影响检验结果。8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交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第二十七条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缘由,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及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 因企业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搜集有关证据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填写未抽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加盖企业有效印章,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后,随汇总材料一起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处理。无法加盖企业有效印章的,抽样人员应在未抽
16、到样品企业情况说明表中说明原因。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停产的被抽查企业应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对恢复生产的及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第二节 检验第二十九条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必要时可使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样品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后,将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 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确保不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检验不公正的情况。9第三十条 检验人员必须
17、如实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至少 36 个月备查,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检验原始记录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应严格按照记录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规定的报告格式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严禁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处理(一)对需要在被抽查企业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现场检验规程。检验过程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二)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应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特殊处理报告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终止检验通知书,按规定办理终
18、止检验手续,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牵头检验机构。(三)检验过程中发现被检样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检验出现明显异常情况的,检验机构应在发现问题后 24 小时内及时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牵头检验机构。第三十三条 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由多家检验机构共同实施的监督抽查,则将相关材料报牵头检验机构,由牵头检验机构汇总后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10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要求,由检验机构负责检验结果反馈、异议处理的,检验机构负责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发送至被抽查企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9、的,检验机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待异议期满、复检结论确定后,检验机构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回执、快递查询确认材料、检验报告及抽查方案等相关文书一并寄送至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三)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发送至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第三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期满后,应及时进行样品处理,必要时应向受检企业发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处理通知书,告知样品处理方式。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
20、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对超过保存期的备用样品,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保留样品保存和处理记录。第三节 异议处理第三十五条 被抽查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结果通知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书面提出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11第三十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检验机构在收到异议书面申请后,应对其进行分析,5 日内形
21、成异议处理意见,书面回复申请人并书面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必要时可征求牵头检验机构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的意见。异议处理方式可采用核查记录、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等形式进行。(一)如果存在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复检:1.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备份样品在正常储存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检验结果的;4.已进行过复检的;5.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6.样品的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对样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供有关证据的;7.其他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不予办理复检的理由书面回复异议申请人、组织监督抽查的
22、部门,并通过书面或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异议申请人和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已收到回复材料。(二)不需要复检的情况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12明原结论正确,并得到被抽查企业认可的,应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决定。并在收到异议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维持原检验结论书面回复函寄送异议申请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并通过书面或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异议申请人和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已收到回复材料。(三)需要复检的情况1.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向复检申请人发出复检申请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复检时间、地点等,并请复检申请
23、人到现场确认复检样品,填写复检样品企业现场确认书。若复检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确认样品,复检申请人应出具委托书委托检验机构代为确认复检样品。2.复检一般仅对申请复检的项目进行复检,必要时,应对与其关联的项目一并进行复检。3.复检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 10 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4.复检过程中,复检机构可在必要的关键环节进行拍照留证,做好相关记录,出具监督抽查复检报告,一式四份(受检企业、异议处理单位、检验机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各一份)。5.根据复检结果,做出维持、撤消或变更原检验结果的决定。复检完成后 10 日内,将监督抽查复检报告和产
24、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寄送复检申请人、异议处理单位和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并通过特快专递查询等方式确认复检申请人、异议处理单位和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已收到复检相关材料。136.考虑到检验结果的可对比性,复检检验机构一般为原检验机构,如需变更复检机构,应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在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与原检测机构相当或优于的检测机构中选择复检机构。若复检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确认样品,复检申请人应出具委托书委托原检验机构代为确认复检样品,原检验机构将委托书和样品确认情况一并转交复检机构。第三十七条 异议处理存在争议时,检验机构应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牵头检验机构及时汇报,协调解决。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论表明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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